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撫州市住宅區物業管理條例》的決定
撫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撫州市住宅區物業管理條例》的決定
江西省撫州市人大常委會
撫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撫州市住宅區物業管理條例》的決定
撫州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 告
第42號
《撫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撫州市住宅區物業管理條例>的決定》已由2024年4月29日撫州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2024年5月30日江西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批準,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撫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4年6月14日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撫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撫州市住宅區物業管理條例>的決定》的決定
(2024年5月30日江西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
江西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決定批準《撫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撫州市住宅區物業管理條例>的決定》,由撫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本次會議審議中提出的審查意見修改后予以公布。
撫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撫州市住宅區物業管理條例》的決定
(2024年4月29日撫州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 2024年5月30日江西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批準)
撫州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決定對《撫州市住宅區物業管理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一條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二、將第三條第三款修改為:“開發區管理機構按照所屬人民政府的規定,承擔物業管理相關職責!
三、將第四條第一款和第二款分別修改為:“市、縣(區)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是本轄區物業管理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縣(區)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自然資源、發展改革、公安、國防動員、民政、生態環境、市場監督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門和機構,以及供水、供電、供氣、通信、有線電視等公用事業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物業管理的相關管理和服務工作!
四、將第十條第一款中的“規劃主管部門”修改為“市、縣(區)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在“住宅區建設項目”前增加“新建”。
五、將第十條第二款修改為:“住宅區建設項目土地使用權出讓前,市、縣(區)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列入規劃的車位、車庫等配套設施的建設數量、位置、首次權屬登記等事項提出書面意見,并將其作為住宅區建設項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約定內容!
六、將第十條第三款中的“規劃主管部門”修改為“市、縣(區)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在“許可”后增加“和規劃條件核實”。
七、刪去第十七條第一款。
八、刪去第十八條第一款。
九、將第十八條第二款修改為:“臨時管理規約或者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可以約定,經依法通知仍逾期未參加投票的業主,視為已參與表決,其投票權數計入已投票的多數方!
十、刪去第十九條第一款第四項。
十一、刪去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四項。
十二、將第二十六條第三款中的“經依法召開業主大會獲得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后”修改為“經依法召開業主大會獲得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后”。
十三、將第三十條第四項修改為:“將其應當提供的全部物業服務轉委托給第三人,或者將全部物業服務支解后分別轉委托給第三人”。
十四、將第三十一條第五項修改為:“物業服務履行情況”。
十五、將第三十六條第三款修改為:“前款規定的緊急情況經所在地物業管理主管部門核查屬實后,可以依法申請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進行應急維修。其中,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未劃轉業主大會管理,但是成立業主委員會的,由業主委員會持有關材料向所在地物業管理主管部門申請列支;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未劃轉業主大會管理,也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由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業主持有關材料向所在地物業管理主管部門申請列支;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已劃轉業主大會管理的,由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業主持有關材料向業主委員會申請列支,業主委員會審核同意的應當報所在地物業管理主管部門備案!
十六、在第四十二條第一款中的“同意”前增加“一致”。
十七、將第四十九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規定,在住宅區內亂停車輛妨礙行人和其他車輛正常通行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駕駛人不在現場的,對機動車駕駛人處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對非機動車駕駛人處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但是,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撫州市住宅區物業管理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并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后,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