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亞市海岸帶保護規定
三亞市海岸帶保護規定
海南省三亞市人民政府
三亞市海岸帶保護規定
三亞市海岸帶保護規定
(2016年10月11日三亞市人民政府令第1號公布 根據2022年5月7日《三亞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三亞市海岸帶保護規定〉和〈三亞市飲用水水源保護辦法〉的決定》修正)
第一條 為了加強海岸帶保護,落實最嚴格的圍填海管控和岸線開發管控措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海南經濟特區海岸帶保護與利用管理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海岸帶,是指海洋與陸地交匯地帶,包括海岸線向陸地側延伸的濱海陸地與向海洋側延伸的近岸海域。具體界線范圍以省人民政府公布為準。
第三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海岸帶保護治理、利用及其他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四條 海岸帶保護應當遵循生態優先、陸海統籌、科學規劃、綜合管理、協調發展的原則。
第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加強對海岸帶保護工作的統一領導和組織、協調,建立健全海岸帶保護工作機制。
各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海岸帶保護巡查制度。
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溝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職責分工,依法行使職權,協同做好海岸帶保護工作。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依據省海岸帶保護與利用綜合規劃和市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編制本行政區域的海岸帶保護與利用綜合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報省人民政府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備案。
海岸帶保護與利用綜合規劃是國土空間規劃的專項規劃。
海岸帶保護與利用綜合規劃應當與沿海防護林規劃、水域灘涂養殖規劃、海洋經濟發展規劃等相關專項規劃相銜接。
經批準的海岸帶保護與利用綜合規劃未經法定程序不得修改;確需修改的,應當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執行。
市人民政府將海岸帶保護與利用綜合規劃納入本行政區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第七條 市、區人民政府支持海岸帶保護相關科學技術的研究開發和先進技術的推廣應用,鼓勵單位和個人以投資、科學研究、志愿服務等方式參與海岸帶的保護、修復和治理。
第八條 海岸帶劃入生態保護紅線的,由各區人民政府設立地理界標和宣傳牌,并在顯著位置設立警示標志,依法實行嚴格保護和管控。
第九條 市人民政府落實國家和本省大陸自然岸線總體保有率管控目標,確定本市和各區的自然岸線保有率目標任務,并納入政府績效考核體系,確保自然岸線保有率高于國家和本省的要求。
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監測本行政區域自然岸線保護情況,每年至少開展一次自然岸線保有率統計,并向社會公布統計結果。
第十條 市、區人民政府保護海灘、沙丘、沙壩、河口、基巖海岸、植被等海岸帶范圍內特殊性地形地貌及自然景觀,控制圍堤建設。
嚴格控制在海岸帶范圍內開挖山體、開采礦產、圍填海等改變地形地貌和海域自然屬性的活動。
除國家重大項目外,全面禁止圍填海,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一條 市、區人民政府依照省和本轄區相關規劃及有關規定組織建設海岸防波堤、沿海防護林等海岸帶防護設施,防止海浪、風暴潮對海岸的侵蝕。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法向海岸帶范圍內的濕地、河口、潟湖、半封閉海灣等生態環境敏感區排放污水、傾倒廢棄物和垃圾。
第十三條 禁止在海岸帶非規劃養殖區內進行水產養殖和規;笄蒺B殖。
養殖項目不得違反國家、省和市的有關規定排放污染物。
第十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組織實施海岸帶保護修復工程,對海岸侵蝕、海水入侵、嚴重污染、生態嚴重破壞等海岸帶受損或者功能退化區域進行綜合治理和修復。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利對污染、破壞海岸帶生態環境的行為進行舉報。
污染、破壞海岸帶生態環境的,由市綜合行政執法部門依法進行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主管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有權機關對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區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直接責任人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超越權限批準圍填海的;
(二)未按照相關規劃及有關規定組織建設海岸防波堤、沿海防護林等海岸帶防護設施的;
(三)對海岸帶受侵蝕的岸段不進行綜合治理的;
(四)海岸帶范圍內的濕地、河口、潟湖、半封閉海灣等生態環境敏感區的環境遭受破壞,未采取生態修復措施的;
(五)未按照規定建立健全海岸帶保護與利用管理巡查制度的;
(六)接到涉及海岸帶保護管理違法行為的舉報,不及時調查處理或者移交處理的;
(七)其他違反海岸帶保護治理與利用管理規定的情形。
第十七條 本規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