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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通運輸部關于印發《城市軌道交通客運組織與服務管理辦法》的通知

    1. 【頒布時間】2025-4-8
    2. 【標題】交通運輸部關于印發《城市軌道交通客運組織與服務管理辦法》的通知
    3. 【發文號】交運規〔2025〕3號
    4. 【失效時間】
    5. 【頒布單位】交通運輸部
    6. 【法規來源】https://www.gov.cn/gongbao/2025/issue_12026/202505/content_7022573.html

    7. 【法規全文】

     

    交通運輸部關于印發《城市軌道交通客運組織與服務管理辦法》的通知

    交通運輸部關于印發《城市軌道交通客運組織與服務管理辦法》的通知

    交通運輸部


    交通運輸部關于印發《城市軌道交通客運組織與服務管理辦法》的通知


    交通運輸部關于印發《城市軌道交通客運組織與服務管理辦法》的通知

    交運規〔2025〕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運輸廳(委):

    現將修訂后的《城市軌道交通客運組織與服務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交通運輸部          

    2025年4月8日    





    城市軌道交通客運組織與服務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城市軌道交通客運組織與服務工作,推動城市軌道交通服務質量提升,更好地保障人民群眾安全、便捷出行,根據《城市公共交通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保障城市軌道交通安全運行的意見》(國辦發〔2018〕13號)、《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8年第8號)等有關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地鐵、輕軌等城市軌道交通的客運組織與服務及其監督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城市軌道交通客運組織與服務工作堅持以人民為中心,遵循安全第一、乘客為先、需求導向、持續改進的原則。

    第四條 城市軌道交通所在地城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城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以下統稱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軌道交通客運組織與服務的監督管理工作。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以下簡稱運營單位)負責城市軌道交通客運組織與服務工作。



    第二章 基礎管理



    第五條 運營單位應建立客運組織與服務質量管理體系,制定車站崗位職責與人員培訓、應急預案和演練、客流組織及服務管理、客運設施設備管理、票務管理、環境衛生管理、信息發布、乘客遺失物保管和招領等制度。

    第六條 運營單位應根據車站規模、客流情況、設施設備布局、設備系統自動化程度、應急處置要求、服務標準、公眾需求等,科學設置客運人員崗位,明確崗位職責和作業標準,相應配備符合要求的客運人員。人員上崗前應經過崗位培訓,掌握本崗位知識和技能。

    第七條 運營單位應與出入口屬地,連通的物業、商鋪,客運樞紐等相關單位明確車站管轄界線和安全管理責任。車站管轄范圍一般以出入口建筑垂直投影線、樓梯臺階、進出口閘機圍欄等為界。

    第八條 城市軌道交通線網應統一標志標識。

    車站醒目位置應張貼本站首末班車時間、周邊公交換乘信息、無障礙設施指引、車站疏散示意圖、票價及乘客乘車規范,以及禁止、限制攜帶物品目錄等。出入口、站內指示和導向標志應清晰、醒目、連續、規范。車站控制室、設備房、軌行區等區域應設置醒目的禁行標志,應急裝置應設置醒目的警示標志和安全使用指引。

    第九條 運營單位應根據車站規模、客流特點、設施設備布局、崗位設置等,制定工作日、節假日、重要活動以及突發事件的車站客運組織方案(含應急預案),換乘站還應包括共管換乘站協同客運組織要求(含應急預案),做到“一站一方案”,并根據車站實際客流和設施設備變化情況及時修訂完善。

    第十條 運營單位應以服務乘客安全出行為導向建立客運、行車、維保等業務工作協調機制,根據客流變化優化客運、行車、維保方案,不斷滿足客流需要。

    運營單位應組織客運人員開展應急設施設備使用方法和應急處置措施等實操培訓,充分利用客流較少時段,在車站和列車開展應急疏散、應急設施設備使用等實戰演練。



    第三章 客運組織



    第十一條 車站應根據本站客流流線組織乘客進出站、換乘。因新線開通、車站客流變化、車站設施設備布局改變、樞紐站銜接等,需要對客流流線進行調整的,應對車站整體客流流線、人員疏散進行統籌論證,必要時可組織專家進行風險評估。車站客流流線設置、設施設備布局等應綜合考慮反恐防范、安檢、治安防范和消防安全需要。與火車站、汽車客運站、機場等相銜接的車站,應加強信息共享、標志接續、流線銜接等服務協同,提供的安檢場地應為安檢互認提供便利,以減少重復安檢,提高通行效率和服務水平。

