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
長春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
吉林省長春市人民政府
長春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
長春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
長春市人民政府令
第95號
《長春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已經2024年2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4年3月31日起施行。
市長:王子聯
2024年2月23日
長春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
為貫徹落實國家和省關于清理政府規章的要求,維護國家法制統一,市政府對現行有效的政府規章進行了全面清理,決定對4部政府規章予以修改,廢止1部政府規章。
一、修改4部政府規章的部分條款
。ㄒ唬﹦h去《長春市撥用房產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
。ǘ﹦h去《長春市出售公有住房管理辦法》第四十條。
。ㄈ﹦h去《長春市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暫行規定》第二十六條。
。ㄋ模﹦h去《<長春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實施辦法》第十九條。
此外,對上述政府規章的條款序號作相應調整。
二、廢止《長春市國內技術安全保衛工作暫行規定》(1998年9月17日市政府令第12號公布自1998年9月17日施行)
本決定自2024年3月3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