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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滄州市電梯安全條例

    1. 【頒布時間】2024-12-5
    2. 【標題】滄州市電梯安全條例
    3. 【發文號】
    4. 【失效時間】
    5. 【頒布單位】河北省滄州市人大常委會
    6. 【法規來源】http://www.hbczrd.gov.cn/e/wap/show.php?classid=12&id=1470&style=0&bclassid=10&cid=12&cpage=0

    7. 【法規全文】

     

    滄州市電梯安全條例

    滄州市電梯安全條例

    河北省滄州市人大常委會


    滄州市電梯安全條例


    滄州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 告

    《滄州市電梯安全條例》已經2024年10月29日滄州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2024年11月28日河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批準,現予以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滄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4年12月5日



    滄州市電梯安全條例

    (2024年10月29日滄州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2024年11月28日河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批準)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生產和經營
    第三章 使用管理和維護保養
    第四章 檢驗、檢測和安全評估
    第五章 監督管理和應急處置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電梯安全工作,預防和減少電梯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電梯生產(包括設計、制造、安裝、改造、修理)、經營、使用、維護保養、檢驗、檢測、安全評估、應急處置以及安全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電梯,是指動力驅動,利用沿剛性導軌運行的箱體或者沿固定線路運行的梯級(踏步),進行升降或者平行運送人、貨物的機電設備,包括載人(貨)電梯、自動扶梯、自動人行道等。具體范圍按照國務院批準的特種設備目錄確定。
    第三條 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電梯安全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電梯安全管理工作協調機制,及時協調解決電梯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協助有關部門做好本轄區內電梯安全事故調查處理、隱患整改、日常監督檢查等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電梯安全實施監督管理。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對建設工程中電梯機房、井道、底坑等工程的質量監督以及電梯選型配置設計審查的監督管理,指導和督促物業服務人履行電梯安全管理職責。
    公安機關應當依法查處破壞電梯設施、危害電梯安全的違法行為。
    通信管理部門負責督促通信運營企業加強電梯轎廂內移動通信網絡信號覆蓋。
    交通運輸、教育、商務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電梯安全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加強電梯安全宣傳教育,普及電梯安全知識,增強社會公眾的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第六條 鼓勵電梯生產、使用、維護保養等單位投保電梯安全責任保險,提高事故賠付能力。
    第二章 生產和經營
    第七條 電梯生產、經營、使用單位對其生產、經營、使用的電梯應當進行自行檢測和維護保養,對國家規定實行檢驗的應當及時申報并接受檢驗。
    第八條 電梯制造單位應當對所制造的電梯質量負責,對其制造的電梯的安全運行情況進行跟蹤調查、了解、記錄,為電梯的日常維護保養單位、使用單位在安全運行方面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建議,并提供必要的技術幫助。發現電梯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的,應當及時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電梯制造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提供電梯設計文件、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安裝及使用維護保養說明、監督檢驗證明等相關文件和技術資料,并且在電梯的顯著位置設置產品銘牌、安全警示標志及其說明。
    第九條 電梯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并且執行檢查驗收和銷售記錄制度。
    禁止銷售未取得許可生產的電梯,未經檢驗和檢驗不合格的電梯,或者國家明令淘汰和已經報廢的電梯。
    第十條 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建筑設計單位對電梯安裝、運行所涉及的建筑結構進行設計。
