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赤峰市氣象災害防御辦法》的決定
赤峰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赤峰市氣象災害防御辦法》的決定
內蒙古自治區赤峰市人民政府
赤峰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赤峰市氣象災害防御辦法》的決定
赤峰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赤峰市氣象災害防御辦法》的決定
(《赤峰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赤峰市氣象災害防御辦法〉的決定》已經2023年12月22日赤峰市人民政府第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赤峰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赤峰市氣象災害防御辦法》的決定
為了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統一、尊嚴和權威,市人民政府對現行有效的政府規章進行了清理,決定對《赤峰市氣象災害防御辦法》作如下修改:
將第二十六條第三款修改為:“其他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向社會發布災害性天氣預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