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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應急管理部關于印發《安全生產考試機構和考試點管理規定》的通知

    1. 【頒布時間】2025-5-6
    2. 【標題】應急管理部關于印發《安全生產考試機構和考試點管理規定》的通知
    3. 【發文號】應急〔2025〕41號
    4. 【失效時間】
    5. 【頒布單位】應急管理部
    6. 【法規來源】http://www.mem.gov.cn/gk/zfxxgkpt/fdzdgknr/202505/t20250515_532778.shtml

    7. 【法規全文】

     

    應急管理部關于印發《安全生產考試機構和考試點管理規定》的通知

    應急管理部關于印發《安全生產考試機構和考試點管理規定》的通知

    應急管理部


    應急管理部關于印發《安全生產考試機構和考試點管理規定》的通知


    應急管理部關于印發《安全生產考試機構和考試點管理規定》的通知

    應急〔2025〕4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應急管理部門、礦山安全監管部門:

    《安全生產考試機構和考試點管理規定》已經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請認真貫徹落實。


    應急管理部

    2025年5月6日


    安全生產考試機構和考試點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考試工作,規范安全生產考試機構和考試點管理,維護考試秩序,嚴肅考風考紀,提升考試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等要求,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安全生產考試的組織實施、監督管理,以及安全生產考試機構和考試點的規劃、設置、運行、監管。

    安全生產考試是指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考試,以及礦山、危險化學品、石油天然氣開采、煙花爆竹、金屬冶煉等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試(以下簡稱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試)。

    第三條 應急管理部統籌指導、監督、管理全國安全生產考試工作。

    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具體指導、監督、管理全國礦山行業安全生產考試工作。

    省級應急管理部門和礦山安全監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指導、監督、管理本地區安全生產考試工作。

    設區的市級應急管理部門和礦山安全監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指導、監督、管理本地區安全生產考試工作。

    第二章 考試機構

    第四條 應急管理部和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確定部級考試機構。部級考試機構負責安全生產考試考務等有關工作。

    省級應急管理部門和礦山安全監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確定省級考試機構。省級考試機構負責本地區安全生產考試工作,對市級考試機構進行業務指導。

    設區的市級應急管理部門和礦山安全監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確定市級考試機構。市級考試機構負責本地區安全生產考試工作。

    第五條 考試機構負責對考試點進行業務管理。

    第六條 考試機構應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包括崗位責任、工作人員管理和培訓、檔案管理、考試考務管理、監考巡考等制度。

    第三章考試點

    第七條 省級應急管理部門和礦山安全監管部門應當統籌考慮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產業布局、從業人數等情況,以便民利企為原則,科學規劃考試點數量并合理布局。原則上每個設區的市至少確定 1 家能夠承擔電工作業、焊接與熱切割作業、高處作業 3 個作業類別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考試任務的考試點。

    省級或市級應急管理部門和礦山安全監管部門應當自行建設或者委托直屬事業單位建設考試點;對存在考試點資源缺口的,應當委托職業院校、技工院校和大型企業等補充建設考試點。委托考試點開展考試工作的,應當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等事項。

    承擔安全生產考試任務的考試機構、考試點,不得從事與所承擔考試任務有關的培訓活動。

    第八條 考試點工作內容:

    (一)承擔安全生產考試具體實施工作,維護考場秩序;

    (二)負責考試場地、考試設備的建設、管理和維護工作,負責考試系統、視頻監控系統的維護工作;

    (三)承擔考試機構安排的其他有關工作。

    第九條 考試點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應有健全的考試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崗位責任、工作人員管理和培訓、檔案管理、考試場地管理、考試設備管理、安全管理、網絡安全管理等制度。建立考試場地、考試設備管理臺賬,對考試場地、考試設備定期檢查、維護與保養,確保安全可靠;

    (二)具有與承接考試任務相匹配的固定場地,符合考試點建設標準,能夠提供產權證明或者租賃時間3 年及以上的租賃證明;

    (三)承擔電工作業、焊接與熱切割作業、高處作業3個作業類別中任意 1 個或者多個操作項目考試任務的考試點,上述操作項目的實際操作考試承載能力不少于5000 人次/年。

    第十條 考試點的應急保障措施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制定考試突發情況處置方案,包括應對停電、考試系統故障、考試設備故障、網絡故障、考試作弊等情況導致無法正?荚嚨奶幹梅桨,定期組織培訓與演練,并做好記錄;

