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
赤峰市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
內蒙古自治區赤峰市人大
赤峰市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
赤峰市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
2018年1月8日赤峰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 根據2024年1月18日赤峰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關于修改<赤峰市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赤峰市人民代表大會(以下簡稱“市人民代表大會”)依照法定程序行使職權,提高議事質量和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等法律規定,結合市人民代表大會的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依照憲法和法律規定行使職權。
第三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堅持全過程人民民主,始終同人民保持密切聯系,傾聽人民的意見和建議,為人民服務,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
第四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實行民主集中制原則,以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為主線,依照法定職權和法定程序舉行會議、開展工作。
第五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每年至少舉行一次;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或者經過五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集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第二章 會議的舉行
第六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召集。每屆市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在本屆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完成后的兩個月內,由上屆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召集。
第七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始得舉行。市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應當出席,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必須按程序請假。
第八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進行下列準備工作:
。ㄒ唬┳鞒鲫P于召開市人民代表大會的決定;
。ǘ┨岢鰰h議程草案;
。ㄈ┨岢鲋飨瘓F和秘書長名單草案;
。ㄋ模┨岢龃髸泵貢L人選;
。ㄎ澹┨岢鰰h日程草案;
。Q定列席人員名單;
。ㄆ撸┢渌麥蕚涫马。
第九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二十日,將開會日期和建議會議討論的主要事項通知代表,并將準備提請會議審議的議案和法規草案發給代表。
第十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代表按照選舉單位組成代表團。代表團全體會議推選代表團團長、副團長。團長召集并主持代表團全體會議,副團長協助團長工作。
第十一條 代表團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預備會議前,審議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的主席團和秘書長名單草案、會議議程草案以及關于會議的其他準備事項,提出意見。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根據各代表團提出的意見,可以對主席團和秘書長名單草案、會議議程草案以及關于會議的其他準備事項提出調整意見,提請預備會議審議。
第十二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召開預備會議,選舉主席團和秘書長,通過會議議程和關于會議其他準備事項的決定。預備會議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持;每屆市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的預備會議,由上屆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持。
第十三條 主席團主持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主席團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主席團成員出席,始得舉行。主席團的決定由主席團全體成員的過半數通過。
第十四條 主席團第一次會議,推選常務主席若干人,推選主席團成員若干人分別擔任每次大會全體會議的執行主席。主席團常務主席召集并主持主席團會議。主席團第一次會議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或者副主任召集。
第十五條 主席團會議討論、決定以下事項:
。ㄒ唬⿻h日程;
。ǘ┐髸泵貢L人選;
。ㄈ┐硖岢鲎h案截止時間;
。ㄋ模┲飨瘓F、全體會議表決議案辦法;
。ㄎ澹┻x舉事項;
。┐髸嘘P專門委員會的審查報告;
。ㄆ撸└黜棝Q議草案;
。ò耍┳h案、質詢案、罷免案;
。ň牛┢渌马。
第十六條 主席團常務主席可以對屬于主席團職權范圍內的事項向主席團提出建議,并可以對會議日程安排作必要的調整。
第十七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設立秘書處。秘書處由秘書長和副秘書長及辦事機構工作人員組成。秘書處在秘書長領導下,辦理主席團交付的事項和處理會議日常事務工作。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
第十八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公開舉行,全體會議可以設旁聽席。
第十九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必要時可以舉行新聞發布會、記者招待會。
第二十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和印發文件,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根據需要,可以同時使用蒙古語言文字。大會秘書處和有關代表團應當為使用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代表提供必要的翻譯服務。
第三章 議案的提出、審議和辦理
第二十一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時,主席團、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市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市人民政府、市監察委員會、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屬于市人民代表大會職權范圍內的議案,由主席團決定列入會議議程。
一個代表團或者十人以上代表聯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屬于市人民代表大會職權范圍內的議案,由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會議議程,或者先交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意見,再由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會議議程。專門委員會審議的時候,可以邀請提案人列席會議,發表意見。
不作為議案的,由議案審查委員會決定作為建議、批評和意見處理。
第二十二條 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的議案,應當寫明要求解決的問題、理由和方案。
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制定或修改地方性法規的議案,應當附立法要旨及其說明。
