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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拉薩市綠化條例

    1. 【頒布時間】2023-8-1
    2. 【標題】拉薩市綠化條例
    3. 【發文號】
    4. 【失效時間】
    5. 【頒布單位】西藏自治區拉薩市人大常委會
    6. 【法規來源】https://www.lasa.gov.cn/lasa/dfxfg/202308/ffa41c80089544b5b588ff2256536a5f.shtml

    7. 【法規全文】

     

    拉薩市綠化條例

    拉薩市綠化條例

    西藏自治區拉薩市人大常委會


    拉薩市綠化條例


    拉薩市綠化條例

    ( (2023年6月30日拉薩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2023年7月31日西藏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批準))

    《拉薩市綠化條例》已由拉薩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于2023年6月30日通過,西藏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于2023年7月31日批準,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拉薩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3年8月1日

    拉薩市綠化條例

    目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城市綠化

    第三章 鄉村綠化

    第四章 保護與管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快國土綠化、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堅定不移走生態優先、綠色發展之路,在著力創建國家生態文明高地上當好排頭兵,實現人與自然和諧共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城市綠化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綠化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

    法律、法規對森林、古樹名木、公園、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三條 綠化工作應當堅持生態優先、城鄉統籌、科學規劃、全民參與、共建共享的原則,促進自然生態與人居環境可持續發展。

    第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綠化事業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確定本行政區綠化覆蓋目標,實行綠化目標責任制,保障綠化建設和養護經費的投入。

    第五條 市綠化委員會統一組織領導本市綠化工作。

    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是本市城市綠化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城市綠化工作;市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負責本市鄉村綠化、造林綠化工作。

    各縣(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或者縣(區)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是本縣(區)城市綠化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綠化工作;各縣(區)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鄉村綠化、造林綠化工作。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做好本轄區內的綠化工作。

    發展改革、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財政、公安、生態環境、交通運輸、水利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綠化工作。

    第六條 綠化資金實行多渠道籌集,?顚S,不得擅自挪用。

    第七條 本市鼓勵單位和個人以投資、捐資、認建、認養等形式,參與綠化建設和養護。投資、捐資、認建、認養的單位或者個人可以享有綠地、樹木一定期限的冠名權。

    第八條 機關、學校、企事業單位和新聞媒體應當加強綠化宣傳教育,普及綠化科學知識,倡導實現碳達峰、碳中和目標的綠色環保理念,增強社會自覺愛綠植綠護綠意識。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履行保護樹木花草和綠化設施的義務,對損壞樹木花草及綠化設施的行為,有權進行勸阻、制止、舉報。

    第二章 城市綠化

    第十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城市綠化主管部門、自然資源等部門根據本行政區域內的國土資源狀況和綠化事業保護發展需要,編制城市綠化規劃,并納入城市總體規劃。

    城市綠化規劃在編制過程中,應當采取多種形式征求社會公眾和專家的意見;規劃確定后,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十一條 城市綠化規劃,應當確定各類綠地的控制線(以下簡稱綠線),安排與城市性質、規模和發展需要相適應的綠地面積,合理設置公共綠地、居住區綠地、防護綠地、生產綠地和風景林地等,并實行綠線制度管理。

    綠線不得任意調整,因建設或者其他特殊需要確需調整的,應當征求城市綠化主管部門意見后,在不減少規劃綠地總量的前提下進行調整,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二條 各類建設項目的綠化用地比例,應當達到下列標準:

    (一)新建居住區綠地率不低于35%,老舊小區、棚戶區改建綠地率不低于25%;

    (二)新建、擴建、改建城市道路,綠地率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規定的標準。紅線寬度五十米以上的不得低于30%,紅線寬度五十米以下的不得低于25%,紅線寬度四十米以下的不得低于20%;

    (三)教育科研、體育、醫療衛生、社會福利設施建設用地綠地率不得低于35%;行政辦公、文化設施建設用地綠地率不得低于30%;商業用地項目綠地率不得低于25%、商務設施建設用地綠地率不得低于20%;

