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省工程建設活動引發地質災害防治辦法
陜西省工程建設活動引發地質災害防治辦法
陜西省人民政府
陜西省工程建設活動引發地質災害防治辦法
陜西省工程建設活動引發地質災害防治辦法
(2017年11月22日陜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05號公布,2024年1月28日陜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39號修正)
第一條 為了加強工程建設活動引發的地質災害防治工作,保護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依據《地質災害防治條例》《陜西省地質災害防治條例》等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因工程建設活動引發的地質災害,應當按照“誰建設、誰負責” “誰引發、誰治理”的原則確定責任單位承擔治理責任,并負擔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所需的勘查、設計、施工、監理、維護等費用。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工程建設活動引發的地質災害防治的領導工作。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工程建設活動引發的地質災害防治的組織、協調、指導、監督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水利、交通運輸、發展改革、教育、民政、財政、文化和旅游、應急管理、氣象、地震、測繪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本行業、領域工程建設活動引發的地質災害防治工作。
第五條 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上級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行業主管部門的指導下,開展工程建設活動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接受當地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的監督。
第六條 在地質災害易發區內進行工程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可行性研究階段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
第七條 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前依據建設工程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告,制定工程建設地質災害防治方案。
工程建設地質災害防治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工程建設基本情況及地質災害現狀;
(二)地質災害防治機構設置及責任人;
(三)防治范圍及防治時段;
(四)防治措施和應急預案;
(五)保障措施。
第八條 工程建設活動應當堅持地質災害避讓為先,無法避讓需要采取工程治理的,配套建設的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
第九條 工程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地質災害防治方案規定的措施和要求,落實責任人、監測人,做好工程涉及范圍內的地質災害監測、預警、治理工作,確保人員、設備的安全。
第十條 工程建設單位的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工程建設單位地質災害防治的監督檢查,處理工程建設引發的地質災害防治的有關事項,做好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督促工程建設單位開展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制定地質災害防治方案,落實防治措施。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對工程建設單位的地質災害防治工作進行指導監督。
第十二條 配套的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由工程建設單位組織驗收,工程建設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和工程建設單位的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行業主管部門參加。
第十三條 工程建設單位或者運營單位在工程建設或者運營中,發現地質災害險情或者災情,應當立即向當地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報告,同時向上級工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行業主管部門報告。當地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有關地質災害報告制度,向上級人民政府和應急管理、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四條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或者與防治工作有關的行業主管部門違反本辦法規定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工程建設單位進行處理的同時,可以建議同級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工程建設單位的上級行業主管單位,督促工程建設單位履行相關責任。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