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遼市極端天氣應對條例
通遼市極端天氣應對條例
內蒙古自治區通遼市人大常委會
通遼市極端天氣應對條例
通遼市極端天氣應對條例
(2022年8月30日通遼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2022年9月28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批準)
第一條 為了加強極端天氣應對,避免、減輕極端天氣造成的損失,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應對極端天氣,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的極端天氣,是指根據市、旗縣級氣象主管機構發布的,達到橙色預警信號的暴雨、暴雪、大風、寒潮、干旱,或者達到紅色預警信號的冰雹、高溫、沙塵暴等特殊天氣。
第三條 極端天氣應對應當堅持以人為本、科學防治、屬地管理、政府主導、部門聯動、社會參與的原則。
第四條 市、旗縣級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本行政區域內極端天氣應對工作,將極端天氣應對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五條 建立市、旗縣、蘇木鄉鎮、嘎查村四級極端天氣應對工作責任體系,健全極端天氣應對指揮協調、社會動員、物資儲備和激勵機制。
市、旗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落實極端天氣應對責任納入政府績效考核指標。
第六條 蘇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極端天氣先期處置、基層動員、抗災自救、災情調查等應對工作,健全極端天氣應對網格機制,明確極端天氣應對機構和人員,協助專業應急救援隊伍開展救援。
第七條 嘎查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明確極端天氣應對人員,協助所在地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開展極端天氣應對工作;組建應急救援隊伍,開展自救互救工作。
第八條 市、旗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氣象主管機構和應急管理、自然資源、水務、交通運輸、住房和城鄉建設、林業和草原、農牧等部門,聯合制定極端天氣公眾應對指引。
市、旗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推動極端天氣應對知識宣傳進機關、進鄉村、進社區、進學校、進企業、進家庭、進網絡,提高公眾防范極端天氣的意識和能力。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極端天氣應對知識公益宣傳。
第九條 市、旗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制定本行政區域極端天氣應急預案和專項應急預案。
市、旗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制定本部門極端天氣應急預案。
蘇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制定本轄區極端天氣應急預案。
應急預案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備案。
第十條 下列重點防控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極端天氣應急預案,并報行業主管部門備案:
(一)鐵路、航空、道路運輸等公共交通運營單位;
(二)學校、醫院、商場、賓館、企業、大型超市、幼托機構、養老機構、旅游景區、文化體育場館等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
(三)建筑施工單位以及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危險廢物、放射性物品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運、使用單位;
(四)道路、通信、供電、供水、排水、供氣、供熱等基礎設施的經營、管理單位;
(五)人員密集的高層建筑、地下空間等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
(六)市、旗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單位。
第十一條 應急預案制定機關和重點防控單位應當通過實戰化演練、桌面推演等方式組織開展應急演練,并根據需要和情勢變化適時修訂應急預案。
第十二條 市、旗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氣象主管機構和應急管理、自然資源、水務、交通運輸、住房和城鄉建設、林業和草原、農牧等部門開展極端天氣災害風險調查,明確本級極端天氣災害風險存在的區域、時段、等級,劃定重要防控區域、重點防控期、重大風險點,采取隱患治理措施和安全防范措施。
蘇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極端天氣風險重要防控區域、重大風險點和重點防控單位設立警示標牌,標明風險類型、影響范圍、安全轉移路線、避難場所、責任人、災情險情報告電話等信息。
第十三條 市、旗縣級人民政府和重點防控單位應當建立專職或者兼職應急救援隊伍,開展救援技能培訓,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機械、設備和物資,提高應急救援能力。
第十四條 市、旗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統一規劃建設監測網絡,推進氣象主管機構和應急管理、自然資源、水務、交通運輸、住房和城鄉建設、林業和草原、農牧等部門實現監測網絡實時信息共享。
第十五條 市、旗縣級人民政府在氣象主管機構發布極端天氣預警信號后,應當立即決定極端天氣應急響應級別,發布啟動應急響應命令。
第十六條 市、旗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極端天氣預警信號全媒體信息發布機制,將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媒體納入預警信號接收單位,接收單位應當按照要求及時播發或者刊登。
蘇木鄉鎮、街道、嘎查村社區應當實行網格化傳播機制,快速、準確傳播預警信號到戶到人。
第十七條 極端天氣預警信號發布后,市、旗縣級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下列預警措施:
(一)組織災情監測、信息收集和會商研判;
(二)命令有關部門、單位和應急救援隊伍進入應急待命狀態;
(三)通知停課、停工、停產、停運、停業、停止戶外集體活動;
(四)巡視管護市政基礎設施和重要工程設施,及時采取加固、隔離、清淤、搶修等措施;
(五)檢查易受極端天氣影響的場所、區域,及時配備現場值守人員,對增加極端天氣災害風險的設施、物品予以拆除、清理;
(六)調集搶險救災所需物資、裝備,清理應急避難場所和搶險救災通道;
(七)其他必要防范性、保護性措施。
第十八條 極端天氣災害發生后,市、旗縣級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下列應急處置措施:
(一)組織營救受災人員,啟用應急避難場所,轉移安置受災群眾,打通搶險救災通道,實施醫療救護、衛生防疫、生態環境保護以及其他保障措施;
(二)保障食品、飲用水、衣物、帳篷、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應;
(三)標明危險區域,封鎖危險場所,劃定警戒區,實行交通運輸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
(四)組織修建搶險救災臨時工程,清除影響搶險救災的障礙物;
(五)組織搶修道路、通信、供電、供水、排水、供氣、供熱等基礎設施;
(六)強排低洼地段、地下設施、雨水管網的積水;
(七)組織社會力量參與清除冰雪等搶險救災活動;
(八)依法征用組織、個人的車輛、器材或者其他物資;
(九)依法從嚴懲處囤積居奇、哄抬物價、制假售假等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穩定市場價格,維護市場秩序;
(十)依法從嚴懲處哄搶財物、干擾破壞應急處置工作等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維護社會治安;
(十一)其他應急處置措施。
第十九條 鼓勵、支持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依法有序參與志愿服務等活動。
鼓勵、支持社會組織建立救援隊伍。
第二十條 重點防控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旗縣級人民政府有關行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一)未制定或者未按照要求制定應急預案的;
(二)未按照要求開展應急演練的;
(三)拒絕開放在重點防控單位設立的應急避難場所的。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不服從極端天氣應對決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實施其依法采取的極端天氣應對措施,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市、旗縣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和蘇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其工作人員在極端天氣應對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通遼經濟技術開發區應對極端天氣工作參照本條例關于旗縣級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本條例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