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陽市高標準農田建設管理暫行規定
沈陽市高標準農田建設管理暫行規定
遼寧省沈陽市人民政府
沈陽市高標準農田建設管理暫行規定
沈陽市高標準農田建設管理暫行規定
(2023年8月3日沈陽市人民政府令第95號公布 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規范和加強高標準農田建設管理,推動本市高標準農田建設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黑土地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高標準農田的新建、改造提升及其相關管理工作,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高標準農田,是指田塊平整、集中連片、設施完善、節水高效、農電配套、宜機作業、土壤肥沃、生態友好、抗災能力強,與現代農業生產和經營方式相適應的旱澇保收、穩產高產的耕地。
第四條 高標準農田建設應當遵循政府主導、多元參與、優化投入、因地制宜、建管并重、注重質量、良田糧用、智能監管的基本原則。
第五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高標準農田建設工作的組織領導,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合做好本轄區高標準農田建設相關工作,履行屬地管理職責。
第六條 市農業農村部門負責指導本市高標準農田建設工作,制定高標準農田建設規劃和相關制度,對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進行監督檢查。
區、縣(市)農業農村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高標準農田建設工作,制定縣域高標準農田建設規劃,開展全面初步設計,組織實施農田建設項目,報告項目進展情況,做好預算績效管理具體工作,并開展日常監管。
市和區、縣(市)財政部門負責農田建設補助資金的預算分解下達、資金審核撥付、資金使用監督及預算績效管理等工作。
發展改革、工信、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交通、水務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做好高標準農田建設相關工作。
第七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工程進度足額安排資金,保障資金及時支付。不得截留、滯留、擠占、挪用農田建設補助資金,做到?顚S。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不得由施工單位墊資建設。
第八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可以通過金融貸款、發放專項債券等方式,吸引金融資本投入高標準農田建設。鼓勵專業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組織及企業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資金投入高標準農田建設。
第九條 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實行招標投標制。市農業農村部門可以按照國家集中統一管理的要求統一制定評標辦法。
招標人應當嚴格執行評標辦法,嚴格審查投標單位和人員的違法違規失信行為記錄,不得有圍標、串標、違法分包和轉讓等不良行為記錄,以及有違規出借資質的單位參與投標。
第十條 高標準農田設計單位應當廣泛征求項目所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以及其他利益相關方的意見建議,吸納合理意見,編制項目初步設計文件。
第十一條 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行業有關工程建設法規、技術規程、技術標準的規定以及設計文件和施工合同的要求進行施工,選用的材料、設備應當符合設計文件和合同要求,并建立完整、可追溯的施工技術檔案,對其施工的工程質量負責。
施工單位不得將所承攬的工程轉包或者違法分包。
第十二條 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監理單位應當采取旁站、巡視、跟蹤檢測和平行檢驗等方式實施監理,加強材料質量、隱蔽工程、關鍵工序、單項工程驗收等關鍵環節監理力度,對施工質量、進度、安全等問題及時記錄報告、督促整改并開展復查。不得通過串通、欺詐等手段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
未經監理工程師簽字,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裝,不得進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第十三條 區、縣(市)農業農村部門應當在項目滿足下列條件后,向市農業農村部門提出竣工驗收申請。
。ㄒ唬┩瓿稍O計建設內容并符合設計和質量要求;
。ǘ┰O備及配套設施調試運行正常;
。ㄈ┙ㄔO、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四方驗收合格;
。ㄋ模┩瓿蓻Q算審計;
。ㄎ澹﹥葮I資料齊全;
。┩瓿身椖砍醪津炇。
第十四條 項目竣工驗收后,區、縣(市)農業農村部門應當在項目區設立統一規范的公示標牌和標志(農業農村部制定統一格式),將項目建設相關信息進行公示,接受社會和群眾監督。
第十五條 按照“誰受益、誰管護,誰使用、誰管護”的原則,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本地區高標準農田工程設施管護制度,建立管護經費合理分擔機制。明確高標準農田工程設施所有權人,確定管護主體、管護內容、管護要求,落實管護責任。引導專業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組織及企業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參與高標準農田工程設施建后管護。
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可以通過購買損毀工程險等方式保障工程長期效益。
第十六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因地制宜規劃建設生產規;、作業機械化、服務社會化、經營市場化、管理數字化的農業現代化先行典范區。
第十七條 市和區、縣(市)農業農村部門應當加強高標準農田建設信息化管理,建立健全高標準農田在線監管平臺,實時填報高標準農田項目規劃、設計、施工、監理、驗收、管護等信息,實現高標準農田建設智能化監管。
第十八條 從事高標準農田建設和管理的工作人員,在高標準農田建設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十九條 本規定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