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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印發市場監管行政違法行為首違不罰、輕微免罰清單(一)的通知

    1. 【頒布時間】2025-1-27
    2. 【標題】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印發市場監管行政違法行為首違不罰、輕微免罰清單(一)的通知
    3. 【發文號】國市監稽發〔2025〕10號
    4. 【失效時間】
    5. 【頒布單位】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6. 【法規來源】https://www.samr.gov.cn/zw/zfxxgk/fdzdgknr/zfjcs/art/2025/art_142d79c3d24d42b4a2334520b6093864.html

    7. 【法規全文】

     

    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印發市場監管行政違法行為首違不罰、輕微免罰清單(一)的通知

    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印發市場監管行政違法行為首違不罰、輕微免罰清單(一)的通知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印發市場監管行政違法行為首違不罰、輕微免罰清單(一)的通知


    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印發市場監管行政違法行為首違不罰、輕微免罰清單(一)的通知

    國市監稽發〔2025〕1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市場監管局(廳、委):

    為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規范和監督罰款設定與實施的指導意見》(國發〔2024〕5號)要求,深入踐行監管為民理念,積極推行服務型執法,規范涉企執法行為,激發經營主體活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等法律法規,市場監管總局制定了市場監管行政違法行為首違不罰、輕微免罰清單(一),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有關要求如下:

    一、堅持依法行政。統籌高質量發展和高水平安全,統籌行政處罰法與相關部門法,堅持寬嚴相濟、法理相融,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對嚴重侵害群眾利益、突破安全底線的違法行為嚴懲重處,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的不予處罰或可以不予處罰的行為“容錯糾錯”,實現輕微免罰、重違嚴懲、過罰相當。

    二、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對當事人實施首違不罰、輕微免罰的,要責令其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廣泛運用說服教育、勸導示范、指導約談等方式,督促引導當事人積極整改,依法合規開展生產經營活動。對拒不改正或者改正后再犯的,結合實際依法處罰,做到讓執法既有力度又有溫度。

    三、保障群眾合法權益。對當事人實施首違不罰、輕微免罰的,要引導其依法退賠消費者損失;監督當事人依法履行召回義務,并對非法產品依法采取無害化處理、銷毀等措施,避免再次流入市場。對發現不合格產品的,應當加大抽檢和日常監管頻次;對非法產品要追蹤溯源,對不屬于市場監管部門職能的,及時通報相關部門加強源頭治理。

    四、嚴格執法程序。立案前,對符合《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不予立案情形的,辦案機關應當填寫《不予立案審批表》,闡明具體理由,并履行相關報批手續。立案后,發現符合本清單適用條件的,辦案機關應當撰寫《案件調查終結報告》,闡明具體理由,履行相關報批手續后,制發《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

    五、科學設定清單。各地市場監管部門可以結合本地實際,對本清單進行擴充,制發本地區的減罰免罰清單;減罰免罰條件可根據當地實際放寬。對于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可參照本清單執行,各省級市場監管部門也可結合當地實際制定本轄區的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減罰免罰清單。

    本清單將依據法律法規部門規章修訂并結合執法實踐進行動態調整。



    附件:1. 市場監管行政違法行為首違不罰清單(一)

    2. 市場監管輕微行政違法行為不予處罰清單(一)

    市場監管總局

    2025年1月27日


    附件下載
    附件1. 市場監管行政違法行為首違不罰清單(一).pdf
    附件2. 市場監管輕微行政違法行為不予處罰清單(一).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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