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出租汽車管理辦法
合肥市出租汽車管理辦法
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政府
合肥市出租汽車管理辦法
合肥市出租汽車管理辦法
(2022年12月15日合肥市政府令第219號公布,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出租汽車經營服務行為,保障運營安全和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更好地滿足公眾出行需求,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出租汽車經營服務及其管理活動。
前款所稱出租汽車包括巡游出租汽車 ( 以下簡稱巡游車 ) 和網絡預約出租汽車( 以下簡稱網約車 )。
第三條 出租汽車行業應當遵循依法經營、誠實守信、公平競爭、優質服務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 (市)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發展公共交通,適度發展出租汽車,統籌巡游車和網約車發展規模,實行錯位發展 和差異化經營,促進業態融合,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
鼓勵巡游車實行規;、集約化、公司化經營;按照高品質服務、差異化經營的原則,有序發展網約車。
第五條 交通運輸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出租汽車的主管部門,負責出租汽車行業的日常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
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會同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做好巡游車運價監測,建立完善巡游車運價動態調整機制。
市場監管部門負責做好出租汽車市場主體統一登記注冊,加強巡游車計程計價設備及出租汽車營運價格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使用未經檢定合格的計程計價設備以及其他妨礙市場公平競爭的違法行為。
公安機關負責出租汽車行業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查處出租汽 車運營中的違法犯罪行為。
經濟和信息化、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城鄉建設、數據資源、網信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出租汽車相關工作。
第六條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出租汽車發展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縣 (市) 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經濟發展和市場需求,組織編制轄區內出租汽車發展規劃,經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七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出租汽車運力規模動 態監測和調整機制,按照出租汽車發展規劃,綜合考慮經濟發展水平、公眾出行需求、交通擁堵狀況、里程利用率等因素,制定巡游車運力投放計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適時發布網約車運力規模和市場運行信息,引導網約車市場合理有序發展。
第八條 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將出租汽車綜合服務區、?奎c、候客泊位、充電站 (樁) 等服務設施納入基礎設施建設規劃。
機場、車站、碼頭、醫院等大型公共場所和居民住宅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劃定巡游車候客區域。
第九條 巡游車運價依法實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網約車運價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第十條 出租汽車行業自治組織應當建立行業自律機制,制定行業規范,參與行業信用管理,協調化解矛盾糾紛,提升服務質量,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第十一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在出租汽車行業開展優質服務、創建文明行業等活動。
倡導出租汽車經營者根據公共管理需要,參與完成政府指令性運輸或者公益性保障任務。
第二章 經營資質管理
第十二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完善以服務質量信 譽為導向的巡游車經營權配置和管理制度。
巡游車經營權實行無償使用,經營期限為八年。既有巡游車 經營權經營期限屆滿的,應當依法重新確定,具體辦法由交通運 輸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三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對巡游車經營權持有狀況進行登記。
巡游車經營權持有人為自然人的,可以按照巡游車經營權持 有人與車輛所有人一致的原則,將巡游車所有權登記到本人名下,并依法承擔承運人和經營管理主體責任。
第十四條 新增巡游車經營權采取服務質量招投標方式配置。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投標人提供的運營方案、服務質量狀況或者服務質量承諾、車輛設備和安全保障措施等因素,擇優配置巡游車經營權,向中標人發放經營權證明,并與中標人簽訂經營協議。
巡游車經營企業在經營期限內服務質量信譽考核結果為優秀的,可以給予適當的巡游車經營權獎勵。
第十五條 通過服務質量招投標或者獎勵方式取得的巡游 車經營權不得以任何形式轉讓。既有巡游車經營企業合并、分立的,其通過獎勵方式取得的巡游車經營權,按照相關規定辦理巡游車經營權經營主體變更手續。
其他方式取得的巡游車經營權,在經營期限內需要轉讓的,按照相關規定辦理轉讓手續,不得擅自轉讓。
第十六條 巡游車經營權經營期限屆滿需要繼續經營的,經營者應當在期限屆滿六十日前,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延續申請。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經營期限內服務質量信譽考核結果等情況,按照規定分別作出準許繼續經營、責令整改且整改合格后繼續經營、視情核減或者收回巡游車經營權的決定。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收回巡游車經營權:
(一)出現重大服務質量問題的;
