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圖書館

  • 新法規速遞

  • 吉林市水土保持條例

    1. 【頒布時間】2025-3-27
    2. 【標題】吉林市水土保持條例
    3. 【發文號】
    4. 【失效時間】
    5. 【頒布單位】吉林省吉林市人大常委會
    6. 【法規來源】http://www.jlsrd.gov.cn/jlrd/4/15/16819.html

    7. 【法規全文】

     

    吉林市水土保持條例

    吉林市水土保持條例

    吉林省吉林市人大常委會


    吉林市水土保持條例


    吉林市水土保持條例

    (1994年8月25日吉林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1994年9月26日吉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批準 1997年5月29日吉林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修改 1997年7月25日吉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批準 2010年9月27日吉林市第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修訂 2017年6月1日吉林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修改 2017年7月28日吉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批準 2023年3月23日吉林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修改 2023年7月27日吉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批準 2024年12月16日吉林市第十七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修改 2025年3月27日吉林省第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批準)



    第一條 為預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護和合理利用水土資源,減輕自然災害,改善生態環境,發展生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實施條例》和《吉林省水土保持條例》,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水土流失是指各種自然因素和人為因素造成的水土資源、地表植被的破壞和損失。水土保持是指對水土流失所采取的預防和治理措施。

    第三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單位和個人,均須遵守本條例。

    第四條 水土保持工作實行預防為主,全面規劃,綜合防治,因地制宜,加強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針。

    水土保持工作堅持統一管理、共同防治和誰造成水土流失誰負責治理的原則。

    第五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是本轄區水土保持工作的主管部門,按分工負責本轄區水土保持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有關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制定水土保持規劃并組織實施;

    (三)開展水土保持的科學研究,普及水土保持科學知識;

    (四)預防與組織治理水土流失;

    (五)監督和協調水土保持工作;

    (六)負責查處違反水土保持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

    日常工作由本級水土保持機構負責。

    各級農業、林業、土地、畜牧、城建、環保、交通、礦管等有關部門應按各自職責分工協同水行政主管部門做好水土保持工作。

    第六條 市城市規劃區的水土保持工作實行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管理與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分工負責相結合的管理方式。具體分工由市人民政府作出規定。

    第七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必須將水土保持工作列為重要職責,采取措施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依據水土流失的具體情況,組織制定水土保持規劃,劃定并公告水土流失重點防治區(包括重點預防保護區、重點監督區和重點治理區)。應當將水土保持規劃確定的任務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安排專項資金組織實施。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每年都應安排一定數額的水土保持資金,并要在小型農田水利補助費中提取百分之二十用于水土保持。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組織全民植樹種草,增加植被,保持水土,涵養水源,防治水土流失。

    各機關、團體、部隊、學校、企事業單位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加強水土保持的宣傳和教育,增強水土保持意識,并有計劃地植樹種草、美化環境,防治水土流失。

    農、林、牧場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積極營造水土保持林、水源涵養林、防風固沙林、農田防護林等,防治水土流失。

    第十條 在水力侵蝕地區,應以天然溝土及其兩側山坡形成的小流域為單元,實行全面規劃,采取生物措施和工程措施進行山、水、林、田、路綜合治理,建立水土流失綜合防治體系。

    對于水土流失危害嚴重的江河,應由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治理規劃,由各級人民政府按分工組織限期治理。

    在蓄水工程上游、兩岸和江河、湖泊沿岸第一層山脊以內的坡面應有計劃地植樹種草,提高森林覆蓋率,減少暴雨徑流。在上述區域內,不得擅自進行開墾荒地、采伐林木、建筑房屋、開采礦藏等活動。確需進行上述活動的,必須經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辦理有關手續后,方可進行。

    第十一條 在風力侵蝕地區,應營造網格林帶,設置人工沙障等防風固沙體系,保護水土資源。

    第十二條 開墾五度以上二十度以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荒坡地,必須經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開墾國有荒坡地,經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方可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申請辦理土地開墾手續。

    第十三條 五度以上二十度以下的坡耕地,應采取修筑梯田、串植物帶、挖筑環山截水溝等措施防止水土流失。

    沖刷溝內須修筑谷坊,進行溝頭防護。邊坡應采取植物護坡或其他工程措施防治水土流失。

    第十四條 禁止開墾二十度以上的陡坡地。

    已在二十度以上的陡坡地上開墾種植農作物的,應當退耕,植樹種草;耕地短缺、退耕確有困難的,應當在修建梯田或者采取其他水土保持措施后,方可耕種。

    第十五條 集體所有的土地承包給個人使用的,應將防治水土流失責任列入承包合同。

    第十六條 水土流失重點防治區內集體所有荒山、荒地、荒坡、荒灘,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組織進行水土流失治理。承包、拍賣給個人使用的,必須按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治理規劃限期治理。

    第十七條 對采伐區和集材道,應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并在采伐后兩年內完成更新造林任務。

