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測繪地理信息市場管理規定
江蘇省測繪地理信息市場管理規定
江蘇省人民政府
江蘇省測繪地理信息市場管理規定
江蘇省人民政府令第147號
《江蘇省測繪地理信息市場管理規定》已于2021年12月2日經省人民政府第94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代省長:許昆林
2021年12月4日
江蘇省測繪地理信息市場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了規范測繪地理信息市場活動,加強市場監管,優化營商環境,維護國家地理信息安全,促進地理信息產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江蘇省測繪地理信息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發包與承攬測繪地理信息項目、提供測繪地理信息服務、利用測繪地理信息成果等市場活動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從事測繪地理信息市場活動,應當遵守測繪地理信息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履行數據安全保護義務,保守國家秘密,尊重知識產權,遵循誠實守信、公平競爭、承擔社會責任的原則。
第四條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測繪地理信息市場的統一監督管理。
網信、保密、發展改革、民政、財政、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大數據管理、市場監管、人民防空、知識產權、國家安全等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部門與測繪地理信息市場管理有關的工作。
第五條 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測繪資質證書,并在測繪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測繪活動。測繪資質證書超過有效期的,不得從事相關測繪活動。
由省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實施的測繪資質許可事項,省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委托設區的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實施,并加強指導和監督。
第六條 測繪地理信息單位設立的分支機構應當在測繪地理信息單位測繪資質等級許可范圍內從事測繪活動,并接受分支機構所在地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分支機構工作人員異地申請測繪作業證的,所在地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提供便利。
第七條 測繪地理信息項目應當依法通過招標方式實施或者自行實施。其中,使用財政資金的項目,應當按照政府采購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等不適宜公開招標的測繪地理信息項目,不得公開招標;涉及搶險救災、疫情防控等特殊情況,不適宜進行招標的測繪地理信息項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不進行招標。
第八條 使用財政資金的測繪地理信息項目和涉及測繪地理信息業務內容的其他使用財政資金的項目,有關部門在批準立項前應當按照規定書面征求同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的意見。對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出已有測繪地理信息成果可供利用、不需要進行重復測繪的,不得重復測繪。
第九條 使用財政資金的工程建設項目在規劃、用地、施工、驗收、不動產登記等階段涉及多項測繪業務的,應當以一次委托、聯合測繪、成果共享的多測合一方式實施,共享互認測繪成果,避免重復測繪。
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人民防空等有關部門應當統一工程建設項目涉及的測繪地理信息技術要求和規則,建立健全測繪地理信息成果共享互認機制。
第十條 測繪地理信息項目評標由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評標委員會成員中測繪工程專家應當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十一條 招標人不得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通過設置與測繪地理信息項目無關或者不合理的投標條件限制、排斥測繪地理信息單位參與招標投標或者政府采購。
兩個以上測繪地理信息單位可以組成一個聯合體進行投標。
第十二條 確定測繪地理信息項目承發包價格,國家有規定的,按照國家規定執行;沒有規定的,在保證測繪地理信息成果質量的前提下,按照市場原則自主定價。測繪地理信息行業協會可以為會員提供測繪地理信息市場價格咨詢服務,發布咨詢信息。
第十三條 省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測繪地理信息項目合同示范文本,合同示范文本應當包括相關質量技術要求、價款、項目完成期限、保密管理、知識產權保護、違約責任等條款。
招標投標或者政府采購的測繪地理信息項目的承包單位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備案。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為備案提供線上不見面辦理便利化服務。涉及國家秘密的,依照保密法律、法規等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 測繪地理信息項目的主體工作和技術設計、質量控制等關鍵性工作不得分包。
水利、交通等綜合性工程或者信息系統項目中有關測繪地理信息業務應當由具有相應測繪資質的測繪地理信息單位承擔。需要分包的,應當征得發包單位同意。
測繪地理信息監理項目、以多測合一方式實施的測繪地理信息項目禁止分包。
第十五條 承包單位在實施項目時,項目負責人、主要技術人員、質量管理人員、安全管理人員、保密管理人員等主要工作人員應當為本單位工作人員,并符合相關要求。
第十六條 測繪地理信息項目監理單位應當具備相應的測繪資質,監理人員應當具有與監理項目技術要求相適應的專業知識和管理能力。
監理單位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標準、規范,對項目質量、工作進度和資金使用等方面實施監理,對其監理的測繪地理信息成果質量負責。
招標投標或者政府采購的測繪地理信息項目,發包單位應當與監理單位簽訂監理合同。監理單位應當采取旁站、巡視和平行檢驗等方式實行現場監理,關鍵工序應當實行全程旁站監理。
第十七條 測繪地理信息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質量保證體系,對其完成的測繪地理信息成果質量負責。
基礎測繪成果和使用財政資金達到規定標準的其他測繪地理信息項目成果,應當依法經測繪成果質量監督檢驗機構檢測,質量合格的,方可提供使用。
第十八條 涉及測繪地理信息的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和商業秘密等知識產權依法受到保護。自然資源等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測繪地理信息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加強對測繪地理信息知識產權保護的宣傳教育。