    第十二條 車站工作人員應在每日運營前,對車站客運設施設備進行檢查,應在首班車到站前完成準備工作,開啟所有投入運營的出入口、換乘通道和自動扶梯、電梯。末班車前一列車駛離車站后,應通過廣播等方式告知乘客末班車信息。換乘站應根據列車運行計劃、乘客換乘所需時間,及時關閉換乘通道或者采取其他禁止換乘的措施,防止乘客誤入。

    列車退出運營前,應對車內進行巡視,確認無乘客滯留后退出運營。車站關閉前,應對車站進行巡視,播放關站廣播,確認無乘客滯留并妥善處置遺留物品后關閉車站。

    第十三條 車站工作人員應對投入運營的車站出入口、站廳、站臺、通道等公共區域進行巡視,檢查應急設施、乘客信息系統、自動售檢票設備、標志標識、照明設施、電扶梯、站臺門、站臺候車椅狀態,運營期間巡視頻率不應低于每3小時一次,發現異常情況及時進行處理;遇客流高峰、惡劣天氣、重大活動等情況,應根據需要增加巡視次數。

    客流集中的出入口、站臺門、樓扶梯、換乘通道等重點區域,站臺列車集中到發、車站客流高峰時段、運營臨時調整等重要時段,列車降級運行、客運設備故障停止服務等非正常情況,應加強安全盯控和組織引導,必要時相關區域增加車站工作人員。

    第十四條 車站站臺服務人員應維護站臺候車及上下車秩序,查看車門和站臺門的開閉狀態,防止夾人夾物動車。遇站臺緊急關閉按鈕、車門和站臺門緊急解鎖裝置觸發或消防報警裝置啟動,要立即查明原因,妥善處置。發生信號故障等突發情況時,車站站臺服務人員應按規定協助行車人員做好接發列車引導。

    第十五條 運營單位應當持續監測客流情況,科學編制列車運行計劃,在線路設計能力范圍內合理安排運力,不斷滿足客流需求。

    發生突發大客流時,客運人員應當協調行車調度人員及時增加運力進行疏導。預判站臺客流聚集超過預警值、可能危及安全時,應當實施單站級客流控制。無法緩解客流壓力的,應當在本線多個車站實施單線級客流控制;仍無法緩解客流壓力或預判斷面客流滿載率超過預警值時,應當在本線及與之換乘的線路車站實施線網級客流控制。預警值由運營單位根據列車運輸能力、站臺容納能力、設施設備配置、客流規律等確定。

    客流控制措施包括關停部分自動檢票機、關閉自動扶梯、關閉換乘通道或其他禁止換乘的措施、單向開放或關閉出入口等。臨時采取客流控制措施的,車站應通過乘客信息系統、廣播等形式及時告知乘客。常態化采取客流控制措施的,車站應公布采取客流控制措施的日期、時段等信息,并對客流控制措施的實施效果持續進行評估,可以取消的,應及時取消。

    第十六條 車站公共區域施工作業一般應安排在非運營時間進行。確需在運營時間進行的,運營單位應采取劃定隔離區域、圍蔽、工作人員現場盯控等安全防護措施,加強客流疏導,對乘客做好解釋說明。對于涉及關閉車站出入口或換乘通道、暫停車站使用、縮短運營時間的施工改造,運營單位應提前報告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并向社會公告。

    第十七條 非突發情況的列車越站,應至少提前一站告知車內乘客,并通過站內廣播告知車站乘客。列車因故在車站停留時,列車車門、站臺門應處于開啟狀態,列車和車站通過廣播告知車內、車站乘客。

    第十八條 出現低溫雨雪冰凍等惡劣天氣時,運營單位應采取鋪設防滑墊、設置防滑或防擁堵提示等必要措施,加強廣播提示和現場疏導;站內或出入口乘客聚集可能造成客流對沖等情況時,可調整自動扶梯運行方向或暫時關閉自動扶梯,危及乘客安全時,可暫時關閉出入口。

    第十九條 車站發生火災、淹水倒灌、公共安全、公共衛生等突發事件時,車站工作人員應當報告行車調度部門,按照應急預案進行現場處置,必要時采取關閉出入口、疏散站內乘客、封站等措施。



    第四章 客運服務



    第二十條 城市軌道交通線路全天運營時間不應少于15小時。運營單位應當根據客流需求,制定列車運行計劃,高峰時段加大安排運力,不斷提高乘客服務體驗。

    遇節假日、大型活動、惡劣天氣以及銜接火車站或者機場的線路有火車、飛機大面積晚點的,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可要求運營單位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適當采取開行臨時車次、加密行車間隔、延長運營時間等措施。

