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莊航空口岸管理辦法
石家莊航空口岸管理辦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
石家莊航空口岸管理辦法
石家莊航空口岸管理辦法
(1996年7月4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 根據2011年10月2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10號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9年12月28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9〕第11號第二次修正 根據2024年11月16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4〕第7號第三次修正)
第一條 為加強石家莊航空口岸管理,促進有關部門的協作和配合,為改革開放服務,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人民政府口岸辦公室(以下簡稱省口岸辦)主管石家莊航空口岸工作。
省口岸辦派出的駐石家莊航空口岸辦事處(以下簡稱口岸辦事處)負責對石家莊航空口岸有關工作進行具體管理、監督和協調。
第三條 在石家莊航空口岸建立由省口岸辦、出入境邊防檢查站、海關、民航、機場管理機構等單位(以下統稱口岸有關部門)負責人參加的聯席會議制度,及時研究解決石家莊航空口岸管理工作中出現的問題。
聯席會議一般由口岸辦事處召集,口岸有關部門現場負責人參加;必要時由省口岸辦召集,口岸有關部門負責人參加。
聯席會議作出的決定,口岸有關部門必須執行。
第四條 出入境邊防檢查站、海關等部門(以下統稱聯檢部門)負責對入出境人員及其行李物品、貨物、飛機等分別進行查驗和監督管理。
聯檢部門應當組成聯檢組,由出入境邊防檢查站負責人擔任聯檢組組長,主要負責召集聯檢部門辦理聯檢手續。
第五條 聯檢部門實施查驗工作所需場地、用房、臺位、通訊設施及水、電、暖供應等由機場管理機構無償提供;所需儀器設備、交通工具和日常辦公費用等由聯檢部門自行解決。
第六條 查驗廳、隔離廳、國際停機坪、國際貨運查驗區(以下簡稱查驗區)是聯檢部門進行查驗和監管的場所,查驗區內的設施由省口岸辦統一管理和監控,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擅自移動和變更。
工作人員進入查驗區,應當按規定著裝及佩戴統一制發的機場控制區通行證,并履行必要手續后到指定區域進行工作。
第七條 航空公司應當在入境飛機抵達機場前30分鐘或者出境飛機起飛前2小時,將本航班航空公司代號、航班號、機型機號、飛行任務、始發站、經停站、目的站、抵達和起飛時間、機組和旅客人數、遣返人員情況、載量以及飛機飛行過程中發生或者發現的異常情況通報口岸辦事處和聯檢部門。
第八條 聯檢部門工作人員應當在入境飛機抵達機場前30分鐘、出境飛機起飛前2小時到達工作崗位;在每日末班出境飛機起飛20分鐘后或者末班入境飛機的旅客及行李物品、貨物等辦完有關手續后離開工作崗位。
第九條 聯檢部門工作人員對出境飛機進行清艙查驗,必須做到貨艙在飛機到位后即進行清艙查驗,客艙在公布的航班飛機起飛前30分鐘清倉查驗完畢。經聯檢部門工作人員清艙查驗合格,出入境邊防檢查站工作人員核準旅客人數后,由聯檢組組長通知航空公司值機人員安排旅客登機和行李物品、貨物裝機。
第十條 出境飛機經查驗后,除本機旅客和機組人員外,其他人員不得登機。聯檢部門工作人員有特殊情況必須登機的,需經本部門負責人批準和出入境邊防檢查站負責人同意。
第十一條 出境飛機起飛前30分鐘,聯檢部門應當停止辦理出境手續,航空公司值機人員應當及時將旅客名單送交口岸辦事處、出入境邊防檢查站和海關。對遲到的旅客,由聯檢組組長商航空公司值機人員和其他聯檢部門工作人員同意后辦理出境手續。
第十二條 入境飛機抵達機場后,聯檢部門應當各派1至2人登機,在客艙門前收取機組人員遞交的有關單證,經核查無誤,方可允許旅客和機組人員下機。
行李物品、貨物應當在海關監管下起卸,貨主及其代理人應當按有關規定及時向海關申報,接受海關查驗。需要其他聯檢部門查驗或者處理的物品,應當同時向有關聯檢部門申報。
第十三條 飛機起飛后因故返航,聯檢部門和機場安檢部門應當對旅客及返航飛機進行監護,待問題解決,由出入境邊防檢查站和海關工作人員對旅客及飛機進行核查,確認無誤后方可放行。
第十四條 旅客辦完乘機查驗手續進入隔離廳后,當日航班取消改為他日飛行的,應當按規定重新辦理乘機查驗手續;行李物品辦理了托運手續的,可由海關監管存放,也可提取自己攜帶。
第十五條 入境旅客接受查驗前和出境旅客接受查驗后嚴禁與迎送人員接觸。
享受有關禮遇的人員,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入出境手續。其他確需提供禮遇的賓客,由接待單位在賓客抵達或者離開口岸前2日,持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有關信函與口岸辦事處聯系,由口岸辦事處商有關部門同意,到機場公安部門辦理有關手續后統一組織實施。
第十六條 機場管理機構負責對飛機進行監護和客貨艙口的管理以及從安檢臺至登機口的隔離警戒工作。
第十七條 航空公司負責裝卸行李物品和貨物,并做好記錄。
航空公司應當加快入境旅客托運行李的卸運速度,做到旅客下機后至取到第一件行李的時間不得超過20分鐘。
第十八條 對入出境飛機上清除下來的垃圾,須經海關工作人員查驗并在其監督下由航空公司負責處理;廢舊物品由海關依法處理。
第十九條 在查驗區和飛機上無人認領的物品,經有關聯檢部門查驗后交海關處理,機場管理機構負責登記、保管、查詢和發還。
第二十條 國際(地區)航線、航班和包機的增減,經營單位應當報省口岸辦審查同意后,方可按程序辦理有關報批手續。因故臨時變更起降時間和增開加班包機,航空公司應當分別提前1日和2日報口岸辦事處及聯檢部門。
第二十一條 外地國際(地區)航班、包機因故在石家莊航空口岸停降時,機場管理機構應當盡快將詳細情況通報口岸辦事處和聯檢部門,聯檢部門接通知后應當迅速組織人員上崗。飛機停留期間,不上下旅客,不裝卸行李物品,可免于查驗,由出入境邊防檢查站、海關和機場安檢部門對飛機實施監管;旅客需要下機必須經聯檢部門查驗準許后,方可下機進入隔離廳;旅客需要在本地住宿,聯檢部門應當為旅客和機組人員辦理入境手續。旅客托運的行李物品需要下機,應當在海關監管下卸運存放;不需要下機,由機場管理機構負責監護。
機場管理機構負責將查驗情況通報目的地口岸部門。
第二十二條 查驗區的安全保衛工作由聯檢部門各自負責。
建筑設施的維修和公共場所的衛生保潔工作由機場管理機構負責。
聯檢部門的辦公用房及工作臺位的清潔工作由使用部門負責。
第二十三條 口岸有關部門應當積極推進查驗制度改革,加快與國際慣例接軌,提高口岸查驗工作效率。
第二十四條 口岸有關部門應當積極開展共建精神文明口岸活動,加強職業道德和涉外紀律教育,樹立為旅客服務的思想,自覺維護口岸的形象和信譽。
第二十五條 對在石家莊航空口岸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省人民政府或者省口岸辦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十六條 對違反本辦法造成不良后果的人員,由省口岸辦給予通報批評,責令其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