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愛國衛生條例
宜春市愛國衛生條例
江西省宜春市人大常委會
宜春市愛國衛生條例
宜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55號
《宜春市愛國衛生條例》已由宜春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于2024年12月24日通過,江西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于2025年3月26日批準,現予公布,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宜春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
2025年3月31日
宜春市愛國衛生條例
(2024年12月24日宜春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 2025年3月26日江西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批準)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健康教育與健康促進
第三章 健康環境建設與管理
第四章 病媒生物預防控制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動員全社會開展愛國衛生運動,提高人民健康水平,推進健康宜春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愛國衛生工作。
第三條 愛國衛生工作堅持以人民健康為中心,遵循黨委領導、政府主導、部門協作、屬地管理、全民參與、預防為主、群防群控、社會監督、共建共享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愛國衛生工作的領導,將愛國衛生工作列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愛國衛生工作,村(居)民委員會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指導下開展愛國衛生工作。
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愛衛會)負責統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愛國衛生工作,日常工作由本級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承擔。
愛衛會實行成員單位分工負責制,成員單位及其工作職責由本級人民政府依法確定。
第六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建立健全愛國衛生管理制度,確定責任人,配置衛生設施,保持室內外環境衛生,組織本單位職工參加愛國衛生活動。
個人應當遵守公共環境衛生規定,愛護公共衛生基礎設施,自覺參加本單位或者村(居)民委員會組織的愛國衛生活動,保持個人和家庭衛生。
鼓勵、支持社會力量投資環境衛生基礎設施、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等項目建設。鼓勵、支持志愿服務組織和志愿者參與愛國衛生工作,開展愛國衛生志愿服務活動。
第七條 每年九月第三周為本市公共衛生周。每年四月愛國衛生月和本市公共衛生周集中開展健康科普宣傳、環境衛生整治等愛國衛生活動。
倡導單位、家庭開展衛生清潔日、周末大掃除等活動。
第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標準,組織開展衛生創建等愛國衛生工作。對在愛國衛生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依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予以表彰、獎勵。
第二章 健康教育與健康促進
第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健康教育與健康促進活動,傳播健康文化,增強公眾公共衛生健康意識。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社會心理服務體系,完善突發事件處置中的心理危機干預和援助應急機制,促進全民心理健康。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全民健身公共服務體系,統籌全民健身場地設施建設,加大對農村地區和城市社區等基層公共體育設施建設的投入,完善健身場館、健身步道、健康主題公園等體育場地設施。
第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健康教育與健康促進相關知識的宣傳,開展居民健康素養的監測,及時向社會發布疾病防治信息;建立居民電子健康檔案,推進數據信息在全市醫療衛生機構互認共享。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發揮專業優勢開展健康教育與健康促進活動,面向公眾開展健康科普。醫療衛生人員在提供醫療衛生服務過程中應當進行健康教育。
第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教育體育主管部門應當將健康教育納入國民教育體系,加強科學健身指導服務,廣泛開展全民健身活動。
學校和學前教育機構應當按照規定開設健康教育課程,加強心理健康輔導,提高學生健康意識,引導學生養成健康的行為習慣和生活方式。
第十二條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健康知識宣傳,開設健康教育欄目;在發生重大傳染病疫情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自然災害時,依法及時發布相關信息,正確引導健康防疫輿論導向,配合做好健康教育工作。
機場、車站、碼頭、圖書館、影劇院、賓館、商場超市、商業街區、廣場、公園、旅游景區等公共場所,以及公共交通工具的經營管理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利用其設置或者管理的廣告牌、宣傳欄、公共視聽載體等設施,開展健康知識宣傳。
第十三條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對本單位職工進行健康教育,普及健康知識和理念,預防和控制職業傷害、職業病以及其他相關疾病發生,保護職工健康。
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應當結合自身特點組織開展健康教育,普及健康知識和理念。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開展工間(前)操和業余健身活動。
第十四條 公民是自己健康的第一責任人,應當加強健康自我管理,主動學習健康知識和技能,踐行合理膳食、適量運動、戒煙限酒、心理平衡等健康生活方式。
第十五條 發生重大傳染病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自然災害時,公民應當遵守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依法采取的預防控制措施,做好個人防護,主動參與群防群控。
第十六條 下列場所禁止吸煙(含電子煙):