    (四)新建公園綠化用地面積不得低于公園陸地面積的65%。

    第十三條 工程建設項目的附屬綠化工程設計方案,按照基本建設程序審批時,應當由城市綠化主管部門參加審查。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批準的設計方案進行施工。設計方案確需改變時,須經原批準機關審批。

    第十四條 新建、擴建、改建工程項目的配套綠化工程,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綠地建設費用應當納入建設工程總投資。

    第十五條 綠化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應當制作綠地平面圖標牌,并在顯著位置進行永久公示。

    第十六條 綠化工程建設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范。從事綠化工程設計、監理活動的單位應當具備相應資質。依法應當實行招標的綠化工程,按照國家、自治區的有關規定進行招標。

    第十七條 城市新建、擴建道路時,應當合理設置綠化分車帶,種植行道樹,保護原有樹木和綠化景觀。

    種植行道樹應當選擇適宜本市生長的樹種,按照技術規范種植,并符合行車視線、行車凈空的要求;不得干擾交通標志標線、遮擋信號燈以及路燈照明,不得有礙交通安全和暢通。

    第十八條 鐵路、公路、江河兩側和湖泊水庫周圍的綠化,由各有關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因地制宜合理搭配喬灌花草,提高生態功能和景觀功能。

    第十九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優化城市綠地布局,構建綠道系統,擴展綠化空間,逐步實現城市內外綠地連接貫通,推進城市生態系統改善,優化人居環境。

    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學校、寺廟、農場、工礦區、工業園區等單位的綠化,可以采取見縫插綠、拆墻透綠等措施推進單位庭院綠化,拓展綠色空間。

    風景名勝區、城市公園和廣場應當堅持生態、景觀、文化協調統一,推行生態化、林蔭化,為公眾提供舒適的休閑空間。

    第三章 鄉村綠化

    第二十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開展大規模國土綠化行動,加快植樹造林,實施生態修復,促進鄉村振興,建設生態宜居美麗鄉村。

    第二十一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林業和草原、自然資源等部門編制鄉村綠化規劃,與國土空間規劃相銜接,科學劃定綠化用地,實行精準化管理。

    第二十二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快宜林荒山荒地荒灘的國土綠化。宜林荒山荒地荒灘,屬于國家所有的,由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組織開展綠化;屬于集體所有的,由村民委員會或者村集體經濟組織開展綠化。

    鼓勵單位和個人通過承包方式在宜林荒山荒地荒灘開展造林綠化,并依法享有林地、林木相關權利。

    第二十三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堅持生態效益、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相結合,科學發展特色林果、沙生藥材等經濟林木,促進鄉村增綠,農牧民增收。

    第二十四條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指導村民委員會,充分利用水旁、路旁、村旁、宅旁的地勢和條件實施綠化美化。

    鼓勵村民委員會將綠化工作納入村規民約。

    第二十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天然林保護修復和防護林體系建設。

    天然林保護修復以自然恢復為主、人工促進為輔,保育并舉;防護林體系建設提倡使用鄉土樹種和林木良種,營造水源涵養林、水土保持林、防風固沙林等。

    第二十六條 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城市周邊山體植樹造林,突出森林的生態效益和社會效益,打造集生態保護、游園休憩、視覺景觀等多重成果為一體的山體綠化工程。

    第二十七條 綠化施工應當充分保護原生植被、野生動物棲息地、珍稀植物等,禁止毀壞表土、全墾整地等,避免造成水土流失或者土地退化。

    禁止盜伐、濫伐林木。

    第四章 保護和管理

    第二十八條 本市綠化的養護管理責任,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城市公共綠地及行道樹由城市綠化主管部門負責;

    (二)鐵路、公路、江河兩側、湖泊、水庫管理范圍內的綠地由其主管部門或者相關責任單位負責;

    (三)風景林地、防護綠地由市、縣(區)人民政府指定部門負責;

