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陽市戶外廣告設置管理辦法
沈陽市戶外廣告設置管理辦法
遼寧省沈陽市人民政府
沈陽市戶外廣告設置管理辦法
沈陽市戶外廣告設置管理辦法
(2022年12月8日沈陽市人民政府令第94號公布 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規范戶外廣告的設置管理,創造干凈、整潔、有序、安全的市容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戶外廣告設置及其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戶外廣告,是指利用建(構)筑物、場地、設施、交通工具等設置的燈箱、霓虹燈、電子顯示裝置、展示牌、實物造型或者以其他形式向戶外發布廣告信息的設施。
第四條 設置戶外廣告應當堅持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安全環保、美觀整潔的原則。
第五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戶外廣告設置工作的領導。
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主管部門負責本市戶外廣告設置的監督管理及綜合協調工作。
區、縣(市)城市管理及執法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劃分,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戶外廣告設置的日常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
交通運輸、自然資源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戶外廣告設置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主管部門應當編制本市戶外廣告設置規劃。
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主管部門和區、縣(市)城市管理及執法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劃分,編制本行政區域內戶外廣告設置詳細規劃。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編制公共交通設施、公共交通工具及地鐵與軌道交通設施的戶外廣告設置詳細規劃。
戶外廣告設置詳細規劃應當符合本市戶外廣告設置規劃總體要求;戶外廣告設置規劃、詳細規劃應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七條 戶外廣告設置規劃、詳細規劃報送審批前,組織編制部門應當依法將設置規劃、詳細規劃草案向社會公示,并采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專家和公眾的意見。公告的時間不得少于30日。
組織編制部門應當充分考慮專家和公眾的意見,并在報送審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見采納情況及理由。
第八條 戶外廣告設置規劃、詳細規劃批準后,不得擅自更改;確需更改的,應當按照原批準程序報請批準。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設置戶外廣告:
。ㄒ唬├媒煌ㄐ盘枱、交通標志、交通執勤崗設施、道路隔離欄、人行天橋護欄、高架軌道隔聲墻、道路以及橋梁防撞墻與隔聲墻等交通安全設施的;
。ǘ┰诘缆方徊婵谝暰嗳切畏秶鷥、除道路隔離欄外的交通安全設施和交通標志周邊10米內,以及公交站牌、路名牌、出租車場招牌、消防栓等設施周邊5米內的;
。ㄈ┰谌诵刑鞓蚵涞胤鎏、過街地道、過河隧道、公路收費口、高架道路落地匝道及軌道交通等人和車流出入口周邊10米內,以及大量車流集散的公共建筑出入口周邊5米內設置獨立式戶外廣告設施的;
。ㄋ模┛缭匠鞘械缆、公路的;
。ㄎ澹┰谒こ坦芾矸秶鷥,各類地下管線、架空線以及其他生命線工程安全保護范圍內,消防通道和消防場地內的;
。├梦7吭O置,或者設置后可能危及建(構)筑物和設施安全的;
。ㄆ撸┰谘亟峙徑ㄖ镏g的空間、坡屋面或者造型獨特屋面的;
。ò耍┮栏接谛械罉浜头周嚲G帶中的;
。ň牛┰趪覚C關、文物保護單位、風景名勝區、中小學校以及幼兒園等建筑控制地帶的;
。ㄊ┦泻蛥^、縣(市)人民政府禁止設置戶外廣告的區域。
除商業步行街和商業街坊內圈外,戶外廣告不得播放聲音;播放聲音的,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規定。
第十條 設置戶外廣告,應當取得戶外廣告設置使用權。
戶外廣告設置使用權應當通過招標、拍賣等方式取得。
第十一條 設置大型戶外廣告的,應當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主管部門依法實施行政許可。未經行政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置。
設置中、小型戶外廣告的,應當符合戶外廣告設置規劃以及有關技術規范要求。
第十二條 因舉辦文化、旅游、體育、節日慶典、促銷活動或者商品交易會、展銷會等需要臨時設置大型戶外廣告的,從事戶外廣告經營管理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以下簡稱設置人)應當提前5個工作日向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行政許可手續。
第十三條 大型戶外廣告設置許可期限最長不超過5年,臨時設置大型戶外廣告許可期限最長不超過15 天。
大型戶外廣告設置期限屆滿需要繼續設置的,設置人應當在設置期限屆滿30日前向原許可機關提出申請,原許可機關應當在設置期限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逾期未作出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
設置期限屆滿后不再設置或者申請延期未獲得批準的,設置人應當于設置期限屆滿之日起7日內自行拆除。
第十四條 大型戶外廣告應當按照批準的地點、位置、形式、規格、數量等要求設置,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依法向原許可機關申請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五條 大型戶外廣告在批準使用期限內,因城市規劃、建設、管理等公共利益需要確需拆除的,原許可機關應當提前30日書面通知設置人限期拆除;因拆除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應當依法予以補償。
第十六條 公益戶外廣告不得變相設計、制作、發布商業廣告。
鼓勵設置人在戶外廣告閑置期間以公益廣告進行覆蓋,并符合公益廣告設置要求。
第十七條 設置電子顯示屏廣告的,應當符合城市照明管理要求和電子顯示屏亮度控制標準,安裝亮度調節裝置,科學控制亮度和使用時間。播放畫面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規定。
第十八條 設置人是戶外廣告維護、管理的安全責任人,應當履行戶外廣告的保養、維修、安全檢查等日常管理責任。
第十九條 設置人應當制定災害性天氣應急預案。在大風、大雪、雷雨等災害性天氣來臨前以及發生后,應當對戶外廣告進行專項安全檢查,并采取安全防護措施。
第二十條 設置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定期對戶外廣告進行日常檢查,對基礎及錨固、構架及連接、面板及圍護、構架防腐、電氣照明及防雷等存在的安全隱患及時進行修復。
第二十一條 設置人應當加強日常維護管理,保持戶外廣告整潔、完好、美觀。
戶外廣告出現畫面污損、嚴重褪色、字體殘缺等影響市容市貌的,應當及時維修、更新;配置夜間照明設施的,應當保持照明設施功能完好;設置霓虹燈、電子顯示裝置、燈箱等設施的,應當保持畫面顯示完整;出現斷亮、殘損的,應當及時維護、更換,并在修復前停止使用。
第二十二條 戶外廣告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安全檢測;未經檢測或者檢測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戶外廣告達到設計工作年限的,應當予以拆除。
第二十三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主管部門和區、縣(市)城市管理及執法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劃分,加強戶外廣告工作的監督和檢查,建立行政執法公示、執法全過程記錄、執法巡查和安全檢查制度,及時查處戶外廣告設置過程中的下列違法行為:
。ㄒ唬┪唇浽S可擅自設置大型戶外廣告的;
。ǘ⿷敉鈴V告存在安全隱患的;
。ㄈ⿷敉鈴V告畫面污損、顯示不全、嚴重褪色、字體殘缺等影響市容市貌的;
。ㄋ模┲、小型戶外廣告未按照戶外廣告設置規劃以及有關技術規范要求設置的。
第二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違反本辦法規定設置戶外廣告的,有權進行投訴和舉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主管部門或者區、縣(市)城市管理及執法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對投訴和舉報進行處理。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法律、法規和規章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設置大型戶外廣告,影響市容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可處以罰款。
第二十七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主管部門、區、縣(市)城市管理及執法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戶外廣告設置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公路、高速公路用地范圍內設置戶外廣告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2004年7月16日沈陽市人民政府令第38號公布的《沈陽市戶外廣告設置管理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