    第二十一條 車站乘客信息系統應當準確發布當前列車到達時間、后續一班列車到達時間、開行方向等信息,發生突發事件時,及時提供緊急信息。車站乘客信息系統出現故障或者信息發布錯誤等情況時,應及時處置。

    第二十二條 車站站臺應廣播排隊候車、安全乘車等提示信息,列車進站時站臺應廣播列車到站和開行方向。列車應廣播到達車站和換乘信息,需要開啟另一側車門時,應通過廣播提前告知乘客。

    第二十三條 自動扶梯和電梯運行時間應當與車站運營時間同步。

    自動扶梯發生故障時,應立即停止使用,在自動扶梯出入口放置安全護欄、警示標志等,引導乘客使用其他自動扶梯或者樓梯。

    電梯發生故障時,應立即停止使用,在電梯口放置安全護欄、警示標志等。有乘客被困時,應安撫乘客并及時采取救援措施。自動扶梯上有乘客時禁止啟動。

    第二十四條 每個自動售票機群組至少有1臺具備現金支付功能的售票設備正常使用,每組進、出站自動檢票機群組正常使用的通道均不應少于2個。自動售票機、自動檢票機發生故障時,應設置故障提示。自動售票機大面積故障時,應增加人工售票窗口或引導乘客使用其他支付方式購票進站。自動檢票機大面積故障時,應采取人工檢票、免檢等方式,引導乘客有序進出站。緊急疏散時,自動檢票機阻擋裝置應全部處于釋放狀態。

    第二十五條 站臺門發生故障無法關閉時,車站應安排專人值守,做好安全防護;無法打開時,應通過列車廣播、標識或其他方式告知乘客,引導乘客從其他站臺門下車。站臺門發生大面積故障的,駕駛員、行車值班員等應及時報告行車調度人員采取越站等應急措施,通過廣播及時告知乘客,維護候車秩序。車站工作人員應將站臺門故障情況及時報告設施設備維保人員進行處理。

    第二十六條 列車臨時清客時,應通過廣播或者其他方式告知車內和站內乘客,車站工作人員應上車引導乘客下車,清客完畢后報告駕駛員關閉車門或由車站工作人員操作關門。

    列車區間疏散時,應通過車內廣播等方式準確、清晰告知乘客疏散方向,車站工作人員應進入軌行區引導客流快速疏散;車站可采取暫停進入車站等措施防止乘客進站,并及時告知乘客。

    第二十七條 車站工作人員應按規定統一著裝,正確佩戴服務標志,答復乘客咨詢時應堅持首問負責、禮貌熱情、用語規范,使用普通話(乘客提問時使用方言或外語的除外)。

    第二十八條 車站和列車溫度、濕度、空氣質量、噪聲等應符合有關規定。車站公共衛生間應能正常使用、環境整潔、通風良好,因維修、清潔等暫停使用的應設置提示信息。

    第二十九條 車站內應配備急救箱,乘客受傷或者身體不適時,車站工作人員應及時撥打救助電話并等待至救護人員到場,可視需要對現場進行隔離。

    第三十條 車站和列車內配備的無障礙設施應保持功能完好,車站工作人員應為有需要的乘客提供無障礙乘車服務。

    既有設施設備不符合無障礙相關標準的,運營單位應有計劃組織實施更新改造,不具備改造條件的應采取必要的替代性措施,不斷提高無障礙服務水平。

    第三十一條 具備條件的車站應設置無障礙衛生間、嬰兒護理臺、兒童洗手盆等服務設施,宜開辟母嬰室,設置自動售貨機等便民服務設備,并設置引導標識。

    第三十二條 運營單位應每年向社會公布運營服務質量承諾及履行情況,服務質量承諾應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一)列車正點率、列車運行圖兌現率等列車運行指標;

    (二)自動售票機可靠度、自動檢票機可靠度、乘客信息系統可靠度等客運服務設施設備運行指標;

    (三)乘客投訴、意見、建議受理渠道和處理時限;

    (四)服務改進的舉措和計劃。

    第三十三條 運營單位應建立乘客投訴受理處理制度,設置服務監督機構,公布服務監督電話,及時受理乘客投訴。對受理的乘客投訴,運營單位應在7個工作日內處理完畢,并將處理結果告知乘客。

    運營單位應對乘客反映的問題進行核實整改,設施設備類投訴應核實設施設備信息,組織相關單位進行處理;服務類投訴應及時查找原因,改進相關服務;規章制度類投訴應進行分析,根據需要修改完善制度。對于超出運營單位職責范疇無法解決的問題,應及時報有關部門協調處理。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應建立乘客投訴受理處理制度,公布服務監督電話,及時受理乘客投訴。對乘客投訴自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應將處理結果告知乘客。