    建設單位對電梯的選型、配置應當與建筑結構、使用需求相適應,符合國家標準,滿足安全、急救、消防、通信、無障礙通行等要求。載人電梯應當具備停電自動平層功能。
    第十一條 電梯的安裝、改造、修理,應當由電梯制造單位或者其委托的依法取得相應許可的單位進行。受委托單位不得再委托或者變相再委托。電梯制造單位委托其他單位進行電梯安裝、改造、修理的,應當對其安裝、改造、修理進行安全指導和監控,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校驗和調試。電梯制造單位對改造后的安全性能負責。
    第十二條 從事電梯安裝、改造、修理的單位應當編制安全施工方案,落實安全防護措施等現場安全生產條件,并且按照電梯設計文件和標準的要求,檢查電梯機房、井道、底坑、通道等土建工程以及電梯質量,確認符合要求后,方可開始施工。
    第十三條 新安裝電梯,建設單位應當在交付使用前,完成電梯轎廂內無線通信信號覆蓋。既有電梯,電梯使用單位應當配合通信運營企業實現電梯轎廂內無線通信信號覆蓋。
    通信運營企業加裝無線通信信號設備時,應當避免無線信號放大設備對電梯平層通信信號造成干擾,影響電梯運行安全。
    第十四條 人員密集公共場所和住宅小區的電梯應當配備視頻監控設施,視頻監控內容應當至少保存三個月。
    第三章 使用管理和維護保養
    第十五條 電梯使用單位是電梯使用安全的責任單位,其主要負責人是電梯使用安全的第一責任人,對電梯的安全工作全面負責。
    第十六條 電梯使用單位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電梯安裝后,建設單位尚未移交給電梯產權所有者的,該建設單位為電梯使用單位;
    (二)委托物業服務人管理的電梯,受委托的物業服務人為電梯使用單位;
    (三)未委托物業服務人管理的電梯屬于單一產權所有者的,該產權所有者為電梯使用單位;
    (四)電梯有多個所有權人,未委托物業服務人管理的,所有權人應當書面約定電梯使用單位;
    (五)出租配有電梯的場所內安裝的電梯或者出租電梯的,出租單位為電梯使用單位,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從其規定或者約定;
    除上述情形之外無法確定使用單位的,由電梯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協調確定使用單位,或者由電梯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承擔使用單位責任。
    第十七條 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履行下列安全管理義務:
    (一)在電梯轎廂或者出入口顯著位置張貼特種設備使用標志、安全使用說明、安全注意事項、警示標志、應急救援和投訴電話號碼等,并保證信息完整、正確;
    (二)委托取得相應許可的單位實施電梯改造、修理和維護保養,對維護保養進行現場監督和確認,并配合做好安全工作;
    (三)電梯出現故障或者存在安全隱患,應當停止電梯使用,做好警戒工作,禁止無關人員進入,立即通知電梯維護保養單位進行處理,需要停止使用超過二十四小時的,在顯著位置進行公示,設置安全警示標志,并告知電梯停止使用的原因、預計恢復使用日期等;
    (四)確保緊急報警裝置有效使用,接到乘客被困電梯轎廂報告后,立即趕赴現場,采取措施對被困乘客進行撫慰,并立即通知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或者專業救援隊伍實施救援;
    (五)在電梯檢驗、檢測合格有效期屆滿前一個月向電梯檢驗、檢測機構提出定期檢驗、檢測要求,并配合電梯檢驗、檢測機構完成檢驗、檢測工作;
    (六)運載易造成電梯損壞的建筑材料、建筑垃圾以及家具電器等物品時,采取有效安全防護措施或者安排人員進行現場管理;
    (七)對電梯轎廂進行裝修的,應采用防火、環保材料,并符合安全技術規范和標準,裝修后的電梯經制造單位或者維護保養單位安全性能測試合格,按規定需要監督檢驗的,應向特種設備監督管理部門進行施工告知并經監督檢驗合格后方可使用;
    (八)電梯轎廂、井道、機房加裝設施設備時符合安全技術規范和標準,并通知電梯制造或者維護保養單位現場指導;
    (九)自行購買的電梯零部件,其質量和安全性能應當符合安全技術規范和標準;
    (十)法律、法規和安全技術規范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八條 物業服務人作為住宅小區電梯使用單位的,還應當履行下列安全管理義務:
    (一)物業服務合同中應當明確約定電梯安全使用管理方面的權利、義務和責任,接受業主、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對電梯安全使用管理工作的監督;
    (二)公開電梯安全管理的相關記錄,將物業服務費中電梯運行維護費用單獨立賬,每年公布一次電梯運行維護費用收支情況;
    (三)物業服務人不再作為住宅小區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時,應當按照規定將完整的電梯安全技術檔案交還給業主委員會、決定自行管理的業主或者其指定的人,配合新物業服務人做好交接工作,并如實告知物業的使用和管理狀況;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九條 住宅小區電梯保修期滿后,出現故障、運行異;蛘叽嬖谑鹿孰[患,需要重大修理、改造、更新的,所需資金按照以下方式籌集:
    (一)已經建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經業主共同決定,按照規定程序從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二)未建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或者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不足的,業主對費用承擔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執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業主專有部分面積所占比例確定。