(二)發生重大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的;
(三)組織或者參與非法聚集、停運罷運等擾亂社會秩序、造成行業不穩定或者惡劣社會影響的嚴重違法經營行為的;
(四)經營期限屆滿,未申請延續或者未被準予延續的;
(五)取得巡游車經營權后無正當理由超過一百八十天不投 入符合要求的車輛運營,或者運營后無正當理由連續一百八十天以上停運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條 擬從事出租汽車經營的,應當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申請辦理經營許可。對符合條件予以許可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核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者《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并載明經營服務類型、經營區域和有效期。
從事網約車經營的企業 ( 以下稱網約車平臺公司 ),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后,應當按照規定向通信部門、公安機關辦理備案手續。
第十九條 申請從事巡游車經營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依法設立的企業法人或者個體工商戶;
(二)依法持有的巡游車經營權符合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規定;
(三)有符合機動車管理要求并滿足車輛通用技術條件的車輛;
(四)有與經營業務相適應并符合規定條件的駕駛員;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巡游車經營企業還應當具備與經營規模相適應、固定的經營場所、停車場地、配套設施設備以及健全的經營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服務質量保障制度。
第二十條 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依法設立的企業法人,在申請經營區域有相應服務機構和服務能力;
(二)具備符合規定的開展網約車經營的線上線下服務能力;
(三)有健全的經營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服務質量保障制度;
(四)網絡服務平臺數據庫接入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監管平臺;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外商投資網約車經營的,除符合上述條件外,還應當符合外商投資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二十一條 擬從事出租汽車經營的車輛所有人,應當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申請辦理道路運輸許可。對符合條件予以許可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核發《道路運輸證》或者《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并載明經營區域、經營范圍和有效期。
《道路運輸證》的有效期應當與巡游車經營權經營期限一致。在巡游車經營權經營期限內,可以更新車輛。
《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的有效期應當與該車輛從事網約車經營的最長使用年限保持一致,有效期滿不予延續。
網約車報廢、轉讓、行駛里程達到六十萬千米或者使用年限達到八年的,應當退出網約車經營。
第二十二條 擬從事巡游車經營的車輛,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車輛技術性能符合運營安全、環保相關標準要求;
(二)安裝符合規定的頂燈、計程計價設備、具有行駛信息采集、存儲、交換、實時監控功能的車載終端設備和應急報警裝置,并保持設施設備狀況完好;
(三)噴涂符合規定的車身顏色和標志標識,公示運價標準和服務監督電話;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巡游車車輛的具體標準和運營要求,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結合實際情況依法確定。
第二十三條 擬從事網約車經營的車輛,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車輛技術性能符合運營安全、環保相關標準要求;
(二)取得機動車號牌的七座及以下乘用車,車輛登記使用 性質為預約出租客運;
(三)安裝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車輛衛星定位裝置、應急報 警裝置;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網約車車輛的具體標準和運營要求,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結合實際情況依法確定。
第二十四條 新增出租汽車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使用新能源汽車;鼓勵既有巡游車更新為新能源汽車。
第二十五條 擬從事出租汽車服務的駕駛員,應當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從業資格許可。對符合條件予以許可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核發《巡游出租汽車駕駛員證》或者《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
取得《巡游出租汽車駕駛員證》或者《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的駕駛員,應當按照規定辦理從業資格注冊后方可從事 出租汽車服務。
取得《巡游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的駕駛員,可以駕駛網約車。
第二十六條 申請從事出租汽車服務的駕駛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取得相應準駕車型機動車駕駛證并具有三年以上駕駛經歷;
(二) 無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暴力犯罪記錄,無吸毒記錄,無飲酒后駕駛記錄,最近連續三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記滿十二分記錄;
(三)年齡符合有關規定;
(四)通過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考試;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章 經營服務與管理
第二十七條 出租汽車應當在許可經營區域內從事運營活動,超出許可的經營區域的,起訖點一端應當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內。