    (四)單位附屬綠地及其管界內的防護綠地,由該單位負責;

    (五)居住區的綠地由業主或者業主委托的物業服務人和其他管理人負責;

    (六)城市苗圃、草圃和花圃,由其經營單位負責;

    (七)村莊綠地由村民委員會或者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

    對養護管理責任不清楚或者有爭議的綠地,由市、縣(區)人民政府確定責任人。

    第二十九條 綠化的養護管理責任人應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嚴格執行綠化養護技術規程,并落實防災措施。

    城市綠化主管部門、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應當對綠化養護管理情況進行監督,并給予技術指導。

    第三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綠地;占用的城市綠化用地,應當限期歸還。

    因建設或者其他特殊需要臨時占用城市綠地的,應當經城市綠化主管部門同意,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臨時用地手續。

    需要臨時使用林地的,應當經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批準;臨時使用林地的期限一般不超過二年,并不得在臨時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臨時使用林地期滿后一年內,用地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恢復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

    第三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植城市樹木,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城市綠化主管部門批準方可移植:

    (一)嚴重影響居民采光、通風但通過修剪又不能解決的;

    (二)因城市建設、居住安全和設施安全等特殊原因確需移植的。

    第三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砍伐城市樹木,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城市綠化主管部門批準方可砍伐:

    (一)已經枯死的;

    (二)發生檢疫性林業有害生物無保留價值或者發生其他嚴重林業有害生物的;

    (三)因撫育或者更新改造需要且無移植價值的;

    (四)因城市建設、居住安全和設施安全等特殊原因確需移植但無法移植或者無移植價值的。

    第三十三條 居住區內嚴重影響居住采光、通風、安全的樹木,養護管理責任人應當按照有關技術規范及時組織修剪。

    影響管道、線路、交通等公共設施使用和安全的樹木,管護單位應當按照樹木修剪規范及時修剪。

    修剪不得采取截除樹木主干、去除樹冠等方式影響樹木正常生長。

    第三十四條 禁止下列損壞城市綠化及其設施的行為:

    (1擅自改變綠地用途;

    (2擅自在綠地內搭建建筑物、構筑物;

    (三)在綠地內堆放雜物、焚燒物品、排放污水或者傾倒有毒有害物質;

    (四)踐踏綠地,損傷城市樹木花草;

    (五)損壞綠化設施;

    (六)在樹木上設置廣告牌、標語牌或者牽拉繩索、架設電線,以樹承重;

    (七)其他損壞城市綠化及其設施的行為。

    第三十五條 市政、交通、電力、通訊等建設項目影響綠化的,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前與城市綠化主管部門、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商定保護、恢復措施。

    第三十六條 因搶險救災和處理突發事件等緊急情況需要,可以對樹木進行修剪或者砍伐。組織緊急情況處理的單位應當在處理結束之日起10日內,將有關處理情況報告城市綠化主管部門、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

    第三十七條 城市綠化主管部門、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綠化植物的有害生物防治。引進種苗應當進行檢疫,不符合檢疫標準的種苗不得引進。珍稀瀕臨滅絕的苗木及其種質資源的交換、引進,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綠地的,由城市綠化主管部門責令限期退還,恢復原狀,可以并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移植城市樹木的,由城市綠化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并處所移植樹木價值一倍的罰款。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砍伐城市樹木的,由城市綠化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并處所砍伐樹木價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負賠償責任。

    采取截除樹木主干、去除樹冠等方式修剪樹木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損壞城市綠化設施的,由城市綠化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負賠償責任。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城市樹木上設置廣告牌、標語牌或者牽拉繩索、架設電線,以樹承重的,由城市綠化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踐踏城市綠地,損傷城市樹木花草,在城市綠地內堆放雜物的,由城市綠化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并處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盜伐、濫伐林木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的有關規定處罰。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 相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在綠化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應當給予處罰的其他行為,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4年2月17日拉薩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2014年3月31日西藏自治區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批準的《拉薩市城市綠化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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