    第二十條 乘客使用電梯應當文明有序,遵守使用安全注意事項的要求,服從有關工作人員的指揮,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采用扒撬等非正常手段開啟電梯層門、轎廂門;
    (二)在電梯內嬉戲、打鬧、蹦跳,或者在運行的自動扶梯、自動人行道逆行以及在其出入口滯留;
    (三)拆除、破壞電梯的特種設備使用標志、安全注意事項、警示標志、應急救援和投訴電話號碼或者緊急報警裝置、安全部件以及其他附屬設施;
    (四)使用電梯運載電動自行車、電動摩托車及其蓄電池;
    (五)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攜帶易燃、易爆、腐蝕性強的危險物品乘坐電梯;
    (六)乘用超過額定載荷或者明示處于非正常狀態的電梯;
    (七)乘用處于火災、地震等災害中的電梯;
    (八)運送建筑材料、建筑垃圾及家具電器等易造成電梯損壞的物品時,未采取安全防護措施;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危及電梯安全運行的行為。
    監護人應當履行對被監護人安全、文明使用電梯的監護義務。
    第二十一條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對其維護保養的電梯的安全性能負責,落實現場安全防護措施,保證施工安全。
    電梯的維護保養應當由電梯制造單位或者依法取得許可的安裝、改造、修理單位進行。電梯維護保養單位不得將業務轉包、分包或者以授權、委托、掛靠等方式變相轉包、分包。
    第二十二條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按照規定聘用具有相應資格的人員按照安全技術規范要求定期對電梯進行清潔、潤滑、調整和檢查等維護保養,不得使用已經報廢或者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的零部件;
    (二)每名維護保養人員負責維護保養的電梯不得超過三十臺,每年至少組織一次對維護保養人員的安全教育與培訓,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
    (三)實施維護保養時現場作業人員不得少于二人,在維護保養期間采取圍蔽、警示等安全防護措施;
    (四)真實記錄維護保養情況,建立維護保養檔案,檔案保存期不得少于四年;
    (五)每年至少對電梯進行一次自行檢查,并且向電梯使用單位出具自檢報告;
    (六)發現電梯事故隱患或者故障時,及時書面通知電梯使用單位暫停使用電梯,并且配合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
    (七)電梯配備具有運行參數采集和網絡遠程傳輸功能的監測裝置的,應當將監測裝置納入維護保養范圍;
    (八)對公共場所的電梯和使用年限超過十五年的電梯,根據實際狀況,增加維護保養項目和維護保養頻次;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鼓勵電梯維護保養單位采用現代信息管理技術,對電梯維護保養質量和維護保養行為實施監控。
    第二十三條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告知電梯使用單位并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一)使用未經檢驗、檢測或者檢驗、檢測不合格電梯;
    (二)使用存在事故隱患或者已經報停、報廢電梯;
    (三)違規進行電梯修理、改造;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嚴重危及電梯使用安全的行為。
    第二十四條 電梯制造、經營、使用、維護保養單位不得通過更改軟件程序、設定密碼等方式設置技術障礙,影響電梯正常運行。
    第四章 檢驗、檢測和安全評估
    第二十五條 電梯生產、經營、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自行檢測,不具備自行檢測能力的可委托向其提供電梯維護保養服務的單位或者經核準的電梯檢驗、檢測機構實施自行檢測。未經檢測合格的電梯,不得繼續使用。
    第二十六條 從事電梯檢驗、檢測的人員應當取得相應資格,檢驗、檢測人員不得同時在兩個及以上電梯檢驗、檢測機構執業。
    電梯檢驗、檢測機構及其檢驗、檢測人員應當依法開展檢驗、檢測和安全評估工作,客觀、公正、及時出具檢驗、檢測報告,并且對檢驗、檢測結果和鑒定結論負責。
    電梯檢驗、檢測機構及其檢驗、檢測人員在實施檢驗、檢測中發現電梯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告知相關單位采取相應措施,并立即向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報告。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電梯使用單位可以委托電梯檢驗、檢測機構或者電梯制造單位開展電梯安全評估,根據評估結論確定繼續使用電梯的條件:
    (一)電梯故障頻率較高,影響正常使用的;
    (二)電梯曾遭遇水浸、火災、雷擊、地震等災害影響安全運行的;
    (三)因電梯故障導致人員死亡或者嚴重人身傷害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需要進行安全評估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條 電梯或者其主要安全部件達到設計使用年限或者次數,需要繼續使用的,電梯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委托檢驗、檢測機構進行安全評估,確定繼續使用電梯的條件,并且辦理使用登記變更。
