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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華東分院關于波僑財產遺贈中國人應否有效問題的批復

    1. 【頒布時間】1951-6-14
    2. 【標題】最高人民法院華東分院關于波僑財產遺贈中國人應否有效問題的批復
    3. 【發文號】
    4. 【失效時間】2001-12-27
    5.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華東分院
    6. 【法規來源】
      注:本法規2001-12-27已經被id16789法規廢止


    7. 【法規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華東分院關于波僑財產遺贈中國人應否有效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華東分院關于波僑財產遺贈中國人應否有效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華東分院


    最高人民法院華東分院關于波僑財產遺贈中國人應否有效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華東分院關于波僑財產遺贈中國人應否有效問題的批復

    1951年6月14日,最高法院華東分院

    山東省人民法院:
    前接你院一九五一年四月二十四日魯法行字第七二四號報告,關于波僑財產遺贈中國人應否有效問題。經本院提出意見并征詢上海市人民政府外事處意見,茲得該處一九五一年六月二日發滬外(五一)四字第一五五一號函復:
    一、準貴院一九五一年五月十七日東法編字第0二二四八號函,為關于波僑言馬瓦西列夫斯卡遺贈中國人林有良房產一案,請本處提供意見。
    二、關于本案所涉遺贈問題,本處同意貴院意見,即一般對以遺囑自由支配遺產,除有意識的剝奪女子繼承權或剝奪無勞動生產能力繼承人的繼承權等類情形,應加以干涉外,是承認其有效的。至如遺囑內容與我人民政府法令相抵觸,則可宣布其抵觸部分無效或全部無效。
    三、本案中涉及外僑房產轉移問題,根據外交部指示,凡外僑在華房屋,如欲轉讓出售(受讓人必須為中國人)必須由外僑向我政府申請,經我批準后,方準出售,惟房屋基地應于房屋出售時,由我政府收回。據此,本案波僑言馬瓦西列夫斯卡所遺房產,本處認為不能因其生前立有遺囑即可自由移轉于林有良,仍應按照外僑出讓房產之手續經主管政府機關(青島市外事處)審核批準。該屋基地既原系公產自無問題。
    四、本處建議,可由貴院將上述情況函復山東省人民法院,并囑青島市人民法院與青島市外事處聯系處理。
    案涉外事問題,希即轉囑青島市人民法院徑于青島市人民政府外事處聯系。參照上述辦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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