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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秦皇島市碣石山葡萄酒產區保護條例

    1. 【頒布時間】2023-7-28
    2. 【標題】秦皇島市碣石山葡萄酒產區保護條例
    3. 【發文號】
    4. 【失效時間】
    5. 【頒布單位】河北省秦皇島市人大常委會
    6. 【法規來源】http://qhd.mzfzw.net/news/show.asp?id=3067

    7. 【法規全文】

     

    秦皇島市碣石山葡萄酒產區保護條例

    秦皇島市碣石山葡萄酒產區保護條例

    河北省秦皇島市人大常委會


    秦皇島市碣石山葡萄酒產區保護條例


    秦皇島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 告

    第34號

      《秦皇島市碣石山葡萄酒產區保護條例》經2023年6月28日秦皇島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2023年7月27日河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批準,現予公布,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秦皇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3年 7月28日


    秦皇島市碣石山葡萄酒產區保護條例
      
     。2023年6月28日秦皇島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 2023年7月27日河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批準)
      
      第一條 為了加強碣石山葡萄酒產區保護,保障產區葡萄酒品質,培育知名品牌,促進產業融合,推進葡萄酒產業高質量發展,打造特色農業強市,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碣石山葡萄酒產區保護、葡萄酒產業發展及相關管理活動。
      本條例所稱碣石山葡萄酒產區(以下簡稱產區)是指昌黎縣、盧龍縣、撫寧區行政區域,與國家地理標志產品昌黎葡萄酒原產地域保護范圍一致。
      第三條 產區保護應當堅持政府主導、生態優先、科學規劃、特色發展、精品高端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產區保護工作的領導,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將產區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葡萄酒產區和產業發展鼓勵政策,構建葡萄酒產業發展支持體系,營造有利于葡萄酒產業發展和知名葡萄酒品牌培育的營商環境。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設立專項資金,鼓勵和扶持釀酒葡萄基地建設、釀酒葡萄適栽品種研發、項目建設和升級改造、技術引進與創新、產區品牌建設和葡萄酒專業技術人才培養等工作。
      第五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是產區保護的主管部門,負責協調產區保護、產業發展和產業服務工作?h(區)葡萄酒產業主管部門由縣(區)人民政府確定,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產區保護、產業發展和產業服務的具體工作。
      市、縣(區)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產區土壤質量、化肥使用、病蟲害防治、釀酒葡萄種苗質量等的指導、監測和監督管理工作。
      市、縣(區)市場監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產區內的葡萄酒產品質量安全、知識產權保護等監督管理工作。
      市、縣(區)發展和改革、外事和商務、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自然資源和規劃、旅游和文化廣電、科學技術、生態環境、應急管理、教育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法定職責,做好產區保護和產業發展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鼓勵發展獨立公正、規范運作的葡萄酒行業協會等相關行業組織。
      葡萄酒行業協會等相關行業組織應當加強行業服務和自律管理,制定行規行約和業內爭議處理規則,建立規范行業和會員行為的機制,建立健全產區釀酒葡萄評價推薦制度,督促會員單位依法經營和管理,對違反協會章程和行規行約的行為,依據章程規定進行處理。
      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編制產區保護與發展規劃。產區保護與發展規劃應當包括發展目標、功能定位、空間布局、產業發展戰略、生態保護等內容。
      產區保護與發展規劃應當與國土空間規劃相協調。
      第八條 產區所在的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產區保護與發展規劃和本地實際,就本行政區域內產區保護與發展、釀酒葡萄種植基地建設、品種保護、公共基礎設施建設、知識產權保護、生態保護等事項作出具體規定。
      第九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完善產區的道路、水利、電力等基礎設施,推進葡萄酒產業聚集區、葡萄酒小產區、葡萄酒小鎮和葡萄酒酒莊等相關產業建設。
      在產區范圍內,建設葡萄酒酒莊應當以釀酒葡萄種植、葡萄酒釀造生產為主,依法嚴格控制建設用地比例,不得擅自改變土地用途。
      第十條 產區保護與發展規劃應當確定釀酒葡萄種植區保護范圍。在釀酒葡萄種植區保護范圍內禁止規劃建設化工、建材、制藥、采礦以及產生重金屬排放等對土壤、水質、大氣造成污染和對葡萄酒產業發展造成重大影響的項目;嚴格控制對釀酒葡萄品質造成影響的畜禽養殖項目。
      第十一條 鼓勵產區內的葡萄酒企業通過租賃、承包、股份合作、協議委托等方式,開發建設規;、標準化的釀酒葡萄種植基地,并對基地的釀酒葡萄種植進行指導。
