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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對現役革命軍人與群眾間發生刑事糾紛管轄權問題的批復

    1. 【頒布時間】1951-7-3
    2. 【標題】最高人民法院對現役革命軍人與群眾間發生刑事糾紛管轄權問題的批復
    3. 【發文號】
    4. 【失效時間】
    5.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6. 【法規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對現役革命軍人與群眾間發生刑事糾紛管轄權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對現役革命軍人與群眾間發生刑事糾紛管轄權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對現役革命軍人與群眾間發生刑事糾紛管轄權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對現役革命軍人與群眾間發生刑事糾紛管轄權問題的批復

    1951年7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

    華東分院:
    本年2月21日東法編字第〔836〕號來呈請示現役革命軍人與群眾間發生刑事糾紛的管轄的問題。經與人民革命軍事委員會總政治部聯系后,我們認為在中央對這一問題尚未制定新的統一規定以前,凡現役革命軍人為原告,人民為被告的案件,應由人民法院受理;人民為原告,軍人為被告的案件,則各地可暫依過去處理這類案件底向例辦理。如尚無慣例可據,則應由你院與華東軍區政治部或由你院分令省、市法院與省、市的部隊政治機關洽商決定其管轄。但現役革命軍人犯罪如系現行犯,而部隊又不及逮捕者,得由當地司法機關先予扣押,并立即與其所屬部隊政治機關聯系,再依所定管轄處理。
    現役革命軍人為被告的案件,如歸法院管轄,則傳訊現役革命軍人及執行等,仍應事先與軍人所屬的部隊政治機關協商,在不妨礙部隊作戰任務的情況下,請他們予以必要的協助。這不僅限于現役革命軍人為被告的刑事案件應該如此;即軍人為原告或在民事案件為原告或被告,或被指名為證人時,也都應經此手續,不應因圖省事而徑自傳訊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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