    電梯擬停用一年以上或者電梯停用超過一次檢驗、檢測周期的,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封存電梯并且設置警示標志,落實必要的防護措施,在停用之日起三十日內到原登記的縣級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停用手續。重新啟用前,電梯使用單位應當進行檢查并按照國家規定進行檢驗、檢測,書面告知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電梯經安全評估認定為報廢的,電梯使用單位應當依法報廢電梯,并且向行政審批部門辦理使用登記證書注銷手續。報廢的電梯不得轉讓、銷售或者再使用。
    第二十九條 住宅小區電梯經過安全評估后,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將評估結論張貼在電梯轎廂內或者出入口處的顯著位置。
    第五章 監督管理和應急處置
    第三十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電梯生產、經營、使用、維護保養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實施監督檢查。
    第三十一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下列的電梯使用單位實施重點安全監督檢查:
    (一)學校、幼兒園以及醫院、車站、客運碼頭、商場、體育場館、展覽館、公園等公眾聚集場所的;
    (二)近二年發生過電梯事故并對事故負有責任的;
    (三)電梯故障頻率較高、影響正常使用的;
    (四)涉及電梯安全的投訴舉報較多,且經調查屬實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需要實施重點監督檢查的。
    第三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電梯安全違法行為或者電梯存在事故隱患的,可以向有關部門投訴或者舉報。受理投訴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調查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告知投訴人或者舉報人。
    第三十三條 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電梯應急救援納入本地區應急救援體系,建設、完善電梯應急救援處置平臺,組織、指揮、協調電梯應急救援工作。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執行電梯應急救援處置平臺的調度指令;未及時響應的,電梯應急救援處置平臺可以就近調度其他維護保養單位進行救援。
    第三十四條 電梯使用單位和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制定電梯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按照安全技術規范要求定期進行應急演練。
    電梯使用單位和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實行二十四小時值班制度,確保電梯運行期間值班人員在崗,保證電梯緊急報警裝置有效應答。
    第三十五條 電梯使用單位接到應急救援電話報警后,應當立即啟動電梯應急事故救援預案,通知維護保養單位,并采取必要的溝通安撫等應急救援措施。
    第三十六條 除不可抗力外,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接到電梯困人故障報告后,應當在三十分鐘內趕到現場實施救援,救援結束后應當及時做好記錄,并對電梯進行檢修,排除故障后,方可繼續使用。
    第三十七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接到有關電梯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組織查證核實。屬于電梯事故的,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并按照規定逐級上報,必要時可越級上報事故情況,并依據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調查處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電梯使用單位未在電梯轎廂或者出入口顯著位置張貼安全使用說明、安全注意事項、警示標志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有關電梯或者停產停業整頓,處以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除不可抗力外,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接到電梯困人故障報告后,未在三十分鐘內趕到現場實施救援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 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由上級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違反本條例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本條例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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