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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晉城市海綿城市建設管理暫行辦法

    1. 【頒布時間】2022-4-19
    2. 【標題】晉城市海綿城市建設管理暫行辦法
    3. 【發文號】令2022年第4號
    4. 【失效時間】
    5. 【頒布單位】山西省晉城市人民政府
    6. 【法規來源】https://xxgk.jcgov.gov.cn/jcsrmzf/zc/zfgz/202204/t20220420_1587139.shtml

    7. 【法規全文】

     

    晉城市海綿城市建設管理暫行辦法

    晉城市海綿城市建設管理暫行辦法

    山西省晉城市人民政府


    晉城市海綿城市建設管理暫行辦法


    晉城市人民政府令

    第4號

    《晉城市海綿城市建設管理暫行辦法》業經2022年4月13日市人民政府第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長  薛明耀     

    2022年4月19日    

    晉城市海綿城市建設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了全域推進海綿城市建設,保護和改善城市生態環境,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海綿城市的建設和管理活動。

    本辦法所稱海綿城市,是指通過加強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充分發揮建筑、道路和綠地、水系等生態系統對雨水的吸納、蓄滲和緩釋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徑流,實現自然積存、自然滲透、自然凈化的城市發展方式。

    第三條 海綿城市建設和管理應當遵循生態為本、自然循環、規劃引領、統籌推進、政府引導、社會參與的原則。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將海綿城市建設和管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海綿城市建設管理體制,協調解決海綿城市建設和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縣(市、區)人民政府是海綿城市建設的責任主體,統籌本行政區域內海綿城市建設和管理工作。

    第五條 市、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是海綿城市建設的綜合管理部門,負責組織推進本行政區域內海綿城市建設和管理工作。

    市、縣(市、區)發展和改革、財政、規劃和自然資源、生態環境、城市管理、水務、行政審批、氣象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海綿城市建設和管理相關工作。

    第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采取特許經營、政府購買服務等形式,吸引社會資本參與海綿城市建設和管理。

    第七條 市、縣(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規劃和自然資源、水務等主管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的海綿城市專項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海綿城市專項規劃應當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并與城市建設其他專項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相銜接。

    第八條 編制國土空間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以及道路、綠地、水系等相關專項規劃時,應當將雨水年徑流總量控制率作為約束性控制指標落實到排水分區當中。

    第九條 市、縣(市、區)規劃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供應城市建設用地時,應當明確海綿城市建設內容和指標要求。

    建設項目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規劃設計方案應當明確海綿城市建設要求。

    第十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制定海綿城市年度建設計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十一條 海綿城市規劃、設計、建設應當符合國家、省、市有關海綿城市建設的技術標準,并達到以下要求:

    (一)雨水年徑流總量控制率符合規劃要求,雨水滯蓄和收集凈化利用能力提高;

    (二)雨污實現分流,徑流污染、合流制污水溢流污染有效控制,城市黑臭水體基本消除;

    (三)城市防洪排澇能力提升、設施逐步完善,城市易澇點基本消除;

    (四)自然河流、水系、濕地等水生態系統得到保護,受破壞的水生態系統修復,熱島效應緩解;

    (五)其他要求。

    第十二條 勘察、設計單位應當按照海綿城市建設的技術標準進行勘察、設計,并對勘察、設計質量負責。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劃和設計要求以及施工技術標準,科學合理統籌施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和施工許可證。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準進行施工,對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進行檢驗,確保工程質量。

    監理單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有關的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對工程實施監理,承擔監理責任。

    第十四條 建設單位在建設工程項目竣工后,應當組織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竣工驗收報告中應當寫明海綿城市建設項目實施情況。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五條 市、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將海綿城市建設項目納入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范圍,加強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海綿城市建設目標和本行政區域的海綿城市專項規劃對老城區分期分批進行改造。

    第十七條 政府投資的海綿城市建設項目由相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進行管理,并委托管養單位運行維護,經費由各級財政統籌安排。社會投資的海綿城市建設項目由產權人或者物業管理單位負責運行維護。

    政府購買服務模式的海綿城市建設項目,運行、維護按照合同約定執行。

    第十八條 海綿城市建設項目運行維護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加強日常巡查、維修和養護,利用數字化信息技術、監測手段,確保海綿城市設施正常運行。

    第十九條 城市雨水行泄通道、易發生內澇的路段、地下通道、濕塘、雨水濕地等設置海綿城市設施的區域,應當設置必要的警示標識、預警系統,制定應急處置措施。

    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侵占、損毀海綿城市設施及配套監測設施。

    第二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海綿城市評價考核制度,細化工作目標和考核指標,定期對海綿城市建設和管理工作進行評價考核。

    市、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對海綿城市設施的運行維護情況進行監督考核,并將監督考核結果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二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鼓勵、支持海綿城市科學技術研究,加強人才隊伍建設,推廣應用先進適用的技術、工藝、設備和材料,發揮科學技術在海綿城市建設和管理中的支撐作用。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廣泛開展海綿城市知識科普宣傳,引導、鼓勵單位和個人參與海綿城市建設和管理。

    第二十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運用大數據、物聯網等信息技術進行城市洪澇實時監測預警和智慧調度,提升海綿城市建設和管理水平。

    第二十四條 市、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海綿城市建設管理舉報、投訴處理制度。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海綿城市建設和管理中的違法行為,有權向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門舉報、投訴;相關部門接到舉報、投訴后,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法律、法規、規章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六條 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海綿城市建設監督管理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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