出租汽車不得超出經營范圍從事或者變相從事班線客運。
第二十八條 出租汽車經營者應當做好駕駛員的管理和教育培訓,依法與駕駛員簽訂勞動合同或者經營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出租汽車經營者不得將出租汽車交給未經從業資格注冊的人員從事出租汽車服務。
第二十九條 鼓勵巡游車個體經營者與巡游車經營企業簽訂服務管理合同,采取委托服務管理、合作經營等方式實行集約化、公司化經營,按照約定接受教育、服務和管理。
第三十條 巡游車根據乘客通過電信、互聯網等方式提出的服務需求,按照約定時間、地點提供巡游車運營服務的,應當遵守電召管理的相關規定,并與電召平臺簽訂服務合同,明確車輛、駕駛員的管理要求。
第三十一條 巡游車經營者不得擅自暫;蛘呓K止經營;確需暫;蛘呓K止經營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網約車平臺公司暫;蛘呓K止運營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告,說明有關情況,通告提供服務的車輛所有人和駕駛員,并向社會公告。終止經營的,應當將相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交回原許可機關。
第三十二條 非巡游車不得安裝頂燈、計價計程設備等巡游車專用標志標識和設備。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為非巡游車提供巡游車專用標志標識和設備。
第三十三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承擔承運人責任,應當保證運營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權益,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 提供技術狀況良好、安全性能可靠的車輛,依法辦理承運人責任險和營運車輛相關保險;
(二) 審核并定期核驗車輛、駕駛員資質,確保線上提供服務的車輛、駕駛員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的車輛、駕駛員一致,并將相關信息報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
(三) 主動公開符合規定的定價及動態調整機制,合理確定網約車運價,實行明碼標價,并向乘客提供相應票據;
(四) 調整定價及動態調整機制的,至少提前七日向社會公布,并報告市場監管部門和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五) 維護和保障駕駛員合法權益,開展有關法律法規、職業道德、服務規范、安全運營等方面的崗前培訓和日常教育;
(六) 向乘客如實提供駕駛員姓名、照片、服務等級及車輛號牌等信息;
(七) 不得向不符合條件的車輛、駕駛員提供信息對接開展網約車經營服務;
(八) 不得有為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占市場,以低于成本的 價格運營擾亂正常市場秩序、侵害乘客合法權益或者損害其他經營者合法權益、社會公共利益、國家利益等價格違法行為;
(九) 遵守網絡和信息安全管理的有關規定,落實運營、網絡等安全防范措施,依法存儲、使用數據信息,確保數據信息安全,數據信息保存期限不少于兩年;
(十)法律、法規、規章的其他規定。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做好駕駛員管理工作,對駕駛員在運營過程中發生重大安全事故、侵害乘客利益等行為的,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及時進行處置,積極配合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開展調查處理工作,并依據相關管理制度,采取暫停承接業務、注銷平臺注冊等措施。
第三十四條 依托互聯網為網約車平臺公司、乘客提供網約車信息發布、交易撮合的第三方聚合平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 做好對接入網約車平臺公司的核驗登記工作,不得接入未取得經營許可的網約車平臺公司;
(二)督促網約車平臺公司做好接入車輛和駕駛員的管理,確保提供服務的車輛、駕駛員取得相應許可;
(三)在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顯著位置展示接入網約車平臺公司的名稱、經營許可、投訴舉報方式以及服務協議、服務規則等信息;
(四) 及時處置運營安全事故,依法承擔先行賠付責任,保障駕駛員和乘客合法權益;
(五)實際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的,應當依法取得經營許可,并承擔承運人責任;
(六)法律、法規、規章的其他規定。
第三十五條 出租汽車駕駛員應當按照國家和行業規范標準提供服務,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規,文明禮讓行車;
(二)按照規定使用文明用語,主動問候,提醒乘客系好安全帶;
(三)保持車身內外整潔、設備設施完好,車容車貌符合要求;
(四)在機場、車站、碼頭等大型公共場所載客時,應當文明排隊,服從調度管理,不得在非指定區域攬客;
(五)不得在禁停路段內停車載客,網約車駕駛員不得巡游攬客、站點候客;
(六)主動幫助乘客取放行李,協助老、幼、病、殘、孕等乘客上車;
(七)根據乘客意愿使用空調、音響、升降車窗玻璃等服務設備;
(八)按照乘客指定的目的地選擇合理路線行駛,不得故意繞道行駛;
(九)未經乘客同意,不得搭乘其他乘客,不得采取欺騙手段招攬乘客或者強迫乘客乘車,不得離開車輛兜攬乘客;
(十)按照規定使用計程計價設備,執行收費標準,巡游車駕駛員應當主動出具相應票據;
(十一)發現乘客遺失物品的,應當及時歸還失主,無法歸還的,應當交送出租車經營企業或者有關部門依法處置;
(十二)不得利用出租汽車進行違法犯罪活動或者為違法犯罪活動提供便利條件;發現違法犯罪嫌疑人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并協助公安機關調查取證;
自覺執行依法實施的疫情防控等應急處置措施;
配合相關部門監督檢查、調查,及時履行處理決定;
(十五)法律、法規、規章的其他規定。
第三十六條 出租汽車乘客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攜帶易燃、易爆、有毒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乘車;
(二)不得攜帶寵物和影響車內衛生的物品乘車;
(三)不得向駕駛員提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的要求,主動系好安全帶,自覺執行依法實施的疫情防控等應急處置措施;
(四)不得向車外拋灑物品,不得破壞車內設施設備;
(五)醉酒者或者精神病患者乘車的,應當有陪同(護)人員;
(六)遵守電召或者網絡預約服務規定,按照約定的時間和地點乘車;
(七)按照規定支付運費;
(八)法律、法規、規章的其他規定。
乘客違反上述規定的,出租汽車駕駛員可以拒絕或者終止服務。乘客污損車內設施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七條 出租汽車駕駛員不得有下列拒載行為:
