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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關于對銻等物項實施出口管制的公告

    1. 【頒布時間】2024-8-15
    2. 【標題】關于對銻等物項實施出口管制的公告
    3. 【發文號】
    4. 【失效時間】
    5. 【頒布單位】商務部 海關總署
    6. 【法規來源】https://www.mofcom.gov.cn/zwgk/zcfb/art/2024/art_a4711acb06364199a3c5a06d7f2be6d8.html

    7. 【法規全文】

     

    關于對銻等物項實施出口管制的公告

    關于對銻等物項實施出口管制的公告

    商務部 海關總署


    關于對銻等物項實施出口管制的公告


    商務部 海關總署公告2024年第33號 關于對銻等物項實施出口管制的公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管制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有關規定,為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擴散等國際義務,經國務院批準,決定對下列物項實施出口管制,F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滿足以下特性的物項,未經許可,不得出口:

    (一)銻相關物項。

    1.銻礦及原料,包括但不限于塊、顆粒、粉末、結晶體等形態。(參考海關商品編號:2617101000、2617109001、2617109090、2830902000)

    2.金屬銻及制品,包括但不限于錠、塊、珠、顆粒、粉末等形態。(參考海關商品編號:8110101000、8110102000、8110200000、8110900000)

    3.銻的氧化物,純度大于等于99.99%,包括但不限于粉末形態。(參考海關商品編號:2825800010)

    4.三甲基銻、三乙基銻及其他有機銻化合物,純度(無機元素基準)大于99.999%。(參考海關商品編號:2931900032)

    5.銻的氫化物,純度大于99.999%(含在惰性氣體或氫氣中稀釋的銻的氫化物)。(參考海關商品編號:2850009020)

    6.銻化銦,具有以下所有特性:位錯密度小于50個/平方厘米的單晶,以及純度大于99.99999%的多晶,包括但不限于錠(棒)、塊、片、靶材、顆粒、粉末、碎料等形態。(參考海關商品編號:2853909031)

    7.金銻冶煉分離技術。

    (二)超硬材料相關物項。

    1.六面頂壓機設備,具有以下所有特性:專門設計或制造的X/Y/Z三軸六面同步加壓的大型液壓機,缸徑尺寸大于等于500毫米或設計使用壓力大于等于5千兆帕。(參考海關商品編號:8479899956)

    2.六面頂壓機專用關鍵零部件,包括鉸鏈梁、頂錘、合成壓力大于5千兆帕的高壓控制系統。(參考海關商品編號:8479909020、9032899094)

    3.微波等離子體化學氣相沉積法(MPCVD)設備,具有以下所有特性:專門設計或制造的MPCVD設備,微波功率在10千瓦以上,且微波頻率為915兆赫或2450兆赫。(參考海關商品編號:8479899957)

    4.金剛石窗口材料,包括曲面金剛石窗口材料,或具有以下全部特征的平面金剛石窗口材料:(1)直徑3英寸及以上的單晶或多晶;(2)可見光透過率65%及以上。(參考海關商品編號:7104911010)

    5.用六面頂壓機合成人造金剛石單晶或立方氮化硼單晶工藝技術。

    6.用于制造已列管的六面頂壓機設備的技術。

    二、出口經營者應按照相關規定辦理出口許可手續,通過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向商務部提出申請,填寫兩用物項和技術出口申請表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出口合同、協議的原件或者與原件一致的復印件、掃描件;

    (二)擬出口物項的技術說明或者檢測報告;

    (三)最終用戶和最終用途證明;

    (四)進口商和最終用戶情況介紹;

    (五)申請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經營管理人以及經辦人的身份證明。

    三、商務部應當自收到出口申請文件之日起進行審查,或者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審查,并在法定時限內作出準予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

    對國家安全有重大影響的本公告所列物項的出口,由商務部會同有關部門報國務院批準。

    四、經審查準予許可的,由商務部頒發兩用物項和技術出口許可證件(以下簡稱出口許可證件)。

    五、出口許可證件申領和簽發程序、特殊情況處理、文件資料保存年限等,依照商務部、海關總署令2005年第29號(《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執行。

    六、出口經營者應當向海關出具出口許可證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的規定辦理海關手續,并接受海關監管。海關憑商務部簽發的出口許可證件辦理驗放手續。

    七、出口經營者未經許可出口、超出許可范圍出口或有其他違法情形的,由商務部或者海關等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八、本公告自2024年9月15日起正式實施。





    商務部 海關總署

    2024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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