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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關于簡化優惠貿易安排項下經第三方運輸貨物單證提交要求的公告

    1. 【頒布時間】2024-8-23
    2. 【標題】關于簡化優惠貿易安排項下經第三方運輸貨物單證提交要求的公告
    3. 【發文號】
    4. 【失效時間】
    5. 【頒布單位】海關總署
    6. 【法規來源】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6061968/index.html

    7. 【法規全文】

     

    關于簡化優惠貿易安排項下經第三方運輸貨物單證提交要求的公告

    關于簡化優惠貿易安排項下經第三方運輸貨物單證提交要求的公告

    海關總署


    關于簡化優惠貿易安排項下經第三方運輸貨物單證提交要求的公告


    海關總署公告2024年第110號(關于簡化優惠貿易安排項下經第三方運輸貨物單證提交要求的公告)

    公告〔2024〕110號



      為高質量實施《區域全面經濟伙伴關系協定》(RCEP)等各項優惠貿易安排,海關總署決定進一步簡化從出口國(地區)途經第三方國家(地區)運輸進境的原產貨物享惠單證提交要求,現公告如下:

      一、進口貨物收貨人或者代理人(以下統稱進口人)申報適用協定稅率或者特惠稅率時向海關提交下列單證之一的,無需提交途經第三方國家(地區)開具的未再加工證明:

     。ㄒ唬┯沙羞\人開具的載明始發地位于貨物出口國(地區)境內且目的地位于中國境內的單份運輸單證。其中,原產于內陸國家(地區)的海運進口貨物,始發地可以為其海運始發地。

     。ǘ┤逃杉b箱運輸的貨物,證明貨物在運輸過程中集裝箱箱號和封志號未發生變動的單證。

      二、經國際鐵路聯運班列運輸的貨物,進口人提交國際貨約或者國際貨協運單的,無需提交除始發地和目的地以外的途經國家(地區)開具的未再加工證明。

      三、進口人提交第三方國家(地區)海關監管文件證明相關貨物為經該國(地區)過境、轉運、通運的,無需提交該國(地區)開具的未再加工證明。

      四、經香港或者澳門中轉的貨物,進口人可以提交香港海關、中國檢驗(香港)有限公司或者澳門海關簽發的《中轉確認書》作為未再加工證明,并在進口申報時在報關單“標記嘜碼及備注欄”內填寫“中轉確認書”字樣及《中轉確認書》的號碼,無需以電子方式上傳《中轉確認書》。

      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海關總署公告2015年第57號、2016年第52號和2017年第26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海關總署

      2024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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