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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請示抵押權問題的答復

    1. 【頒布時間】1951-7-16
    2. 【標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請示抵押權問題的答復
    3. 【發文號】
    4. 【失效時間】
    5.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6. 【法規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請示抵押權問題的答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請示抵押權問題的答復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請示抵押權問題的答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請示抵押權問題的答復

    1951年7月16日,最高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東北分院:
    你院本年一月五日總發字第二十五號來文請示處理抵押權及其有關問題,迭經我院與中央各有關機關聯系研究,均認為享有抵押權的債權人應較一般無擔保權的債權人有優先受償權,但出押人所欠工資及稅款等,如不能就抵押物以外之其他財產受清償時仍應根據具體情況按照合理分配的原則協商決定處理。至于不動產抵押在未舉辦登記前應經如何方式才能對抗第三人?及工廠機器設定抵押(并包括因其不能移轉占有,應如何區別其有無對抗第三人的效力)等問題,尚未有最后決定。
    茲有兩項問題,分述如下:
    一、關于不動產抵押權成立后對抗第三人效力問題,在東北地區目前底實際情況是否已經一般的采用了當事人訂約后尚須再報告鄉村政府或由鄉村干部簽署證明等辦法?是否非經此手續不能對抗第三人?此項辦法是否僅在鄉村實行?在城市有無此項辦法?
    二、關于工廠機器設定抵押問題:
    1.工廠機器在設定抵押后,在事實上不能移歸受押人占有,你院區內向來決定此種抵押能否對抗第三人時,是否認為其占有轉移與否是一問題,因而就其曾否移轉有所區別?或以曾否履行一定手續如登報公示之數為條件?
    2.工廠設定了抵押權,到了要執行的時候,如工廠尚在生產并未倒閉,則執行將妨礙其生產,這是一個問題。你們曾否處理過這種問題?
    我們為了要先了解實際情況,希你院再就上列各點查按區內實際情況,你院和你院所了解的下級法院處理這類事件的結果及其反映,來文補充說明,以便續行研究另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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