    (二)制定符合《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導則》(GB/T 29639)的火災、踩踏、觸電、高處墜落等類別專項應急預案或者現場處置方案,定期組織培訓與演練,并做好記錄;

    (三)配齊應急設備設施,儲備應急物資,建立管理臺賬,并定期檢查、維護與保養,確保完好和可靠。

    第四章 考務人員

    第十一條 考務人員主要包括從事監考、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實際操作考評、考試系統管理、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實際操作考試設備管理等工作的人員。

    第十二條 考務人員應當參加業務培訓,具備相應的知識和技能。

    第十三條 監考人員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遵紀守法、堅持原則、秉公辦事;

    (二)具有良好的語言表達和溝通能力;

    (三)掌握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考試、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試等有關要求,具備必要的考試突發事件應急處置能力。

    第十四條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實際操作考評人員(以下簡稱實操考評人員)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遵紀守法、堅持原則、秉公辦事;

    (二)具有良好的語言表達和溝通能力;

    (三)身體狀況能夠勝任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實際操作考評工作,年齡不超過 66 周歲;

    (四)取得過與所考評操作項目相對應的特種作業操作證,具有 5 年及以上相應操作項目工作經歷,熟練掌握相應操作項目的實際操作技能;

    (五)具備以下三項條件之一:具有大專及以上學歷;具有職業院;蛘呒脊ぴ盒O嚓P專業中專及以上學歷;具有相關專業中級及以上職稱證書或者高級工及以上職業技能等級證書;

    (六)掌握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實際操作考試有關要求與考評標準,具有獨立的考核評分能力,能夠科學評判考生實際操作水平,具備必要的考試突發事件應急處置能力。

    第十五條 考試系統管理人員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 3 年及以上信息系統運維工作經歷;

    (二)熟悉考試系統、視頻監控系統,具備系統運維能力,能夠進行基本的故障排查,具備系統突發問題應急處置能力。

    第十六條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實際操作考試設備管理人員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 3 年及以上設備維護工作經歷;

    (二)熟悉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實際操作考試設備,具備設備設施維護能力,能夠進行基本的故障排查,具備設備設施突發問題應急處置能力。

    第五章 考試方式

    第十七條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理論考試在考試點實行計算機考試,考試時間為 90 分鐘,考試試卷按照統一組卷規則在考試題庫中隨機生成。特殊情況經省級應急管理部門或者礦山安全監管部門同意,可采用考核管理系統生成的紙質試卷考試。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理論考試滿分為100 分,80 分及以上為合格。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實際操作考試在考試點采取現場實際操作方式進行考評,考試試卷按照統一組卷規則在考試題庫中隨機生成。電工作業、焊接與熱切割作業、高處作業3個作業類別應當使用真實設備進行實際操作考試,其他作業類別應當使用真實設備或者實物仿真設備進行實際操作考試。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實際操作考試滿分為 100 分,80 分及以上為合格。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理論考試和實際操作考試使用全國統一的考試題庫和考試系統。

    第十八條 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試在考試點實行計算機考試,考試時間為 90 分鐘,考試試卷按照統一組卷規則在考試題庫中隨機生成。特殊情況經應急管理部門或者礦山安全監管部門同意,可采用考核管理系統生成的紙質試卷考試。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試滿分為 100 分,80 分及以上為合格。

    礦山、危險化學品、石油天然氣開采、煙花爆竹、金屬冶煉等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試使用全國統一的考試題庫和考試系統。

    第六章 考務管理

    第十九條 考試機構應當核定本地區考試點每日最大考試量,確定考試能力,并將考試收費標準、申請考試所需材料目錄及示范文本等在辦公場所公示。

    第二十條 申請考試人員應當由本人或者其委托的人員向考試機構提交申請考試材料,并對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

    考試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考試材料起7 個工作日內完成材料的規范性審查,并將審查受理結果告知申請考試人員。

