中華人民共和國海船船員值班規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船船員值班規則
交通運輸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船船員值班規則
。ㄎ澹┪幢WC船舶安全值班;
。┪窗凑找幎ㄔ隈{駛臺值班;
。ㄆ撸┎蛔袷乇疽巹t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章 附則
第一百三十條 本規則下列用語和縮寫的含義:
。ㄒ唬昂4,系指航行于海上以及江海直達的一切類型的機動和非機動船只。
。ǘ坝瓮А,系指《游艇安全管理規定》定義的船舶。
。ㄈ昂竭\公司”,系指承擔安全與防污染管理責任和義務的航運企業,包括船舶所有人、經營人、管理人和光船承租人。
。ㄋ模榜{駛員”,系指大副、二副、三副的統稱。
。ㄎ澹拜啓C員”,系指大管輪、二管輪、三管輪的統稱。
。盁o線電操作員”,系指GMDSS一級無線電電子員、GMDSS二級無線電電子員、GMDSS通用操作員、GMDSS限用操作員的統稱。
。ㄆ撸拜啓C值班”,系指一個人或組成值班的一組人履行其職責,包括一個高級船員親臨機艙或不親臨機艙履行其高級船員的職責。
。ò耍啊稛o線電規則》”,系指經過修正的國際電信聯盟的《無線電規則》。
。ň牛肮ぷ鲿r間”,系指要求船員為船舶工作的時間。
。ㄊ靶菹r間”,系指工作時間以外的時間,但不包括暫短的休息。
第一百三十一條 本規則的值班規定系海船船員的最低值班要求。航運公司或船舶可以根據不同的航線、船舶種類或等級制定相應值班程序和要求,但是不得低于本規則的值班規定。
第一百三十二條 未滿100總噸的海船參照本規則制定相應的船員值班程序和要求,在合理和可行的范圍內符合本規則的要求,并充分考慮保護海洋環境和保證此類船舶以及同一海域中其他船舶的安全。
第一百三十三條 進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水、領海和管轄水域的外國籍船舶的船員值班,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締結或者參加的有關國際公約的相應規定。
第一百三十四條 本規則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1997年10月20日交通部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船船員值班規則》(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令1997年第1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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