第十九條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定期發布測繪成果目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需要利用已有測繪地理信息成果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使用,并遵守有關保密、知識產權保護等規定。
第二十條 市場主體在獲取、保管、使用、加工、提供、公開、銷毀測繪地理信息及其產品時,應當遵守數據安全法律、法規等規定,采取相應的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數據安全。涉及國家秘密的,還應當遵守保密法律、法規等規定。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數據分類分級保護制度,確定測繪地理信息重要數據具體目錄,對列入目錄的數據進行重點保護。
第二十一條 從事地圖編制、審核、出版和地圖銷售、展示、登載、進口、出口以及互聯網地圖服務、地圖監督管理等活動,應當依照地圖管理法律、法規等規定實施。
市場主體應當使用正確表示國家版圖的地圖。
第二十二條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地理信息產業發展政策,依托全省一體化大數據共享交換平臺建立測繪地理信息數據共建共享機制、建設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臺,支持測繪地理信息開發,引導和鼓勵市場主體依法從事測繪地理信息活動,擴大測繪地理信息成果應用。
第二十三條 自然資源等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測繪地理信息關鍵技術和裝備研發的支持,完善測繪地理信息科研項目資助機制,建設測繪地理信息科技創新支撐平臺,推動測繪地理信息科技創新發展。
第二十四條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使用財政資金獲取的測繪航空遙感影像數據、測繪航天遙感影像數據以及利用測繪地理信息技術方法加工處理形成的其他測繪遙感影像成果數據的統籌管理,實行統一采購、統一處理、統一質檢、成果共享,促進測繪遙感影像的有序開發和利用。
第二十五條 測繪地理信息單位應當依照統計法律、法規和國家、省有關規定,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向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供統計資料,非因法定事由不得遲報、漏報、拒報統計資料。
第二十六條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測繪地理信息市場監管機制,加強對測繪地理信息項目生產過程和成果質量的監督管理。
市場監管、國家安全、保密、知識產權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測繪地理信息市場聯合監管機制,通過信息共享、情況通報、聯合執法等形式開展協作。
第二十七條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開展測繪地理信息市場監督檢查應當按照隨機抽查事項清單和不低于百分之五的抽查比例,通過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執法檢查人員和抽查事項、查處結果及時向社會公開的方式進行,對測繪資質資格、市場活動、項目成果質量、項目實施人員情況、項目監理等事項實施綜合監管。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對涉密測繪地理信息成果使用、明顯低于投標限價合理比例中標、存在失信行為等重點檢查事項實行年度全覆蓋檢查。重點檢查事項具體范圍由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并公布。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依法組織對使用財政資金的測繪地理信息項目進行審計監督,保障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
第二十九條 自然資源等主管部門應當對從事測繪地理信息市場活動的單位和個人依法實施信用監管。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測繪地理信息行業信用評價機制,對測繪地理信息市場主體開展行業信用評價,并將評價結果作為實施分級分類監管的依據。評價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
對信用狀況良好的測繪地理信息市場主體,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可以在權限范圍內依法采取合理降低抽查比例、減少檢查頻次等措施予以激勵。
對信用狀況不良的測繪地理信息市場主體,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測繪地理信息市場主體失信行為的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依法實施失信懲戒。
第三十條 測繪地理信息市場主體認為行業信用評價不當的,有權提出異議并要求采取更正等必要措施。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進行核查,經查證屬實的,應當及時采取相關必要措施。
測繪地理信息市場主體主動履行義務,糾正失信行為,消除不利影響的,可以按照規定向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出信用修復申請。對符合信用修復規定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作出信用修復決定。信用修復后,失信信息停止公示、共享,或者按照規定進行標注、屏蔽。
第三十一條 鼓勵測繪地理信息行業協會依法在行業自律中應用信用信息,依照章程記錄會員的信用信息、對信用狀況良好的會員采取表揚獎勵等措施、對信用狀況不良的會員采取警示告誡等措施。
第三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舉報違反測繪地理信息市場管理的行為。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接到舉報后,應當會同有關部門調查核實,依法予以處理。
第三十三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有關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四條 測繪地理信息項目監理單位與承包單位串通弄虛作假,隱瞞與承包單位存在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或者轉讓其承攬的監理業務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自然資源等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測繪地理信息市場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涉嫌犯罪的,提請有權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未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六條 本規定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2010年11月8日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通過的《江蘇省測繪市場管理規定》(江蘇省人民政府令第67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