第二十三條 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提案機關、提案人應當向會議作關于議案的說明。議案由主席團提交各代表團審議,并可以交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報告,由主席團審議決定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
大會全體會議通過的議案,由有關機關實施。
第二十四條 列入會議議程的地方性法規案,大會全體會議聽取該法規案的說明后,由各代表團審議。
法制委員會根據各代表團和有關專門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對地方性法規案進行統一審議,向主席團提出審議結果報告和草案修改稿,對重要的不同意見應當在審議結果報告中予以說明。主席團審議通過后,印發會議,并將修改后的法規案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
市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地方性法規,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請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后,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第二十五條 專門委員會審議議案和有關報告,涉及專門性問題時,可以邀請有關方面代表和專家列席會議,發表意見。
第二十六條 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在交付表決前,提案機關、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經主席團同意,會議對該議案的審議即行終止。
第二十七條 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在審議中有重大問題需要進一步研究的,經主席團提出、大會全體會議決定,可以授權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決定,報市人民代表大會下一次會議備案或者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下一次會議審議。
第二十八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的對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由大會秘書處或者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交有關機關研究處理,負責答復代表。
第二十九條 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有關機關對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未能答復的,承辦單位應當在交辦之日起三個月內,至遲不超過六個月予以答復。代表對答復不滿意的,可以提出意見,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交有關機關再作研究處理,并負責答復。
第三十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對代表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辦理情況監督檢查。有關機關應當將辦理情況向常務委員會報告,印發市人民代表大會下一次會議。
第四章 審議工作報告、審查計劃和財政預算
第三十一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應當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工作報告。
第三十二條 各代表團應將代表在審議各項報告中提出的意見,整理送交大會秘書處,由大會秘書處匯總向主席團報告。
大會秘書處根據代表提出的意見,對各項報告進行修改,經主席團或者常務主席同意后,印發會議。
第三十三條 大會對各項報告的決議草案經主席團會議討論,由各代表團審議。大會秘書處根據代表提出的意見進行修改,經主席團會議通過后,提交大會全體會議表決。
第三十四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一個月前,市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應當就上一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執行情況與本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草案、上一年度財政預算執行情況和本年度財政預算草案,向市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匯報,由財政經濟委員會初步審查。
第三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提出關于上一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執行情況與本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草案的報告、關于上一年度財政預算執行情況和本年度財政預算草案的報告和市本級部門預算草案,由各代表團審查,并由大會全體會議作出相應決議。
第三十六條 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財政預算經市人民代表大會批準后,在執行過程中作部分變更的,市人民政府應當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批準。
第五章 選舉、罷免和辭職
第三十七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委員,市人民政府市長、副市長,市監察委員會主任,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市出席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選出的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須報經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
第三十八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市人民政府市長、副市長,市監察委員會主任,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人選,由主席團或者二十人以上代表聯名提出候選人。
主席團提名的候選人人數,每一代表與其他代表聯合提名的候選人人數,均不得超過應選名額。
市出席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候選人,由中國共產黨赤峰市委員會、各民主黨派赤峰市委員會、各人民團體聯合或者單獨推薦,十人以上代表聯名也可以推薦。
候選人的提名人或者推薦人應當向會議介紹候選人的基本情況,并對代表提出的問題作必要的說明。
第三十九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秘書長,市人民政府市長,市監察委員會主任,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候選人數一般應多一人,進行差額選舉;如果提名的候選人只有一人,也可以等額選舉。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副主任、市人民政府副市長的候選人數應比應選人數多一至三人,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的候選人數應比應選人數多十分之一至五分之一,進行差額選舉。
市出席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候選人的名額,應多于應選代表名額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進行差額選舉。
在選舉市出席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和市人民代表大會換屆選舉本級國家機關領導人員時,提名、醞釀候選人的時間均不得少于兩天。
第四十條 選舉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市人民政府市長、副市長,市監察委員會主任,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和市出席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一律采用無記名投票方式。候選人獲得全體代表過半數選票的,始得當選。獲得過半數選票的候選人名額超過應選名額時,以得票多的當選。如遇票數相等不能確定當選人時,應當就票數相等的候選人重新投票。
