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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關于非優惠原產地規則中實質性改變標準的規定

    1. 【頒布時間】2024-10-28
    2. 【標題】關于非優惠原產地規則中實質性改變標準的規定
    3. 【發文號】
    4. 【失效時間】
    5. 【頒布單位】海關總署
    6. 【法規來源】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6176885/index.html

    7. 【法規全文】

     

    關于非優惠原產地規則中實質性改變標準的規定

    關于非優惠原產地規則中實質性改變標準的規定

    海關總署


    關于非優惠原產地規則中實質性改變標準的規定


    關于非優惠原產地規則中實質性改變標準的規定


    第一條 為正確確定進出口貨物的原產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貨物原產地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非優惠性貿易措施項下確定兩個以上國家(地區)參與生產貨物的原產地。
      第三條 進出口貨物實質性改變的確定標準,以稅則歸類改變為基本標準,稅則歸類改變不能反映實質性改變的,以從價百分比、制造或者加工工序等為補充標準。
      第四條 “稅則歸類改變”標準,是指在某一國家(地區)對非該國(地區)原產材料進行制造、加工后,所得貨物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中的四位數級稅目歸類發生了變化。
      第五條 “制造、加工工序”標準,是指在某一國家(地區)進行的賦予制造、加工后所得貨物基本特征的主要工序。
    第六條 “從價百分比”標準,是指在某一國家(地區)對非該國(地區)原產材料進行制造、加工后的增值部分超過了所得貨物價值的30%。用公式表示如下:
    工廠交貨價–非該國(地區)原產材料價值
    ————————————————— ×100%≥30%
    工廠交貨價
      “工廠交貨價”是指支付給制造廠生產的成品的價格。
      “非該國(地區)原產材料價值”是指直接用于制造或裝配最終產品而進口原料、零部件的價值(含原產地不明的原料、零配件),以其進口“成本、保險費加運費”價格(CIF)計算。
      上述“從價百分比”的計算應當符合公認的會計原則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關稅法》。
      第七條 以制造、加工工序和從價百分比為標準判定實質性改變的貨物在《適用制造或者加工工序及從價百分比標準的貨物清單》(見附件)中具體列明,并按列明的標準判定是否發生實質性改變。未列入《適用制造或者加工工序及從價百分比標準的貨物清單》貨物的實質性改變,應當適用稅則歸類改變標準。
      第八條 《適用制造或者加工工序及從價百分比標準的貨物清單》由海關總署會同商務部根據實施情況修訂并公告。
      第九條 本規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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