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薩市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
拉薩市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
西藏自治區拉薩市人大常委會
拉薩市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
拉薩市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
( (1989年6月16日拉薩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2004年4月19日拉薩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修訂 2004年6月9日西藏自治區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批準2022年12月13日拉薩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第二次修訂2023年5月31日西藏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批準))
拉薩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2023〕4號
《拉薩市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已于2022年12月13日由拉薩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修訂通過,西藏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于2023年5月31日批準,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拉薩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3年6月12日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會議的舉行
第三章 議案的提出和審議
第四章 審議工作報告、審查計劃和預算
第五章 選舉、辭職和罷免
第六章 詢問、質詢和調查委員會
第七章 發言、表決和公布
第八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市人民代表大會依法行使職權,規范議事程序,提高議事質量和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市人民代表大會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治國有機統一,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堅持全過程人民民主,集體行使職權,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責,體現人民意志,維護人民利益,接受人民監督。
第三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審議議案,決定事項,進行選舉、罷免、任命,應當充分發揚民主,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
第四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應當履行代表職責,出席代表大會會議,認真審議各項議案,積極參與選舉等活動。
第五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時,應當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同時使用藏語言文字。
第二章 會議的舉行
第六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每年至少舉行一次,一般于每年的第四季度舉行。會議召開的日期,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并予以公布。
遇有特殊情況,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決定適當提前或者推遲召開會議。提前或者推遲召開會議的日期,未能在當次會議上決定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另行決定或者授權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決定,并予以公布。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開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第七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召集。每屆市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在本屆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完成后的兩個月內,由上屆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召集。
第八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舉行。
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應當按時出席會議,遵守會議紀律,依法行使職權。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會議的,大會召開之前,應當由選舉單位通過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公室辦理請假手續。會議期間通過代表團團長向大會秘書處請假。
第九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做好下列準備工作:
(一)決定會議召開的日期;
(二)提出會議議程草案;
(三)提出主席團和秘書長名單草案;
(四)決定列席會議人員名單;
(五)確認新選出的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資格;
(六)準備會議審議的議案和有關報告;
(七)會議的其他準備事項。
第十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在市人民代表大會舉行的一個月前,將開會日期和建議會議討論的主要事項通知代表。
臨時召集的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十一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應當通過多種形式,征求代表對有關工作報告的意見。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將準備提請會議審議的法規草案發給代表,并可以組織代表研讀討論,征求代表意見。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代表應當積極參加統一組織的視察、專題調研等活動,采取走訪、召開座談會等形式聽取人民群眾的意見和建議,為會議期間執行代表職務做好準備。
第十二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代表按照選舉單位組成代表團。代表團全體會議推選代表團團長、副團長。團長召集并主持代表團全體會議。副團長協助團長工作。
第十三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預備會議舉行前,各代表團審議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的會議議程草案、主席團和秘書長名單草案以及會議的其他事項。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根據各代表團提出的意見,可以對會議議程草案、主席團和秘書長名單草案以及會議的其他事項提出調整意見,提請預備會議審議。
第十四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召開預備會議,選舉主席團和秘書長,通過會議議程和其他事項。預備會議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持。每屆市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的預備會議,由上屆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持。
第十五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由主席團主持。主席團第一次會議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召集,主任因故不能出席,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每屆市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主席團第一次會議,由上屆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或者本次大會秘書長召集。
第十六條 主席團會議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主席團成員出席始得舉行。主席團的決定,由主席團全體成員的過半數通過。
第十七條 主席團職責:
(一)主持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二)向大會提出議案和各項決議草案;
(三)組織審議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和有關報告;
(四)依法提出本級國家機關領導人員的人選;
(五)主持大會選舉,提出選舉的具體辦法草案;
(六)決定議案、罷免案、質詢案的審議程序和提出處理意見;
(七)發布公告;
(八)其他需要由主席團決定的事項。
第十八條 主席團第一次會議的議程:
(一)推選主席團常務主席;
(二)推選代表大會各次全體會議的執行主席;
(三)決定副秘書長的人選;
(四)決定會議日程;
(五)決定表決議案的辦法;
(六)決定代表提出議案的截止日期;
(七)其他需要由主席團第一次會議決定的事項。
第十九條 主席團常務主席召集并主持主席團會議。
主席團常務主席職責:
(一)對屬于主席團職權范圍內的事項向主席團提出建議;
(二)必要時對會議日程安排作出調整;
(三)可以召開代表團團長會議,聽取各代表團審議意見并向主席團報告。
第二十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的議案和有關報告,由各代表團全體會議審議。必要時,由主席團召開大會全體會議進行大會發言,就議案和有關報告發表意見。
第二十一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設立大會秘書處。秘書處由大會秘書長和副秘書長組成。
秘書處在秘書長領導下辦理主席團交付的事項,處理會議日常事務。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秘書處可以下設若干工作組。
