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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授權國務院在部分地區開展房地產稅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

    1. 【頒布時間】2021-10-23
    2. 【標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授權國務院在部分地區開展房地產稅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
    3. 【發文號】
    4. 【失效時間】
    5. 【頒布單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6. 【法規來源】http://www.npc.gov.cn/npc/kgfb/202110/0c62b16ed76f49799ee6454a8eba0a5d.shtml

    7. 【法規全文】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授權國務院在部分地區開展房地產稅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授權國務院在部分地區開展房地產稅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授權國務院在部分地區開展房地產稅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


    新華社北京10月23日電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授權國務院在部分地區開展房地產稅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

    (2021年10月23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

    為積極穩妥推進房地產稅立法與改革,引導住房合理消費和土地資源節約集約利用,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決定:授權國務院在部分地區開展房地產稅改革試點工作。

    一、試點地區的房地產稅征稅對象為居住用和非居住用等各類房地產,不包括依法擁有的農村宅基地及其上住宅。土地使用權人、房屋所有權人為房地產稅的納稅人。非居住用房地產繼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執行。

    二、國務院制定房地產稅試點具體辦法,試點地區人民政府制定具體實施細則。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試點地區人民政府應當構建科學可行的征收管理模式和程序。

    三、國務院按照積極穩妥的原則,統籌考慮深化試點與統一立法、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等情況確定試點地區,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本決定授權的試點期限為五年,自國務院試點辦法印發之日起算。試點過程中,國務院應當及時總結試點經驗,在授權期限屆滿的六個月以前,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試點情況,需要繼續授權的,可以提出相關意見,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條件成熟時,及時制定法律。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試點實施啟動時間由國務院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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