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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海關總署公告2025年第84號(關于實施中國—蒙古海關“經認證的經營者”(AEO)互認的公告)

    1. 【頒布時間】2025-5-9
    2. 【標題】海關總署公告2025年第84號(關于實施中國—蒙古海關“經認證的經營者”(AEO)互認的公告)
    3. 【發文號】
    4. 【失效時間】
    5. 【頒布單位】海關總署
    6. 【法規來源】http://gec.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6507935/index.html

    7. 【法規全文】

     

    海關總署公告2025年第84號(關于實施中國—蒙古海關“經認證的經營者”(AEO)互認的公告)

    海關總署公告2025年第84號(關于實施中國—蒙古海關“經認證的經營者”(AEO)互認的公告)

    海關總署


    海關總署公告2025年第84號(關于實施中國—蒙古海關“經認證的經營者”(AEO)互認的公告)


    海關總署公告2025年第84號(關于實施中國—蒙古海關“經認證的經營者”(AEO)互認的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和蒙古國海關總局關于中國海關企業信用管理制度與蒙古海關AEO制度互認的安排》(以下簡稱《互認安排》)將自2025年6月1日起正式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根據《互認安排》規定,中蒙雙方相互認可對方的“經認證的經營者”(Authorized Economic Operator,簡稱AEO),蒙古海關認可中國海關高級認證企業為互認的AEO企業,中國海關認可經蒙古海關AEO制度認證的企業為互認的AEO企業。

      二、中蒙雙方海關在進口貨物通關時,相互給予對方AEO企業如下便利措施:適用較低的單證審核率;適用較低的進口查驗率;對需要實貨檢查的貨物給予優先查驗;指定海關聯絡員,負責溝通解決項目成員在通關中遇到的問題;在國際貿易中斷、恢復后優先快速通關。

      三、中國AEO企業向蒙古出口貨物時,需要將AEO編碼(AEOCN+在中國海關備案的10位企業編碼,例如AEOCN1234567890)告知蒙古進口商,由其按照蒙古海關規定申報,蒙古海關確認中國海關AEO企業身份并給予相關便利措施。

      四、中國企業自蒙古AEO企業進口貨物時,需要分別在進口報關單“境外發貨人”欄目中的“境外發貨人編碼”一欄和空運貨運艙單中的“發貨人AEO企業編碼”一欄填寫蒙古AEO企業編碼。填寫方式為:“國別代碼(MN)+企業編碼”,例如“MN2024120003”。中國海關確認蒙古AEO企業身份并給予相關便利措施。

      特此公告。

      海關總署

      2025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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