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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注冊商標、企業名稱與在先權利沖突的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1. 【頒布時間】2020-12-23
    2. 【標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注冊商標、企業名稱與在先權利沖突的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3. 【發文號】
    4. 【失效時間】
    5.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6. 【法規來源】http://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282671.html

    7. 【法規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注冊商標、企業名稱與在先權利沖突的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注冊商標、企業名稱與在先權利沖突的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注冊商標、企業名稱與在先權利沖突的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注冊商標、企業名稱與在先權利沖突的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2008年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
      第1444次會議通過,根據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
      審判委員會第1823次會議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
      問題的解釋(二)〉等十八件知識產權類司法解釋的決定》修正)


      為正確審理注冊商標、企業名稱與在先權利沖突的民事糾紛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的規定,結合審判實踐,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原告以他人注冊商標使用的文字、圖形等侵犯其著作權、外觀設計專利權、企業名稱權等在先權利為由提起訴訟,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原告以他人使用在核定商品上的注冊商標與其在先的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為由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三)項的規定,告知原告向有關行政主管機關申請解決。但原告以他人超出核定商品的范圍或者以改變顯著特征、拆分、組合等方式使用的注冊商標,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為由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第二條原告以他人企業名稱與其在先的企業名稱相同或者近似,足以使相關公眾對其商品的來源產生混淆,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第(二)項的規定為由提起訴訟,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第三條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原告的訴訟請求和爭議民事法律關系的性質,按照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確定注冊商標或者企業名稱與在先權利沖突的民事糾紛案件的案由,并適用相應的法律。
      第四條被訴企業名稱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或者構成不正當競爭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原告的訴訟請求和案件具體情況,確定被告承擔停止使用、規范使用等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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