(一)無正當理由中斷、終止服務或者將乘客移交他人運輸的;
(二)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內,因乘客不同意議價而拒載的;
(三)在經營服務期間挑揀乘客的;
(四)巡游車開啟空車待租標志后,遇乘客示意停車而拒載,或者在?空军c、路邊候客而拒載的;
(五)接受電召或者網絡服務預約,未按照承諾提供服務的;
(六)無正當理由拒載乘客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乘客可以拒絕支付運費:
(一)不按照規定計價標準收費或者計程計價設備發生故障時繼續運營的;
(二)因發生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接受處理,不能將乘客及時送達目的地的;
(三)駕駛員在載客途中無正當理由終止服務的;
(四)駕駛員未經乘客同意招攬他人合乘的;
(五)巡游車駕駛員不按照規定向乘客出具相應票據的;
(六)線上提供服務的網約車車輛、駕駛員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的車輛、駕駛員不一致的;
(七)其他因駕駛員或者車輛原因,無法完成運營服務的情形。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九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完善出租汽車服務管理信息系統,實現與巡游車電召平臺、網約車平臺的信息共享。
第四十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出租汽車行業信用體系建設,對出租汽車經營服務可以采取記分管理制度,定期組織開展服務質量信譽考核,作為出租汽車經營者和從業人員準入退出的重要依據?己撕蜏y評結果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一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公安、發展改革、市場監管、數據資源等有關部門依法查處非法從事出租汽車經營及其他違法行為,維護出租汽車市場秩序。
第四十二條 交通運輸、公安、市場監管、網信等相關部門應當加強對網約車的監督管理,按照各自職責和管理需要,有權調取、查閱管轄范圍內網約車平臺公司的登記、運營和交易等相關數據信息,并依法處理相關違法行為。
第四十三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時,對沒有《道路運輸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又無法當場提供其他有效證明的車輛,可以依法暫扣并調查處理。
第四十四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投訴舉報制度,公開投訴舉報方式,及時受理投訴舉報,并在受理后十日內辦結;情況復雜的,應當在三十日內辦結。
出租汽車經營者、駕駛員應當積極配合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處理投訴舉報。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規章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未取得出租汽車經營許可,擅自從事出租汽車經營活動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巡游車經營者處五千元以上兩萬元以下罰款;對網約車平臺公司予以警告,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起訖點均不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內從事出租汽車經營活動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巡游車經營者處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網約車平臺公司每次違法行為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規定,非巡游車安裝頂燈、計程計價設備等巡游車專用標志標識和設施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三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 三 )項規定, 網約車平臺公司未主動公開符合規定的定價及動態調整機制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再具備線上線下服務能力或者有嚴重違法行為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相關許可證件。
第五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一) 項規定,第三方聚合平臺接入未取得經營許可的網約車平臺公司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駕駛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不按照規定使用文明用語的;
(二)車容車貌不符合要求的;
(三)未經乘客同意搭乘其他乘客的;
(四)巡游車駕駛員未主動出具相應票據的。
第五十二條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
(一)不按照規定的條件、程序和期限實施行政許可的;
(二)參與或者變相參與出租汽車經營的;
(三)發現違法行為不依法查處的;
(四)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五)其他違法行為。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三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巡游車是指設置出租服務標志和設施,以巡游攬客、站點候客等方式,按照乘客意愿提供運輸服務,根據行駛里程和時間計費經營的客運出租汽車。
(二)網約車是指以互聯網技術為依托構建服務平臺,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條件的車輛和駕駛員,以預約方式為乘客提供運輸服務的客運出租汽車。
(三)新能源汽車是指采用新型動力系統,完全或者主要依靠新型能源驅動的汽車,包括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式)汽車、純電動汽車和燃料電池汽車等。
第五十四條 鼓勵私人小客車合乘按照本市有關規定規范發展。
私人小客車合乘,也稱為拼車、順風車,是指由合乘服務提供者事先發布出行信息,出行線路相同的人選擇乘坐合乘服務提 供者的小客車、分攤部分出行成本或者免費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
第五十五條 本辦法自 2023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