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薩市殯葬管理辦法
拉薩市殯葬管理辦法
西藏自治區拉薩市人民政府
拉薩市殯葬管理辦法
拉薩市殯葬管理辦法
( 2024年9月19日拉薩市人民政府第76號令公布)
第一條 為了加強殯葬管理,維護殯葬活動正常秩序,節約土地資源和保護生態環境,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根據《殯葬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殯葬管理。
第三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殯葬工作的領導,將殯葬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與殯葬事業發展相適應的保障協調機制,并在財政預算中安排專項經費用于殯葬管理活動。
第四條 市民政部門是本市殯葬管理的主管部門,指導監督本市殯葬管理工作。
縣(區)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殯葬管理的具體工作。
發展改革、財政、自然資源、公安、衛生健康、文化旅游、宗教事務、民族事務、農業農村、生態環境、林業和草原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殯葬管理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配合民政等部門做好轄區內殯葬管理相關工作。
第五條 尊重少數民族的喪葬習俗;自愿改革喪葬習俗的,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干涉。
宗教教職人員的遺體可以按照宗教習俗安置處理,但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序良俗。
第六條 殯葬事業發展堅持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務、市場提供補充服務的原則,防止過度商業化。
第七條 建設殯儀館、火葬場,由縣(區)人民政府和市民政部門提出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審批;建設殯儀服務站、骨灰堂,由縣(區)人民政府和市民政部門審批;建設公墓,經縣(區)人民政府和市民政部門審核同意后,報自治區民政部門審批。
改建、維修或者恢復天葬場所,由縣(區)人民政府和市民政部門提出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審批。
第八條 殯葬活動不得妨礙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權益。
第九條 殯葬活動應當提供醫療衛生機構出具的死亡醫學證明或者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具的死亡證明。
非正常死亡的遺體、無名尸體應當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出具死亡證明。
因患傳染病死亡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相關規定處理。
第十條 火化遺體應當由殯葬服務單位的殯葬專用車運送!
殯葬專用車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技術標準。
第十一條 遺體火化后,提倡采用節地生態安葬方式處理骨灰。需要安葬或者寄存骨灰的,在殯儀館、公墓園內寄存或者安葬。
寄存的骨灰超過寄存期限,寄存人未領取且無法聯系的,經寄存機構依法公告后仍無人領取的,寄存機構可以對相關信息進行登記后按照生態方式安葬。
第十二條 市、縣(區)民政部門應當根據實際情況,設立公益性公墓園。按照墓區范圍的大小設置管理機構或者聘用專職管理人員,負責公墓園的管理和維護。
第十三條 在公益性公墓園安葬的,喪屬應當按照規定交納必要費用。
墓地的使用期限為二十年。使用期限屆滿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重新辦理使用手續;未辦理手續的,作無主墓穴處理。
第十四條 禁止在公墓園內建造家族墓、宗族墓,不得修建活人墓、豪華墓。
第十五條 天葬遺體應當在天葬場所進行,不得在天葬場所以外的任何場所天葬遺體。
第十六條 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天葬從業人員的教育、監督和管理,并提供必要的服務與保障。
第十七條 天葬從業人員應當遵循天葬習俗,遵守職業規范。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擅自處理無名無主遺體;
(二)侮辱遺體;
(三)利用工作之便索要或者收受財物。
第十八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驚擾、殺傷禿鷲;
(二)阻撓天葬活動正常進行;
(三)散布有關天葬活動不當言論;
(四)將天葬場所和天葬活動作為旅游資源招攬游客;
(五)對天葬活動進行圍觀、拍照、攝像等;
(六)在媒體上刊登、播放、轉載與天葬活動有關的文字、圖片、視頻等。
第十九條 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規模、地理環境等狀況,科學合理劃定天葬場所保護區域,并設置保護標志。天葬場所保護區域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采石、取土、采砂、開礦或者射擊、爆破、鳴號、無人機操作等;
(二)存儲、堆放和焚燒易燃、易爆、劇毒、腐蝕、放射性物品等;
(三)修建與天葬無關的設施;
(四)其他影響天葬活動正常進行的行為。
第二十條 本辦法未規定的其它喪葬方式,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傳統習俗辦理。
第二十一條 辦理喪葬活動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由民政部門予以制止;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在公墓園以外的其他地方建造墳墓、埋葬遺體或者骨灰的,由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三條 殯葬服務人員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財物的,由民政部門責令退賠;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五條 縣(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