      第十二條 釀酒葡萄種植基地內種植的釀酒葡萄苗木應當符合釀酒葡萄品種保護要求和相關苗木標準。保護赤霞珠、霞多麗等傳統優勢釀酒葡萄品種,鼓勵引進、選育適合產區自然環境的特色釀酒葡萄品種。
      產區內釀酒葡萄種苗生產經營者,應當依法取得生產經營許可證和苗木產地檢疫合格證。苗木出圃和調運,應當具有苗木出圃合格標簽。
      第十三條 在釀酒葡萄種植區內使用農藥、農用薄膜等農業投入品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相關技術標準。使用肥料的,還應當符合行業規范和協議約定。禁止在農藥殘留、重金屬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含量超標的土壤上種植釀酒葡萄,禁止使用不符合農田灌溉水質標準的灌溉用水。
      第十四條 釀酒葡萄種植基地經營者應當建立釀酒葡萄生產記錄,如實記載釀酒葡萄品種、產量、農業投入品使用、病蟲害的發生和防治、采收日期等情況,并建立釀酒葡萄銷售臺賬。釀酒葡萄生產記錄至少保存二年。
      鼓勵釀酒葡萄種植戶建立釀酒葡萄生產記錄,縣(區)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給予支持和指導。
      第十五條 產區內葡萄酒生產企業禁止下列行為:
     。ㄒ唬┦褂貌环鲜称钒踩珮藴实尼劸破咸炎髟;
     。ǘ┻`反法律、法規使用食品添加劑;
     。ㄈ⿹诫s、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
     。ㄋ模┪窗凑辗煞ㄒ幰幎ㄖ贫ú嵤┢咸丫粕a控制要求;
     。ㄎ澹﹤卧炱咸丫粕a記錄和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
     。┓、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行為。
      第十六條 產區內的葡萄酒生產企業應當建立產品質量安全追溯體系,完善產品追溯與查詢系統,標注產品識別編碼。產品可追溯的記錄應當包括原料來源和批次、產品批次、關鍵工序、加工情況、加工者、初次分銷商及聯系方式等信息。
      第十七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葡萄酒原產地域保護,鼓勵和引導產區內符合條件的葡萄酒生產企業申請使用昌黎葡萄酒國家地理標志專用標志。
      使用昌黎葡萄酒國家地理標志專用標志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ㄒ唬┎捎帽井a區種植的釀酒葡萄;
     。ǘ┰诒井a區內生產、灌裝葡萄酒;
     。ㄈ┢咸丫漆勗旃に、感官、理化指標等符合《地理標志產品 昌黎葡萄酒》相關要求。
      使用產區外的釀酒葡萄以及在產區外生產的葡萄酒,不得使用昌黎葡萄酒國家地理標志專用標志。
      第十八條 國家地理標志專用標志合法使用人應當依法使用專用標志。專用標志標注應當清晰可識,不得擅自更改專用標志的圖案形狀、構成、文字字體、圖文比例、色值等。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冒用、轉讓、出租、出借或者買賣國家地理標志專用標志。
      第十九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推進國家地理標志證明商標和集體商標的申請、推廣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扶持、引進具有國內外先進水平的葡萄酒產業項目,提高產區整體裝備、技術水平,打造國際、國內和區域性葡萄酒產業博覽交易等葡萄酒產品和服務展示交易平臺,推動葡萄酒產品和服務交易。
      第二十一條 鼓勵和支持高等學校、科研機構、葡萄酒企業等聯合建立科技創新與成果轉化機制,開展良種選育、先進耕作栽培、新型機具裝備、精深產品加工等技術的研發和推廣。
      鼓勵和支持高等學校、科研機構與國內外先進葡萄酒專業機構、葡萄酒生產企業聯合培養葡萄酒產業人才。
      第二十二條 鼓勵和支持葡萄酒文化發展,加強對“中國第一瓶(赤霞珠)干紅葡萄酒生產舊址”“中國第一瓶(赤霞珠)干紅葡萄酒生產工藝”等文化遺產的保護、挖掘、整理,傳播葡萄酒文化,推進葡萄酒文化與產區保護的融合發展。
      第二十三條 鼓勵和支持開展葡萄酒產區旅游,開發葡萄酒特色旅游線路和產品,開展葡萄酒產區內旅游景區質量等級評定,推動旅游業和葡萄酒產業融合發展,促進區域旅游合作。
      第二十四條 鼓勵和支持葡萄酒企業、研究機構等按照有關規定與國際著名葡萄酒生產、科研、經紀、營銷機構開展國際合作。
      第二十五條 負有葡萄酒產業保護相關職責的有關國家機關以及其他單位的公職人員在產區保護工作中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在釀酒葡萄種植過程中違法違規使用農業投入品的,由市、縣(區)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國務院《農藥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處罰。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二)(三)項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規定處罰;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四)項規定,未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制定并實施葡萄酒生產控制要求的,由市、縣(區)市場監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五)項和第十八條規定,偽造葡萄酒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偽造或者冒用昌黎葡萄酒國家地理標志專用標志的,由市、縣(區)市場監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葡萄酒,并處違法生產、銷售葡萄酒貨值金額等值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第二十八條 本條例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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