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海綿城市建設管理條例
白山市海綿城市建設管理條例
吉林省白山市人大常委會
白山市海綿城市建設管理條例
白山市海綿城市建設管理條例
。2024年8月29日白山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 2024年11月27日吉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批準)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規劃和設計
第三章 建設和管理
第四章 運行和維護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推進海綿城市建設管理,保護和改善城市生態環境,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海綿城市規劃建設、運營維護和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海綿城市,是指通過加強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充分發揮建筑、道路、綠地、水系等對雨水的吸納、蓄滲和緩釋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徑流,實現自然積存、自然滲透、自然凈化的城市發展方式。
第三條 海綿城市建設管理應當遵循生態為本、自然循環、規劃引領、統籌推進、因地制宜、政府引導、社會參與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海綿城市建設管理,建立健全海綿城市建設管理機制,協調解決海綿城市建設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五條 市、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是海綿城市建設的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推進海綿城市建設管理工作。
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及本條例相關規定,做好本行政區域內海綿城市建設管理相關工作。
第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采取特許經營、政府購買服務等形式,鼓勵吸引社會資本參與海綿城市建設和運營管理。
第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鼓勵、支持、推廣應用先進適用的技術、工藝、設備和材料,發揮科學技術在海綿城市建設管理中的支撐作用。
第二章 規劃和設計
第八條 市、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組織編制海綿城市專項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海綿城市專項規劃應當納入國土空間規劃,并與道路、綠地、廣場、水系、排水防澇等專項規劃相協同。
第九條 編制詳細規劃應當依據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將海綿城市控制指標及相關要求納入其中。
第十條 市、縣(市、區)自然資源部門供應城市建設用地時,應當在規劃條件中明確海綿城市控制指標及相關要求。
依法不需要辦理建設項目選址、土地劃撥或者土地出讓的建設及改造提升類項目,項目主管部門應當明確海綿城市控制指標及相關要求。
第十一條 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等應當明確海綿城市建設內容和指標要求。
建設項目的規劃方案設計、施工圖設計應當設置海綿城市專篇。
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應當依法對海綿城市設計內容進行審查,未達到海綿城市技術標準和規范的,不得出具施工圖審查合格書。
第三章 建設和管理
第十二條 建設項目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配套海綿城市設施:
(一)建筑與小區建設應當采取雨水調蓄與收集利用等措施,提高建筑與小區的雨水積存和滯蓄能力;
(二)道路與廣場建設應當改變雨水快排、直排方式,增強道路綠化帶對雨水的消納功能,在非機動車道、人行道、停車場、廣場等使用適合冬季條件的透水鋪裝;
。ㄈ┕珗@和綠地建設應當采取雨水花園、下沉式綠地、人工濕地、植被緩沖帶、雨水塘、生態堤岸等低影響開發措施,增強公園和綠地系統的城市海綿體功能,消納自身雨水,并為滯蓄周邊區域雨水提供空間;
。ㄋ模┏鞘信潘罎吃O施建設應當改造和消除城市易澇點,實施雨污分流,控制初期雨水污染,排入自然水體的雨水應當經過岸線凈化,沿岸截流干管建設和改造應當控制滲漏和合流制污水溢流;
。ㄎ澹┝饔騾^域治理應當保護山體自然風貌,恢復山體原有植被,修復河湖水系和濕地等水體,保護現有雨洪調蓄空間,提高水資源涵養、蓄積、凈化能力。
老舊城區雨污分流、黑臭水體以及易積易澇點治理、管線入地、建筑節能、綠化硬化綜合整治、停車場建設等工程應當同步進行海綿城市建設;新城區(包括城市新區、各類園區、成片開發區)應當全面落實海綿城市建設要求。
第十三條 建設、施工、監理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海綿城市設施應當與建設工程項目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
。ǘ┙ㄔO單位應當組織設計、施工、監理等相關參與單位,全面落實海綿城市設施建設的相關標準和技術規范,不得降低海綿城市建設工程質量;
。ㄈ┦┕挝粦攲>d城市建設使用的原材料、半成品、構配件和設備進行檢驗;隱蔽工程在隱蔽前應當通知建設單位和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進行檢查;
。ㄋ模┍O理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以及設計文件、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對施工質量實施監理。
第十四條 建設工程項目竣工驗收時,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對建設工程項目中海綿城市建設內容進行同步驗收。驗收合格后,隨主體工程一并交付使用。
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竣工驗收報告中寫明海綿城市相關工程措施落實情況,并提交備案機關。未按規劃條件和經過審查備案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實施海綿城市建設的,由建設主管部門或者相關主管部門責令停止使用,進行整改后,重新組織竣工驗收。
第四章 運行和維護
第十五條 海綿城市設施運營維護責任主體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ㄒ唬┦姓缆、市政園林綠地、市政排水設施等項目的海綿城市設施,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運營維護;
。ǘ┕步ㄖ、商業樓宇、住宅小區等項目的海綿城市設施,由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或者履行管理職責的單位負責運營維護。
依照前款規定無法確定運營維護責任主體的,由投資人作為運營維護責任主體;無法確定投資人的,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指定運營維護責任主體。運營維護責任主體可以自行維護,也可以委托其他主體進行維護。
第十六條 運營維護單位應當建立海綿城市設施維護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配備專人管理,定期對設施進行監測評估,保障設施正常運行。
第十七條 城市雨水行泄通道、易發生內澇的路段、下沉式立交橋、城市綠地中濕塘、雨水濕地等設置海綿城市設施的區域,運營維護單位應當設置必要的警示標識、預警裝置,制定應急處理措施。
第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侵占、損毀海綿城市設施。非法侵占、損毀海綿城市設施的,海綿城市設施運營維護責任主體有權要求其恢復原狀。
單位和個人應當正確使用和保護海綿城市設施。確需挖掘、拆除、改動、占用海綿城市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征得運營維護責任主體同意,依法履行相關手續,并在建設完成后恢復海綿城市設施功能;不能恢復的,應當在同一地塊或者項目內新建效果不低于原有同類功能的海綿城市設施。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海綿城市建設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視情節輕重,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條例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