    第二十一條 考試機構應當根據本地區考試能力和考試需求,合理制定考試計劃。

    考試機構應當至少在每月 15 日前公布下月考試計劃,供考生查詢,并將考試計劃派發至考試點。已公布的考試計劃除不可抗力原因外,不得取消、減少或者變更。

    考試任務應當由符合本規定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相關要求的考試點承擔。

    第二十二條 考試機構應當按照考試計劃組織考試點做好考前準備工作。

    考試點應當按照考試計劃在考試前做好考試場地、考試設備的準備與檢查工作,并做好記錄,確?荚噲龅、考試設備安全可靠。

    第二十三條 考試機構應當為考生提供線上線下等多種預約考試方式。

    考試機構應當根據考試計劃和考生的預約考試排序,受理考生的預約考試申請。對已受理的預約考試申請,考試機構應當為考生核發預約考試憑證。

    因系統故障、停電、天氣等特殊原因,不能按照考試計劃組織考試的,考試機構應當另行安排考試,并及時通知考生。

    第二十四條 考試機構應當在考試前24 小時內,使用考核管理系統,選配監考人員對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理論考試、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試進行現場監考,每個考場不少于2名監考人員;按照有關要求,選配相應數量的實操考評人員對參加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實際操作考試的考生進行現場評分。經省級應急管理部門或者礦山安全監管部門同意,可以探索人工智能、物聯網等先進技術對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實際操作考試進行輔助考評。

    第二十五條 考試點應當嚴格按照考試計劃實施考試,嚴肅考試紀律、規范考場秩序。

    第二十六條 對按照預約時間參加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理論考試的考生,考試結束后當場公布其考試成績,考試不合格的,可以補考 1 次。不參加補考或者補考仍不合格的,判定該次考試不合格。對按照預約時間參加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實際操作考試的考生,考試結束后當場公布其考試成績,考試不合格的,可以補考 1 次。不參加補考或者補考仍不合格的,判定該次考試不合格。

    第二十七條 對按照預約時間參加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試的考生,考試結束后當場公布其考試成績,考試不合格的,可以補考 1 次。不參加補考或者補考仍不合格的,應當重新預約考試。

    第二十八條 考生對考試成績有異議的,應當在考試結束后3個工作日內向考試機構提出成績復核申請。未申請成績復核的,考試機構不再受理。

    考試機構應當在收到成績復核申請的5 個工作日內完成成績復核工作,并將復核結果及時通知考生。

    考試機構應當在考試結束后10 個工作日內在考核管理系統發布考試成績,供考生查詢。

    第二十九條 考試點應當對考試全過程進行錄音錄像,保證錄音錄像清晰可辨,定期將音視頻資料提交考試機構。

    第三十條 考試機構應當建立健全考試管理檔案,如實記錄考試時間、地點、內容、參加人員以及考試結果等,并妥善保存考試音視頻資料?荚嚈n案實行“一人一檔”管理,考試音視頻資料按照考試計劃管理。采用電子化方式管理考試檔案的,應當符合國家對電子檔案管理的相關要求。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考試檔案及音視頻資料保存期限不少于 6 年;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試檔案及音視頻資料保存期限不少于 3 年。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 應急管理部門或者礦山安全監管部門應當在考試點開展考試業務前,對其進行合規性檢查?荚圏c經應急管理部門或者礦山安全監管部門合規性檢查合格并向社會公布后開展考試業務。

    第三十二條 考試機構應當開展現場或者遠程巡考。

    考試點所有考場的考試監控設備應當接入考試機構的遠程視頻巡考系統。

    第三十三條 應急管理部門和礦山安全監管部門以及考試機構應當定期對本地區考試點承擔安全生產考試所需要的條件、落實考試工作職責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重點檢查考試系統參數、權限設置、數據存儲以及考試設備管理與維護等情況。

    第三十四條 考試點及其工作人員存在擅自更改考試場地布局或者考試設備、考試場地或者考試設備管理不到位、考試管理制度不健全、未定期按照考試突發情況處置方案或者專項應急預案或者現場處置方案組織培訓與演練、未嚴格執行考試紀律或者考場秩序混亂的,暫停委托考試業務,應急管理部門或者礦山安全監管部門給予談話提醒并督促整改。

    考試點及其工作人員存在未對考試全過程進行錄音錄像、考試場地或者考試設備存在嚴重安全隱患、從事與所承擔考試任務有關培訓活動的,責令限期改正,停止考試業務3 至6個月;逾期未改正的,停止委托考試業務,不得再承擔考試工作。

    考試點及其工作人員以不正當手段取得承擔考試任務機會、縱容考試作弊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竊取或者泄露試題及試題答案的,停止委托考試業務,不得再承擔考試工作。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 省級應急管理部門和礦山安全監管部門可以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六條 本規定自2025年10月9日起施行。2013年9月 24 日公布的《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印發〈安全生產資格考試與證書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安監總培訓〔2013〕104號)同時廢止,此前與本規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規定執行。法律、行政法規和應急管理部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七條 本規定由應急管理部負責解釋。

    附件:考試點建設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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