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既有住宅加裝電梯管理暫行辦法
汕尾市既有住宅加裝電梯管理暫行辦法
廣東省汕尾市人民政府
汕尾市既有住宅加裝電梯管理暫行辦法
汕尾市既有住宅加裝電梯管理暫行辦法
(2025年3月27日汕尾市人民政府令第14號公布 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完善既有住宅的使用功能,提高宜居水平,方便居民生活,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既有住宅加裝電梯的建設和管理等活動。
本辦法所稱的既有住宅,是指具有合法不動產權屬證明,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四層及以上、未列入房屋征收范圍或計劃、非單一產權的無電梯住宅。
第三條 既有住宅加裝電梯應當遵循業主自主、社區協調、政府引導、節約空間、保障安全、規范管理的原則。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統籌領導本市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工作?h(市、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領導、協調推進本轄區內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工作。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既有住宅加裝電梯的聯合審查和建設工程施工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等工作。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既有住宅加裝電梯的規劃監督管理等工作。
市場監督管理主管部門負責既有住宅加裝電梯的電梯使用安全監督管理等工作。
民政、財政、城市管理、應急管理、政務服務和數據管理、消防救援、人民防空等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做好既有住宅加裝電梯的相關管理工作。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既有住宅加裝電梯的政策宣傳、公示公告、民意協調等工作。
居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原房改售房單位或者業主委員會等應當對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工作予以配合和協助。
第五條 同意加裝電梯的業主共同作為申請人,應當依照本辦法規定提出加裝電梯申請,或者委托有關單位、個人辦理,并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由建設單位承擔的義務。
第六條 既有住宅加裝電梯的意向和設計方案應當征求本單元全體業主意見,由本單元建筑物專有部分面積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人數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參與表決,并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同意。
加裝電梯擬占用業主專有部分的,應當征得該專有部分的業主同意;擬占用小區業主共有的道路、綠地等公共場所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關于業主共同決定事項的規定執行。
第七條 同意加裝電梯的業主應當以書面協議形式達成以下事項的解決方案:
。ㄒ唬┐_定電梯使用管理人;
。ǘ┘友b電梯建設資金的預算及其籌集方案;
。ㄈ╇娞菥S護保養的方式及其資金分攤方案;
。ㄋ模┡c不同意加裝電梯的業主進行協商,以及對利益受損業主進行補償的資金籌集方案;
。ㄎ澹┓、法規規定應當由業主協商確定的其他事項。
第八條 既有住宅加裝電梯所需資金,可以通過下列方式籌集:
。ㄒ唬┯蓸I主根據所在樓層等因素,友好協商按一定分攤比例共同出資;
。ǘ┯蓸I主按有關規定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ㄈ┯稍a權單位或者原房改售房單位(不包括財政撥款的預算單位)出資;
。ㄋ模⿲儆诜扛姆康,可以申請使用單位住房維修基金;
。ㄎ澹┥鐣顿Y等其他合法資金來源。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安排補貼資金用于既有住宅加裝電梯項目建設、管線遷移等事項的補助。
鼓勵社會資本參與既有住宅加裝電梯,探索代建租賃、共享電梯等市場化運作模式。鼓勵金融機構加大既有住宅加裝電梯的信貸支持力度。
第九條 申請人應當書面提出申請,由所在地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將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協議、設計方案、意見反饋渠道等內容在擬加裝電梯住宅的單元樓道口、小區公示欄等顯著位置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十天。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就公示情況向申請人出具相應說明并附上公示照片。公示期滿,若利害關系人無實名提出異議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說明中明確記載。
第十條 公示期間,加裝電梯的利害關系人有異議的,應當向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實名書面提出,由相關當事人自行協商解決。
經自行協商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可以請求居民委員會、原房改售房單位、業主委員會等第三方組織協商或者調解,并由組織協商或者調解的第三方出具協商情況說明或者調解意見。
經協商、調解仍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可以向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申請召開協調會、聽證會等方式組織調解。
業主之間協商或者調解不成的,可依法另行通過民事訴訟途徑解決。
鼓勵和支持律師、志愿者等參與加裝電梯的糾紛化解工作。
第十一條 申請人應當向所在地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遞交材料,提出加裝電梯申請。經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初核通過后,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送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組織開展聯合審查。
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優化審批流程、簡化審批手續、提高審批效能的要求,組織召集自然資源、市場監督管理、城市管理、消防救援、城市綠化、人民防空等有關部門,對申請人提交的既有住宅加裝電梯申請材料進行聯合審查,并在五個工作日內出具聯合審查意見。
第十二條 申請辦理既有住宅加裝電梯聯合審查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ㄒ唬┘扔凶≌友b電梯申請表;
。ǘ┩饧友b電梯業主的身份證明材料、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接受申請人委托代為提出申請的,還應當提供代理人身份證明文件、授權委托書;
。ㄈ┙浌镜募友b電梯協議、設計方案;
。ㄋ模┙泴彶楹细竦氖┕D紙、技術資料及審查合格書;
。ㄎ澹╂側嗣裾、街道辦事處出具的公示情況說明(附公示照片)。經公示有書面反對意見的,還應當提供相關當事人的自行協商材料,或者第三方出具的協商、調解、聽證情況說明;
。┓、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條 申請人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編制符合建筑設計、結構安全、消防安全、特種設備等相關規范標準的設計方案和施工圖,涉及供水、排水、供電、燃氣、通信等管線改造的,應當提前與相關管線單位溝通銜接。
相關管線單位對通過聯合審查的既有住宅加裝電梯項目,應當開通綠色通道辦理相關手續,實施管線遷移改造。
第十四條 申請人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土建施工、電梯安裝、工程監理。
土建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施工圖設計文件施工,嚴格遵循質量、安全相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
電梯安裝單位應當依照特種設備相關規定和技術規范安裝。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
土建施工、電梯安裝、工程監理等單位應當對各自所承擔業務的質量和安全負責。
第十五條 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工程竣工后,申請人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進行竣工驗收,向市場監督管理主管部門辦理使用登記?⒐を炇蘸细窈,申請人應當將竣工驗收材料按照規定歸檔。
第十六條 既有住宅加裝電梯的業主應當明確電梯使用管理人。電梯使用管理人應當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廣東省電梯使用安全條例》等規定的使用管理責任和義務。
既有住宅加裝電梯的業主可以委托物業服務企業、維護保養單位或者專業公司等市場主體作為電梯使用管理人。
第十七條 對通過聯合審查的既有住宅加裝電梯項目,相關業主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應當提供必要的施工便利。
對阻撓、破壞施工等違反治安管理秩序的行為,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八條 其他住宅或者非住宅類既有建筑加裝電梯,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九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結合本地實際,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