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鄉市大氣污染協同防治條例
萍鄉市大氣污染協同防治條例
江西省萍鄉市人大常委會
萍鄉市大氣污染協同防治條例
萍鄉市大氣污染協同防治條例
(2024年10月31日萍鄉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2025年1月9日江西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批準)
第一條 為了加強大氣污染協同防治,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與株洲市開展區域大氣污染協同防治以及本市行政區域內開展大氣污染協同防治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大氣污染協同防治工作,建立協同防治機制,解決協同防治中的重大問題,統籌安排所需經費。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大氣污染協同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大氣污染協同防治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指導下,組織開展大氣污染協同防治工作。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會同株洲市人民政府建立區域大氣污染協同防治聯席會議機制,根據大氣污染形勢召開聯席會議,協調解決區域大氣污染協同防治重點問題,研究區域大氣污染協同防治重大事項。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聯席會議日常工作。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大氣污染協同防治部門聯席會議機制,分析研判大氣污染形勢,確定大氣污染防治重點目標和重大舉措,統籌推動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工作。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在編制涉及大氣污染防治的規劃時應當征求株洲市人民政府的意見,意見采納情況應當及時反饋。
在與株洲市交界區域新建、改建、擴建火電、鋼鐵、水泥、石化、有色金屬等對區域大氣環境質量可能造成較大影響的工業項目,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綜合考慮傳輸通道、上下風向等因素造成的環境影響,及時向株洲市同級人民政府通報有關信息。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會同株洲市人民政府建立大氣污染防治信息共享機制,實現下列信息共享:
(一)大氣污染源清單信息(含二氧化碳等溫室氣體);
(二)重點大氣污染源排污許可信息;
(三)環境空氣質量自動監測站監測數據;
(四)重點固定污染源在線監測數據;
(五)重污染天氣預警信息;
(六)較大、重(特)大大氣污染事故信息;
(七)其他需要共享的信息。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大氣污染防治的信息化建設,實現工業源、移動源、揚塵和餐飲油煙等污染源信息數據共享。
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會同株洲市人民政府推動工業、能源、建筑、交通等重點領域綠色低碳轉型。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對執行嚴于國家和省規定的大氣污染物排放和控制標準而主動開展技術改造、設備更新、能源替代的排污單位,給予扶持和幫助;對在防治大氣污染、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推動產業綠色低碳發展方面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新能源汽車協同推廣使用機制,推進新能源汽車充氣站、充電站(樁)等配套設施建設,鼓勵公交、出租車、物流配送、環衛、公務用車等領域新增和更新車輛時,優先使用新能源汽車。
第八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會同株洲市同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加強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污染協同防治,聯合開展超標排放車輛整治,禁止排放不合格的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通行或者使用。
在本市使用的非道路移動機械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進行信息編碼登記。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法做好非道路移動機械信息編碼登記工作。
建設單位應當明確要求施工單位使用已進行信息編碼登記且符合排放標準的非道路移動機械。施工單位應當對進入作業現場的非道路移動機械進行核驗,未進行信息編碼登記的不得使用。
第九條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會同株洲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加強道路揚塵協同監管,對在兩市交界處車輛未按照規定密閉運輸、隨意傾倒和拋撒建筑垃圾等行為開展聯合整治。
第十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會同株洲市人民政府開展秸稈綜合利用合作,鼓勵和支持采用先進適用技術,完善秸稈綜合利用方式,提高秸稈綜合利用水平。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會同株洲市同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加強露天焚燒秸稈協同監管,發現在兩市交界處禁燒區域露天焚燒秸稈的,應當告知株洲市同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并及時依法處置。
第十一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餐飲油煙污染協同防治。
新建、改建、擴建具有餐飲服務功能的建設項目,應當按照規定預留污染防治設施安裝位置,依法配套安裝餐飲場所專用煙道、油煙凈化等污染防治設施。
排放油煙的餐飲服務經營者應當安裝專用煙道、油煙凈化設施并對專用煙道、油煙凈化設施進行維護保養,保持設施正常使用,建立清洗、維護臺賬。
負責餐飲油煙污染防治日常監管的部門,應當不定期對專用煙道、凈化設施等餐飲油煙污染防治設施的安裝、使用和維護情況進行檢查,對餐飲油煙排放情況進行現場檢測,檢查、檢測結果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會同株洲市人民政府建立重污染天氣預警聯動應急響應機制,開展重污染天氣形勢聯合研判,及時通報區域重污染預警信息,根據預警等級啟動應急預案,并采取相應的應急響應措施。
第十三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會同株洲市同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建立區域聯動執法機制,在重點工業企業廢氣排放治理、臭氧污染防治等重點領域,大氣污染防治重點時段,兩市交界處等重點區域開展聯動執法。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聯合執法機制,對重點區域、重點行業、重點污染源等開展部門聯合執法。
第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會同株洲市人民政府加強大氣污染防治科研合作,開展區域大氣污染成因、溯源、防治技術以及管控策略等環境問題的聯合科研,提升大氣污染防治科技支撐能力。
第十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會同株洲市同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依法公開大氣污染協同防治相關信息,完善公眾參與協同防治工作機制,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和監督大氣污染協同防治工作提供便利。
對公眾反映的大氣污染環境問題,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調查處理,并及時反饋信息。
第十六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會同株洲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建立協同監督機制,采取執法檢查、視察、專題調研等方式,加強對貫徹實施大氣污染防治法律法規情況的監督。
第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會同株洲市人民政府推動與其他相鄰市建立大氣污染聯合防治協調機制,開展區域合作,共同推進大氣污染聯防聯控。
第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八條第三款規定,施工單位使用未經信息編碼登記的非道路移動機械進行作業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作業現場未經信息編碼登記的非道路移動機械數量處以每臺五百元罰款。
第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二十條 本條例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