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城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推動農民合作社高質量發展的決定
運城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推動農民合作社高質量發展的決定
山西省運城市人大常委會
運城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推動農民合作社高質量發展的決定
運城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推動農民合作社高質量發展的決定
(2020年10月29日運城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四次會議通過)
農民合作社是廣大農民群眾在家庭承包經營基礎上自愿聯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經濟組織。辦好農民合作社是鞏固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重要途徑,是促進農民脫貧增收的重要舉措。經過多年努力,我市農民合作社發展取得一定成效,但發展基礎仍然薄弱,還面臨運行不夠規范、與成員利益聯結不夠緊密、指導服務體系不夠健全等問題。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抓好農民合作社發展的重要指示精神,認真落實中央的決策部署,推動我市農民合作社規范提升高質量發展,推進農業農村現代化和鄉村振興戰略全面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以及國家和省、市關于開展農民合作社規范提升行動的有關精神,現就推動農民合作社高質量發展作如下決定:
一、深入學習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論述,增強搞好農民合作社工作的責任感和緊迫感。習近平總書記高度重視農民合作社工作,強調指出:“農民專業合作社是市場經濟條件下發展適度規模經營、發展現代農業的有效組織形式,有利于提高農業科技水平、提高農民科技文化素質、提高農業綜合經營效益。要積極扶持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鼓勵各地因地制宜探索不同的專業合作社模式!比懈骷壢嗣裾坝嘘P部門要切實提高政治站位,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發展農民合作社重要講話精神,充分認識農民合作社在脫貧攻堅和鄉村振興戰略實施中的重要地位和重大意義,按照我市《關于開展農民合作社規范提升行動的實施方案》要求,壓實工作責任,創新服務方式,合力推動我市農民合作社規范提升高質量發展。
二、推動農民合作社高質量發展,必須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認真落實省委、市委安排部署,堅持為民服務、制度創新、市場導向、統籌協調等基本原則,把握農民合作社“姓農屬農為農”屬性,為農民合作社成員提供低成本便利化服務,切實解決小農戶生產經營面臨的實際困難,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以市場需求引導農民合作社健康有效發展。
三、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應把農民合作社規范運行作為指導服務的核心任務,把農民合作社帶動服務農戶能力作為政策支持的主要依據,把農民合作社發展質量作為績效評價的首要標準,實現由注重數量向注重質量提升轉變。到2022年,全市農民合作社質量提升整縣推進基本實現全覆蓋。
四、嚴格依法開展農民合作社登記注冊,對農民合作社所有成員予以備案。建立農民合作社登記信息通報機制,行政審批、市場監管等部門應定期將農民合作社登記、注銷、經營異常、名存實亡等信息通報農業農村部門。農民合作社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按時向市場監管部門報送年度報告,并向社會公示。
五、農民合作社要依法建立成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等組織機構,明確各機構職責。建立健全社務、財務等公開制度。引導具備條件的農民合作社建立黨組織,加強對其成員的教育引導和組織發動。
六、要指導農民合作社按規定設置會計賬簿、建立會計檔案、規范會計核算,及時向所在地的農業農村部門報送會計報表,定期公開財務報告。建立健全財政補助形成資產的管護制度。
七、要指導農民合作社按照法律和章程制定盈余分配方案或虧損處理方案,經成員(代表)大會批準實施。農民合作社可分配盈余,按成員與本社的交易量(額)比例返還,返還總額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
八、鼓勵支持農民合作社采取“龍頭企業+合作社+農戶”“合作社+電商+農戶”等模式,通過合同價收購、盈余返還、股金分紅、土地流轉收入、勞務收入等方式,與其成員、周邊農戶特別是貧困戶建立穩定的合作發展關系與緊密的利益聯結關系。鼓勵村集體經濟組織牽頭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有效保障農民承包地經營權入股收益。
九、要引導農民合作社根據自身的運營管理特點,建立健全回避風險、控制風險、承擔風險的防控機制。鼓勵農民合作社從每年的盈余中提取一定比例的風險基金,有效應對合作社發生的經營風險。
十、鼓勵農民合作社延伸農業產業鏈條,拓展服務領域,由種養業向產加銷一體化拓展。支持農民合作社開展農業生產托管,為小農戶和家庭農場提供農業生產性服務。鼓勵農民合作社和農民合作社聯合社依法依規開展互助保險。鼓勵供銷合作社、村委會黨支部積極領辦創辦農民合作社。
十一、要立足我市基礎條件和資源稟賦,著力打造果品蔬菜、主食糕點等產業集群,促進農業由生產型向市場型轉變。引導農民合作社與消費終端開展訂單農業合作,提高標準化生產能力。支持農民合作社發展休閑農業、鄉村旅游、民間工藝制造業、信息服務和電子商務等新產業新業態。
十二、鼓勵同業或產業密切關聯的農民合作社依法自愿組建聯合社,推動農業機械、倉儲、冷鏈等生產基礎設施共享,有效提高利用率。
十三、簡化農民合作社注銷程序,暢通退出機制,持續開展“空殼社”專項清理。對申請注銷登記前未發生債權債務或已將債權債務清算完畢的,按簡易注銷方式辦理注銷。加強政策宣傳和服務,為農民合作社自主申請注銷,提供便利服務。
十四、市政府要加強工作指導,在搞好臨猗、永濟、芮城、鹽湖、萬榮五縣(市、區)農民合作社質量提升整縣推進試點工作的同時,持續開展國家、省、市、縣級示范社四級聯創,引導以職業農民為主要成員、以特色優勢產業為經營范圍和吸納較多貧困戶的農民合作社成為示范社。要挖掘培養一批農民合作社發展典型,為促進農民合作社規范發展營造良好輿論環境,用優秀案例引領合作社提質增效。
十五、加大財政扶持力度,支持農民合作社改善基礎設施條件,增強生產經營能力。創新完善金融服務,開發專門信貸產品,緩解農民合作社融資難題。加大保險保障力度,擴大險種覆蓋面,增強農民合作社應對風險能力。落實稅收、用地、用電等優惠扶持政策,降低農民合作社生產經營成本。
十六、完善綜合協調服務工作機制。發揮好市、縣兩級農民合作社發展聯席會議的作用,健全由農業農村部門牽頭,成員單位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合力推進的農民合作社工作綜合協調服務機制,統籌指導、協調推動農民合作社發展。
十七、加強輔導員隊伍建設。鼓勵有條件的縣(市、區)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為鄉鎮選聘輔導員并對輔導員提供支持服務。建立農民合作社輔導員培訓和激勵機制,充分發揮合作社輔導員在合作社登記注冊、民主管理、市場營銷、規范發展等方面的指導作用。同時,要加強對農民合作社帶頭人的培訓。
十八、市、縣(市、區)人大常委會要依法履行職責,強化監督,定期組織常委會組成人員和人大代表對農民合作社規范提升工作進行視察或專題調研,一年至少聽取和審議一次本級人民政府關于農民合作社發展情況專項工作報告,提出針對性的意見和建議,督促政府研究處理農民合作社工作中的突出問題,推進農民合作社規范提升高質量發展。要將《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納入執法檢查計劃,適時開展執法檢查,督促法律法規有效實施。要根據中央、省、市開展農民合作社規范提升行動的有關要求,加強經常性的監督。
十九、全市各級人大代表要積極投身到農民合作社規范提升行動中,帶頭興辦、領辦農民合作社,提升農民合作社質量水平。要充分發揮自身特點和優勢,深入基層了解民情,匯集、反映農民合作社及其成員的意見和建議,在推進全市農民合作社高質量發展中積極發揮作用。
二十、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