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內蒙古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司法監督工作的決定》等2件決定的決定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內蒙古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司法監督工作的決定》等2件決定的決定
內蒙古自治區人大常委會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內蒙古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司法監督工作的決定》等2件決定的決定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內蒙古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司法監督工作的決定》等2件決定的決定
(2025年2月13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
內蒙古自治區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決定對《內蒙古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司法監督工作的決定》《內蒙古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新時代檢察機關法律監督工作的決定》作如下修改:
一、對《內蒙古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司法監督工作的決定》的修改
。ㄒ唬┰诘诙䲢l中“實行正確監督、有效監督、依法監督”前增加“堅持以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為工作主線”的內容。
。ǘ⿲⒌谌龡l第三款、第六條、第七條、第九條第二款、第十二條、第十三條中“內務司法工作委員會”修改為“監察和司法工作委員會”。
此外,對決定中的個別文字表述進行了規范和修改。
二、對《內蒙古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新時代檢察機關法律監督工作的決定》的修改
。ㄒ唬┰诘谝粭l中“做到敢于監督、善于監督、勇于自我監督”前增加“堅持以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為工作主線”的內容。
。ǘ⿲⒌谄邨l修改為:“各級檢察機關應當平等保護各類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促進各類市場主體合法經營,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司法監督工作的決定》《內蒙古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新時代檢察機關法律監督工作的決定》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