    水源涵養林、水土保持林、防風固沙林等防護林只準進行撫育和更新性質的采伐,嚴禁主伐和皆伐;采伐后無法更新地帶的林木,不得采伐。

    在林區采伐林木,必須制定水土保持方案,并由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監督實施。

    第十八條 在水土流失重點防治區修建鐵路、公路、水工程,開辦礦山企業、電力企業和其他大中型工業企業,在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中必須有經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建設項目中的水土保持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竣工使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時,應當同時驗收水土保持設施,并有水行政主管部門參加。

    第十九條 在山區、丘陵區、風沙區以及水土保持規劃確定的容易發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區域開辦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產建設項目,生產建設單位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報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并按照經批準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措施。

    第二十條 修建工程、開辦工礦企業及其他各類生產建設活動,應盡量減少植被破壞;廢棄的砂、石、土料及剝離的表土、尾礦、矸石、廢渣等必須堆放在規定的專門存放地,不得隨意傾倒和堆放;因建設和采礦使植被遭到破壞的,必須采取措施恢復表土層和植被,防止水土流失。

    第二十一條 跨縣(市、區)修建工程涉及水土保持的須經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第二十二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下列地方開荒、挖砂、采石、取土:

    (一)易造成水土流失的坡地;

    (二)溝壑邊坡、溝頭上部、江河兩岸容易造成水土流失地帶以及湖泊和水庫周邊地帶;

    (三)易發生山崩、滑坡、塌方地段;

    (四)其他易造成水土流失危害的地區。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組織力量調查與劃定禁止開荒和挖砂、采石、取土的具體范圍,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三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破壞梯田、溝頭防護、水土保持林草及苗圃、水土保持科學試驗示范場地等水土保持設施。

    第二十四條 單位和個人在建設和生產過程中破壞地表植被、改變原有地貌特征,降低或喪失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均須按剝離面積、占用面積和壓沒面積繳納水土流失補償費。同時必須負責治理。無能力治理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治理。治理費由造成水土流失的單位或個人承擔。

    補償費標準按省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補償費和治理費應專戶存儲,全部用于水土流失的預防和治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水土保持監督管理人員,有權隨時對本轄區的水土流失及防治情況進行現場檢查和處理。被檢查單位和個人必須如實報告。

    水土保持監督管理人員在依法執行公務時,必須佩戴明顯標志和持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頒發的水土保持監督檢查證件。

    第二十六條 對模范遵守本條例,在水土保持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或會同有關部門按下列規定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第十七條規定,未按規定采伐林木造成水土流失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采取補救措施,并按其水土流失面積處以每平方米二元以上十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第十九條規定,開辦生產建設項目或者從事其他生產建設活動造成水土流失,不進行治理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治理;逾期仍不治理的,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三)違反第二十條規定,在水土保持方案確定的專門存放地以外的區域傾倒砂、石、土、矸石、尾礦、廢渣等的,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理,按照傾倒數量處每立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仍不清理的,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清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清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四)違反第二十二條規定,在易發生山崩、滑坡、塌方地段范圍內取土、挖砂、采石,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等活動的,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按照以下標準處罰:

    1.對個人采挖量在一百立方米以下的,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一百立方米至二百立方米的,處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二百立方米至三百立方米的,處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三百立方米至四百立方米的,處五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的罰款;四百立方米至五百立方米的,處六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的罰款;五百立方米以上的,處七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2.對單位采挖量在四百立方米以下的,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四百立方米至七百立方米的,處三萬元以上四萬元以下的罰款;七百立方米至一千立方米的,處四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一千立方米至二千立方米的,處五萬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的罰款;二千立方米至三千立方米的,處六萬元以上七萬元以下的罰款;三千立方米至四千立方米的,處七萬元以上八萬元以下的罰款;四千立方米至五千立方米的,處八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五千立方米以上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五)違反第二十三條規定,破壞和侵占水土保持設施和場地的,責令其恢復原狀并賠償損失,尚未構成犯罪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六)違反第二十四條規定,拒不繳納水土保持補償費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繳納的,自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部分萬分之五的滯納金,可以處應繳水土保持補償費三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復議,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依照有關法律規定予以強制執行。

    第二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妨礙水土保持監督管理人員依法執行公務。以暴力、威脅手段阻礙水土保持監督管理人員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水土保持監督管理人員應守職盡責,模范遵守本條例。對不認真履行職責、濫用職權、違法瀆職的,視其情節,由水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經濟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本條例自公告之日起施行。


    ====================================
    免責聲明:
    本站(law-lib.com)法規文件均轉載自:
    政府網、政報、媒體等公開出版物
    對本文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合法性,
    請核對正式出版物、原件和來源
    客服:0571-88312697更多聯系
    ====================================

    中央頒布單位

    Copyright © 1999-2024 法律圖書館

    .

    .

    99re66在线观看精品免费|亚洲精品国产自在现线最新|亚洲线精品一区二区三|色偷偷偷久久伊人大杳蕉|亚洲欧洲另类春色校园小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