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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通遼市沙化土地治理條例

    1. 【頒布時間】2022-12-27
    2. 【標題】通遼市沙化土地治理條例
    3. 【發文號】
    4. 【失效時間】
    5. 【頒布單位】內蒙古自治區通遼市人大常委會
    6. 【法規來源】https://www.tongliaowang.com/2023/01/19/99615324.html

    7. 【法規全文】

     

    通遼市沙化土地治理條例

    通遼市沙化土地治理條例

    內蒙古自治區通遼市人大常委會


    通遼市沙化土地治理條例


    通遼市沙化土地治理條例

    (2022年10月28日通遼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2022年12月27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九次會議批準)

    第一條 為加強生態文明建設,科學開展沙化土地治理,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沙治沙法》《內蒙古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沙治沙法〉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沙化土地的治理和開發利用等活動,適用本條例。沙化土地的具體范圍由市防沙治沙規劃確定。

    第三條 沙化土地治理應當堅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體化保護和系統治理,遵循統一規劃、因地制宜、分類治理、科技支撐、合理利用、政府組織、社會參與的原則。

    第四條 市、旗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沙化土地治理工作,將沙化土地治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按照本級防沙治沙規劃通過的項目安排預算資金。

    第五條 市、旗縣級人民政府林業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協調、指導本行政區域內沙化土地的治理工作。林業和草原、發展和改革、自然資源、生態環境、農牧、水務、財政、科學技術、審計、公安機關等行政主管部門和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各負其責,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沙化土地治理工作。第六條 市、旗縣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據上一級人民政府防沙治沙規劃,編制本行政區域防沙治沙規劃,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批準。編制防沙治沙規劃,應當根據沙化土地所處的地理位置、土地類型、植被狀況、氣候和水資源狀況、土地沙化程度等自然條件及其所發揮的生態、經濟功能,對沙化土地實行分類保護、綜合治理和合理利用。沙化土地分為封禁保護區、恢復保護區、治理利用區。市、旗縣級人民政府林業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和改革、自然資源、生態環境、農牧、水務等有關部門依據批準的防沙治沙規劃,編制具體實施方案,經同級人民政府同意后實施。

    第七條 市、旗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行政領導防沙治沙任期目標責任考核獎懲制度,按照年度防沙治沙任務,逐級簽訂目標責任狀。第八條 市、旗縣級、蘇木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開展沙化土地治理知識宣傳教育,增強公民沙化土地治理意識,引導和動員社會各界參與沙化土地治理。

    第九條 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防止該土地沙化的義務。使用已經沙化的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治理該沙化土地的義務。

    第十條 在沙化土地治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組織和個人,由市、旗縣級人民政府給予表彰獎勵;有突出貢獻的,應當給予重獎。第十一條 市、旗縣級、蘇木鄉鎮人民政府在沙化土地治理中應當按照適地適樹適草原則,選擇抗逆性強的優良樹種、草種,科學造林種草,對已經栽植的大面積人工純林逐步進行混交林改造。

    第十二條 旗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需要在本行政區域內蘇木鄉鎮、嘎查村建立植被管護組織,確定管護人員,制定并執行植被管護、考核和獎懲制度。管護人員發現危害沙化土地植被的行為或者火險火情等問題,應當及時處置并向蘇木鄉鎮人民政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蘇木鄉鎮人民政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及時處理。

    第十三條 市、旗縣級人民政府林業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嚴格控制防風固沙林網、林帶的更新采伐。在流動和半固定沙化土地邊緣地帶營造的喬木型防風固沙林網、林帶,未達到過熟林或者未營造接替林網、林帶的,不得批準采伐。灌木型防風固沙林網、林帶按照有關技術規定進行平茬撫育。

    第十四條 市、旗縣級人民政府林業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門在沙化土地治理中應當對松材線蟲、美國白蛾等林木病蟲害,草原鼠害,少花蒺藜草和刺萼龍葵等毒害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進行監測預警、調查、檢驗檢疫和防治。

    第十五條 市、旗縣級、蘇木鄉鎮人民政府可以按照防沙治沙規劃,依托光、熱、水、砂、風、景觀等資源,依法適度發展相關產業,鼓勵、支持發展新能源產業等綠色產業。

    第十六條 鼓勵、支持在沙化土地治理中選擇其他先鋒植物種替代沙蒿種子。

    第十七條 禁止通過虛報沙化土地治理面積、冒領等手段騙取財政生態保護補助資金。

    第十八條 在沙化土地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 將草地、林地或者荒地開墾為耕地的;

    (二) 非法采土、采砂或者采石的;

    (三) 非法圍封、圈占的;

    (四) 在地下水禁采區內取用地下水的,或者限采區內新增取用地下水的;

    (五) 傾倒固體廢物、排放污水的;

    (六) 濫伐盜伐林木的;

    (七) 砍挖灌木、藥材及其他固沙植物的;

    (八) 超過核定的適宜載畜量放牧的,或者在禁牧區、休牧期放牧的;

    (九) 其他破壞沙化土地治理的行為。

    第十九條 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沙治沙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已經作出具體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條 使用未沙化的國有土地的使用權人和農村集體所有土地的承包經營權人或者經營權人,造成使用、經營的土地沙化的,應當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市、旗縣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和蘇木鄉鎮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在沙化土地治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本條例自2023年3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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