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公共場所禁止吸煙規定
大同市公共場所禁止吸煙規定
山西省大同市人民政府
大同市公共場所禁止吸煙規定
大同市公共場所禁止吸煙規定
(1997年3月27日大同市人民政府令第21號公布 根據2021年1月15日大同市人民政府令第75號修訂)
第一條 為了控制吸煙的危害,保障人民身體健康,保護社會公共衛生環境,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
。ㄒ唬┽t療機構的候診區、診療區和病房區;
。ǘ┯變簣@、托兒所;
。ㄈ⿲W校的教育活動場所;
。ㄋ模⿻h室(廳);
。ㄎ澹┯皠≡、錄像廳(室)、游藝廳(室)、歌舞廳和音樂茶座;
。w育館、展覽館、博物館、圖書館(室)、檔案館(室)、少年宮;
。ㄆ撸⿻、商場(店)、金融證券機構、郵政電信機構的營業場所;
。ò耍┕财噧群突疖囌、長途汽車站的候車室(廳)、售票廳;
。ň牛┓、法規規定禁止吸煙的場所;
。ㄊ┙浭腥嗣裾鷾实钠渌矆鏊。
前款第(五)項、第(六)項規定的公共場所和第(八)項的候車室(廳),可以設定有明顯標志的吸煙室(區),并裝備完善的通風設施。
第三條 全社會都應支持公共場所禁止吸煙工作。
教育、文化和旅游、衛生健康、生態環境等部門和廣播、電視、報刊等新聞單位應當積極開展吸煙有害健康和公共場所禁止吸煙的宣傳教育。
第四條 市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是本市公共場所禁止吸煙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市健康教育機構受市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的委托,具體負責本市公共場所禁止吸煙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區)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公共場所禁止吸煙管理工作。
第五條 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的所在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本單位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的管理責任制度;
(二)做好公共場所禁止吸煙的宣傳教育工作;
。ㄈ┰诮刮鼰煹墓矆鏊O置明顯統一的禁止吸煙標志;
(四)在禁止吸煙公共場所不得擺放與吸煙有關的器具;
。ㄎ澹┲浦购蛣褡柙诒締挝唤刮鼰煹墓矆鏊鼰煹男袨。
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所在單位應當設有監督檢查人員。
第六條 公民有權要求在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的吸煙者停止吸煙。
公民有權要求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的所在單位履行本規定中相應的職責,并有權向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舉報違反本規定的行為。
第七條 違反本規定,在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不聽勸阻繼續吸煙者,市、縣(區)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改正,并處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
第八條 對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的所在單位違反本規定第五條規定的,市、縣(區)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給予警告,并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九條 對阻礙市、縣(區)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執法人員執行公務違反治安管理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
第十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在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在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
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機關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一條 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執法人員應依照法定程序秉公執法,文明執法。對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批評教育或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可自行確定本單位內部的其他禁止吸煙場所。
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1997年5月3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