第二十二條 不是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市人民政府組成人員、市監察委員會主任、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列席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其他有關機關、團體的負責人,本市出席全國或者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根據需要,經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可以列席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列席會議人員應當按照要求列席會議,嚴格遵守會議紀律。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列席的,應當按照規定請假。
列席會議的人員有發言權,沒有表決權。
第二十三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公開舉行。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議程、日程和會議情況應當公開。
大會全體會議可以設旁聽席,旁聽辦法另行規定。
第二十四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新聞發布會、記者會,根據需要設新聞發言人。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通過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進行公開報道。
第二十五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在必要時,可以舉行秘密會議。舉行秘密會議,經主席團征求各代表團的意見后,由主席團會議決定。
第二十六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應當合理安排會議日程,提高議事質量和效率。各代表團應當按照會議日程進行審議。
第三章 議案的提出和審議
第二十七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主席團、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市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市人民政府,可以向大會提出屬于市人民代表大會職權范圍內的議案,由主席團決定列入會議議程。
代表十人以上聯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屬于市人民代表大會職權范圍內的議案,由大會秘書處匯總后向主席團提出議案處理意見,由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會議議程,或者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并提出意見,再由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會議議程。專門委員會審議的時候,可以邀請提案人列席會議、發表意見。
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的議案,應當有案由、案據和方案,并以書面形式提出。議案應當在截止日期之前提出。在截止日期之后提出的,作為建議、批評和意見處理。
第二十八條 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提案人應當向大會作議案的說明,并提供有關的資料。議案由主席團交各代表團進行審議,或者交有關專門委員會進行審議、提出報告,由主席團審議決定提交大會全體會議表決。
在審議中有重大問題需要進一步研究的,經主席團提出,由大會全體會議決定,可以授權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決定,并報市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備案或者提請重新審議。
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在交付表決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經主席團同意,并向大會報告,會議對該議案的審議即行終止。
經主席團決定不列入本次會議議程的議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后審議并提出審議結果報告,經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通過后,以適當形式向代表反饋,并印發市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
第二十九條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會議程的法規案,大會全體會議聽取提案人的說明后,由各代表團進行審議,并由有關的專門委員會進行審議,向主席團提出審議意見,并印發大會。
法制委員會根據各代表團和有關專門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對法規案進行統一審議,向主席團提出審議結果報告和法規草案修改稿,對重要的不同意見應當在審議結果報告中予以說明,主席團審議通過后,印發大會。
法規草案修改稿經各代表團審議后,由法制委員會根據各代表團的審議意見進行修改,提出法規草案表決稿,由大會主席團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由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
市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報經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后,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發布公告予以公布。
第三十條 擬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的法規案,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可以先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經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按照有關程序審議后,決定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審議。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準備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審議的法規案,應當將法規草案向社會公布,廣泛征求意見,但是經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決定不公布的除外。向社會公布征求意見的時間一般不少于三十日。
第三十一條 會議期間代表提出的對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送交有關機關、組織研究處理,并負責在大會閉幕之日起三個月內,至遲不超過六個月,予以答復。代表對答復不滿意的可以提出意見,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交由有關機關、組織或者其上級機關再作研究處理并負責答復。
第四章 審議工作報告、審查計劃和預算
第三十二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應當向會議提出工作報告;市人民政府應當向會議提出關于上一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執行情況與本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草案的報告、上一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執行情況與本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草案,關于上一年度預算執行情況與本年度預算草案的報告、上一年度預算執行情況與本年度預算草案。
提出報告的機關根據需要向會議提供有關資料。
第三十三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全體會議聽取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工作報告。
各代表團根據會議日程安排,對有關工作報告進行審議。
有關工作報告經各代表團審議后,秘書處向主席團提出相關決議草案,主席團審議通過后印發各代表團審議;秘書處根據各代表團的審議意見進行修改,提出表決稿,由主席團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
第三十四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一個月前,市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就上一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執行情況與本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草案的初步方案,上一年度預算執行情況與本年度預算草案的初步方案的主要內容,向市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匯報,由財政經濟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
財政經濟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時,應當邀請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參加,可以邀請有關專家學者參加。
第三十五條 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相關報告和草案、預算相關報告和草案,由各代表團進行審查,并由市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審查。
財政經濟委員會根據各代表團的審查意見,對前款規定的報告和草案進行審查,向主席團提出審查結果報告和相關決議草案,主席團審議通過后,印發會議。決議草案經各代表團審議后,由財政經濟委員會根據各代表團的審議意見進行修改,提出表決稿,由主席團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
第三十六條 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預算經市人民代表大會批準后在執行過程中必須作部分調整的,市人民政府應當將調整方案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準。
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規劃綱要和中長期規劃綱要的審查、批準和調整,參照本章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選舉、辭職和罷免