(一)中小學校、幼兒園、早教托育機構、未成年人教育培訓機構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動的場所;
(二)醫療衛生機構、影劇院、圖書館、科技館、文化館、博物館、文物保護單位、室內健身館、電梯轎廂、候車(機、船)室、公共交通工具內等公共場所;
(三)法律、法規禁止吸煙的其他場所。
禁止吸煙的場所,其管理者或者經營者應當設置醒目的禁止吸煙標識和監管電話;發現吸煙的,應當即時勸阻。
鼓勵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開展無煙單位建設。
第三章 健康環境建設與管理
第十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環境衛生管理長效機制,定期開展環境衛生治理活動,提高城鄉環境衛生整體水平。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公共衛生基礎設施建設納入國土空間規劃,公共衛生基礎設施應當與項目建設工程同時設計、同時建設和驗收、同時投入使用。
第十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弘揚健康文化,打造健康環境,培育健康人群,構建健康社會。
第十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康影響評估制度,在發布實施有關自然資源、生態環境、社會管理、社會保障、教育科技、醫療衛生、文化體育等方面的重要公共政策和重大民生工程項目前,開展健康影響評估工作。健康影響評估應當堅持科學、客觀、公正、準確的原則,可以采取委托第三方評估、組織專家組評估、會議評估等多種形式。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愛衛會應當建立涵蓋公共衛生、醫療、法律、規劃、經濟、建設、環境等多領域的健康影響評估專家庫。
第二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做好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加強飲用水質量監督以及飲用水衛生設施的建設和管理,推進城鄉供水一體化。
集中式供水單位應當有水質凈化消毒設施和必要的水質檢驗檢測儀器、設備以及人員,開展水質日常檢驗,保證供應的生活飲用水符合國家衛生標準。
二次供水設施的管理單位應當建立水質管理制度,定期對二次供水設施進行清洗消毒,保證二次供水水質符合國家衛生標準。
飲用水生產企業應當保證生產的飲用水符合國家衛生標準。
第四章 病媒生物預防控制
第二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開展以環境治理為主、藥物防制為輔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每年至少開展兩次病媒生物殺滅活動,將病媒生物的密度控制在國家規定的標準范圍內,防止病媒生物傳播疾病的發生和流行。
第二十二條 市、縣(市、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定期開展病媒生物監測、風險評估和預防控制效果評價,并將結果報告本級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和上一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
市、縣(市、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開展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的技術指導和專業培訓。
第二十三條 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實行單位責任制。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建立日常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清除病媒生物孳生條件,控制本區域內病媒生物密度,避免和減少病媒生物危害的發生。
個體工商戶應當做好經營場所內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
家庭和個人應當參與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活動。
第二十四條 醫療衛生機構、學校、住宅小區、旅游景區、游樂場、賓館、商場超市、機場、車站、港口、公園等人員聚集場所,糧庫、農貿市場、食品生產經營場所、建筑工地、禽畜養殖場、市政管井、下水道系統、公共廁所、廢品收購站、垃圾中轉站等易孳生病媒生物的場所,其經營者或者管理者應當經常性開展病媒生物殺滅活動。
第二十五條 從事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的作業人員應當具備專業知識和技能。
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應當使用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藥物、器械,禁止使用違禁或者偽劣藥物,保證用藥安全合理,減少對人體健康和自然環境的影響。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愛國衛生工作信息化建設,推進相關基礎數據在部門間共享。
第二十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愛衛會應當督促有關部門落實愛國衛生相關工作任務,加強對成員單位履行職責的監督檢查;可以聘請愛國衛生社會監督員,對愛國衛生工作進行監督指導。
衛生健康、住房和城鄉建設等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對本行業本領域愛國衛生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對發現的問題及時督促整改。
第二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依法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進行投訴、舉報。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愛國衛生工作監督舉報制度,公開舉報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件地址,受理群眾的投訴和舉報;有關單位應當及時調查處理投訴、舉報事項。投訴人、舉報人的信息應當予以保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三十條 愛衛會成員單位不依法履行愛國衛生工作職責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愛衛會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通報批評。
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在愛國衛生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條例所稱病媒生物,指能夠將病原體從人或者其他動物傳播給人的生物,如鼠、蠅、蚊、蟑螂等。
第三十二條 本條例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