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原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固原市城市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的決定
固原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固原市城市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的決定
寧夏回族自治區固原市人大常委會
固原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固原市城市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的決定
固原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3號
《固原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固原市城市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的決定》已由固原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于2024年4月25日通過,2024年5月30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批準,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固原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4年6月11日
固原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固原市城市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的決定
(2024年4月25日固原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十八次會議通過 2024年5月30日寧夏回族自治區
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批準)
固原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決定,對《固原市城市環境衛生管理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一條“根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修改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
二、將第五條第一款修改為:“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應當對本單位的人員進行市容環境衛生科學知識教育并做好本單位的環境衛生工作!豹
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應當對學生開展經常性的環境衛生教育,維護環境衛生!
三、將第六條第九項修改為:“建筑工地由施工單位負責!
四、刪除第十七條第四項、第十項、十四項。
五、將第十八條修改為:“在城市市區內禁止飼養雞、鴨、鵝、兔、羊、豬等家畜家禽,因教學、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飼養的除外!
六、將第二十七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七、刪除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
八、將第三十條修改為:“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九、將第三十一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處以二百元至一千元的罰款!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固原市城市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