第三十七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和委員的人選,市人民政府市長、副市長的人選,市監察委員會主任人選,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和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人選,由主席團或者代表二十人以上聯合書面提名。
出席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候選人,政黨、人民團體可以聯合或者單獨推薦,代表十人以上聯名也可以推薦。
市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的人選,由主席團在代表中提名,經各代表團醞釀后,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通過。
第三十八條 提名人、推薦者應當向會議介紹候選人的基本情況和提名、推薦理由,并對代表提出的問題作必要的說明。
第三十九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選舉,采用無記名投票方式。選舉的具體辦法由主席團提出,交各代表團審議后提請大會全體會議通過。
選舉結果,由會議主持人當場宣布,并應當公布候選人得票數。得票數超過全體代表半數的,始得當選。
選出的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須報經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
第四十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或者表決通過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依照法定程序產生后,公開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主席團組織。
第四十一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市人民政府市長、副市長,市監察委員會主任,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和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市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提出辭職的,由主席團將其辭職請求交給各代表團審議后,提請大會全體會議決定。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提出辭職的,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將其辭職請求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決定。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接受辭職的,應當報市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備案。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辭職,須報經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
第四十二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主席團、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聯名,可以提出對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市人民政府市長、副市長,市監察委員會主任,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和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罷免案,主席團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聯名可以提出由本市選出的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罷免案,由主席團交各代表團審議后,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或者由主席團提出建議,經大會全體會議決定,組織調查委員會,由市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根據調查委員會的報告審議決定。罷免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須報經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
罷免案應當寫明罷免理由,并提供有關的材料。
罷免案表決前,被提出罷免的人員有權在主席團會議和大會全體會議上提出申辯意見,或者書面提出申辯意見,由主席團印發會議。
第四十三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市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職務被原選舉單位罷免的,或者其代表資格終止的,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市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職務相應撤銷或者免除,由主席團或者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予以公告。
第六章 詢問、質詢和調查委員會
第四十四條 各代表團審議議案和有關報告的時候,有關機關應當派負責人到會,聽取意見,回答代表提出的詢問。
主席團和專門委員會審議議案和有關報告的時候,市人民政府或者有關國家機關負責人應當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并可以對議案或者有關報告作補充說明。
第四十五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代表十人以上聯名的,可以書面提出對市人民政府和它所屬各工作部門、市監察委員會、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的質詢案。
質詢案必須寫明質詢對象、質詢的問題和內容。
第四十六條 質詢案由主席團決定交由受質詢機關在主席團會議、大會全體會議、有關的專門委員會會議上口頭答復,或者書面答復。
在主席團會議或者有關的專門委員會會議上答復的,提質詢案的代表有權列席會議,發表意見。在專門委員會會議上答復的,有關的專門委員會應當將答復質詢案的情況向主席團報告。主席團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將提出質詢案和答復質詢案的情況書面印發會議。
質詢案以口頭答復的,應當由受質詢機關的負責人到會答復;質詢案以書面答復的,應當由受質詢機關的負責人簽署,由主席團決定印發范圍。
提質詢案的代表對答復不滿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經主席團決定,由受質詢機關再作答復。
第四十七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組織關于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
第四十八條 主席團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書面聯名,可以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提議組織關于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由主席團提請大會全體會議決定。
調查委員會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若干人組成,由主席團在代表中提名,提請大會全體會議通過。調查委員會可以聘請有關人員參加調查工作。
第四十九條 調查委員會進行調查的時候,有關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公民都有義務如實提供必要的材料。提供材料的單位和個人要求調查委員會對材料來源保密的,調查委員會應當予以保密。
第五十條 調查工作完成后,由調查委員會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提出調查報告,市人民代表大會根據調查委員會的報告,可以作出相應的決議。
市人民代表大會可以授權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聽取調查委員會的調查報告,并可以作出相應的決議,報市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備案。
第七章 發言、表決和公布
第五十一條 代表依法享有發言權和表決權。
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會各種會議上的發言和表決,不受法律追究。
第五十二條 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會各種會議上的發言,應當圍繞會議確定的議題進行。
第五十三條 代表要求在大會全體會議上發言的,應當事先向大會秘書處報名,由大會執行主席安排發言順序;代表在大會全體會議上臨時要求發言的,經大會執行主席許可,始得發言。代表在大會全體會議上發言的,每人可以發言兩次,第一次不超過十分鐘,第二次不超過五分鐘。
在主席團會議上發言的,每人可以就同一議題發言兩次,第一次不超過十分鐘,第二次不超過五分鐘。
經會議主持人許可,發言時間可以適當延長。
第五十四條 會議表決議案采用投票方式、舉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由主席團決定。
第五十五條 大會全體會議表決議案,由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表決結果由會議主持人當場宣布。
第五十六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和委員,市人民政府市長、副市長,市監察委員會主任,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本市出席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通過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在會議期間辭職被接受或者被罷免的人員,通過的決議、決定,由主席團發布公告予以公布。
市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決議、決定,發布的公告,應當及時在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和市人大網上刊載。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七條 本規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