候選人的得票數和選舉結果由會議主持人當場宣布。當選人由大會主席團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一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補選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市人民政府市長、副市長,市監察委員會主任,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時,候選人由大會主席團提名,交各代表團醞釀、討論。候選人數可以多于應選人數,也可以同應選人數相等。選舉辦法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決定。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市出席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因故出缺的,由大會補選。
第四十二條 每屆市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選舉辦法草案和市人民代表大會補選辦法草案,經主席團討論、各代表團審議后,由主席團提請大會全體會議通過。
第四十三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市人民政府市長、副市長,市監察委員會主任,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出辭職的,由主席團將其辭職請求交各代表團審議后,提請大會全體會議決定。
第四十四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有權罷免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市人民政府組成人員、市監察委員會主任、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和市出席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代表職務被原選舉單位罷免的,其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職務相應撤銷,由主席團或者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予以公告。
第四十五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時,主席團、常務委員會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聯名,可以提出對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市人民政府組成人員、市監察委員會主任、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罷免案;主席團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聯名,可以提出對市出席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罷免案。罷免案由主席團提交會議審議后,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或者由主席團提議,經大會全體會議決定,組織調查委員會,由市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根據調查委員會的報告審議決定。
罷免案以書面形式提出,寫明罷免理由,并提供有關的材料。
罷免案提交大會全體會議表決前,被提出罷免的人員有權在主席團會議和大會全體會議上提出申辯意見,或者書面提出申辯意見。在主席團會議上提出的申辯意見或者書面提出的申辯意見,由主席團印發會議。
第四十六條 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辭職或者被罷免,須報經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
罷免市出席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決議,須報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六章 詢問和質詢
第四十七條 各代表團審議議案和有關報告時,有關部門應當派負責人員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各代表團全體會議審議政府工作報告、關于上一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執行情況與本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草案的報告、關于上一年度財政預算執行情況和本年度財政預算草案報告時,市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負責人應當到會,分別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主席團、專門委員會對議案和有關報告審議時,市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負責人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并可以對議案或者有關報告作補充說明。
第四十八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一個代表團或者十人以上代表聯名,可以提出對市人民政府及所屬工作部門、市監察委員會、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的質詢案。
質詢案必須寫明質詢對象、質詢的問題和內容。
第四十九條 質詢案按照主席團的決定由受質詢機關的負責人在主席團會議、大會全體會議或者有關的專門委員會會議上口頭答復,或者由受質詢機關書面答復;在主席團會議或者專門委員會會議上答復的,提質詢案的代表團團長或者代表有權列席會議,發表意見。
提質詢案的代表半數以上對答復不滿意的,可以要求受質詢機關再作答復。
在專門委員會會議或者代表團會議上答復的,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代表團應當將答復質詢案的情況向主席團報告。
主席團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將答復質詢案的情況報告印發會議。
質詢案以書面答復的,受質詢機關的負責人應當簽署,由主席團決定印發會議。
第七章 調查委員會
第五十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組織關于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
第五十一條 主席團和兩個以上的代表團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聯名,可以提議組織關于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由主席團提請大會全體會議決定。
調查委員會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若干人和委員若干人組成,由主席團在代表中提名,提請大會全體會議通過。調查委員會可以聘請專家參加調查工作。
第五十二條 調查委員會進行調查的時候,市各級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各族公民,都有義務如實提供材料和情況。提供材料的公民要求調查委員會對材料來源保密的,調查委員會應當予以保密。
調查委員會在調查過程中,可以不公布調查的情況和材料。
第五十三條 調查委員會應當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提出調查報告。市人民代表大會根據調查委員會的報告,可以作出相應的決議。
市人民代表大會可以授權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聽取調查委員會的調查報告,作出相應決議,報市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備案。
第八章 發言和表決
第五十四條 代表要求在大會全體會議上發言的,應當在會前向秘書處報告,由大會執行主席安排發言順序;在大會全體會議上臨時要求發言的,經大會執行主席許可,始得發言,并聽從大會執行主席對發言時長的安排。
第五十五條 大會全體會議表決議案,由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
表決結果由會議主持人當場宣布。
第五十六條 預備會議、全體會議表決議案采用無記名按表決器方式。如果表決器系統在使用中發生故障,采用舉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由主席團決定。
主席團會議表決采用舉手方式。
罷免案的表決采用無記名投票方式。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七條 本規則由赤峰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五十八條 本規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