    第五章 乘客行為規范



    第三十四條 乘客應遵守票務管理規定,持有效乘車憑證乘車,不得采取尾隨、強行沖撞、翻越自動檢票機或其他設施設備等方式逃票。城市軌道交通因故中斷運營時,乘客有權持有效車票要求運營單位按照票價退還票款。按照有關規定享受票價優待的乘客,運營單位應執行票價優待規定。

    第三十五條 禁止乘客有下列影響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的行為:

    (一)非法攔截列車,在列車車門或站臺門提示警鈴鳴響時強行上下列車,車門或站臺門關閉后扒門;

    (二)擅自操作有警示標志的按鈕和開關裝置,在非緊急狀態下動用緊急或者安全裝置;

    (三)攜帶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放射性、腐蝕性以及其他可能危及人身和財產安全的危險物品進站、乘車;

    (四)攀爬或者跨越圍欄、護欄、護網、站臺門等,擅自進入駕駛室、控制中心、車輛基地、軌道、隧道或者其他禁止非工作人員進入的區域,干擾、阻礙駕駛員安全駕駛;

    (五)向城市軌道交通線路、列車以及其他設施投擲物品,或在線路上放置障礙物;

    (六)損壞車輛、站臺門、自動售檢票等設備,干擾通信信號、視頻監控設備等系統;

    (七)損壞或擅自移動、遮蓋安全標志、監測設施設備以及安全防護設備;

    (八)在車站、列車內吸煙,點燃明火;

    (九)在運行的自動扶梯上逆行、推擠、嬉戲打鬧;

    (十)影響運營安全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六條 乘客不得有下列影響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秩序的行為:

    (一)在車站或者列車內涂寫、刻畫或者私自張貼、懸掛物品;

    (二)攜帶動物(導盲犬、導聽犬、輔助犬等服務犬和軍警犬除外)進站乘車,攜帶有嚴重異味、刺激性氣味的物品進站乘車;

    (三)推銷產品或從事營銷活動,乞討、賣藝及歌舞表演,大聲喧嘩、吵鬧,使用電子設備時外放聲音;

    (四)騎行平衡車、電動代步工具(殘疾人助力車除外)、自行車,使用滑板、溜冰鞋;

    (五)在列車內進食(嬰兒、病人除外);

    (六)隨地吐痰、便溺、亂吐口香糖,亂扔果皮、紙屑等廢棄物,躺臥或踩踏座席;

    (七)在車站和列車內滋擾乘客、車站工作人員的其他行為;

    (八)影響運營秩序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七條 發生突發事件時,乘客應服從工作人員指揮和引導。

    第三十八條 提倡尊老愛幼、文明乘車的美德,提倡主動給老、弱、病、殘、孕、懷抱嬰兒的乘客讓座和提供方便。

    第三十九條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應按照本章上述條款要求,結合實際制定本地城市軌道交通乘客乘車規范。乘客應遵守乘車規范,聽從車站工作人員的指揮和引導,文明有序進站、乘車,自覺維護車站和列車整潔,愛護城市軌道交通設施設備,維護良好公共秩序。拒不遵守乘車規范的,運營單位有權予以制止,制止無效的,應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六章 服務監督與提升



    第四十條 運營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客運服務質量標準,建立內部服務質量監督、檢查、考核機制,不斷改進服務質量,提升乘客出行體驗。

    第四十一條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和運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乘客溝通機制,通過公眾開放日、接待日、網絡平臺等形式開展乘客交流活動,向乘客介紹客運組織和服務舉措,了解公眾訴求和意見建議,及時回應乘客關切。鼓勵邀請“常乘客”或者乘客服務督導員參與服務質量監督工作。

    第四十二條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應當對運營單位客運組織與服務工作進行監督檢查,每年組織開展服務質量評價,向社會公布服務質量評價結果,督促運營單位不斷改進服務。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本文件所稱車站工作人員包含站長、值班站長、行車值班員和站務員,其中,站長、值班站長和站務員統稱客運人員。

    第四十四條 跨城市運營的城市軌道交通線路,線路所在城市的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應協商建立健全跨區域協同的票務管理、乘客信息、標志接續等乘客服務標準,提升一體化服務水平。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督煌ㄟ\輸部關于印發〈城市軌道交通客運組織與服務管理辦法〉的通知》(交運規〔2019〕15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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