棗莊市城市供水辦法
棗莊市城市供水辦法
山東省棗莊市人民政府
棗莊市城市供水辦法
棗莊市城市供水辦法
(2023年1月8日棗莊市人民政府令第8號公布 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供水管理,保障城市供水安全,維護供水、用水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城市供水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供水、用水及相關管理活動。
第三條 城市供水堅持開發與保護相結合、保障供水與水質安全相結合、計劃用水與節約用水相結合的原則,優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水,統籌安排生產用水和其他用水!
第四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將城市供水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保證城市公共供水基礎設施建設的財政投入,有計劃地開展供水設施建設和老舊供水設施改造,適應城市發展需求。
第五條 市、區(市)城市供水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供水管理工作。
發展和改革、公安、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衛生健康、生態環境、城市管理、市場監管、國資、應急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城市供水管理工作。
第六條 加強城市節約用水管理,廣泛開展節約用水宣傳教育,提高全社會節約用水意識。推廣節約用水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鼓勵再生水利用,提高城市供水現代化水平。
第二章 規劃建設
第七條 城市供水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和改革、住房和城鄉建設、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等部門,根據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和水資源綜合規劃,編制城市供水專項規劃,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城市供水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供水專項規劃,提出年度公共供水設施建設改造計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八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應當配套建設城市供水設施,適應供用水需求。
因建筑物高度或者地理位置對水壓、水量要求超過直接供水條件的,應當配套建設二次供水設施。
第九條 城市供水工程的設計、施工、監理,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并遵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
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驗收后,建設單位依法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移交符合規定的工程檔案。
第十條 新建住宅應當按照一戶一表、計量出戶的要求設計和建設城市供水設施。
既有住宅應當按照一戶一表、計量出戶的要求逐步改造。
第十一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應當制定節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設節水設施;節水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新建建筑物應當按照規定配套建設中水利用系統或者雨水收集系統。
配套建設的節約用水設施,應當使用節水型工藝、設備和器具。禁止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工藝、設備和器具。
第三章 設施管理
第十二條 城市供水設施的維護和管理以結算水表為界,結算水表及結算水表之前的設施設備由城市供水企業負責;結算水表之后的供水管道及其他設施,由產權人或者用戶負責。
第十三條 城市供水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生態環境、城市管理等部門依法劃定城市供水管道及設施安全保護范圍。
城市供水企業應當根據城市供水管道及設施安全保護范圍和保護要求,設立保護標志,進行定期巡查。
第十四條 城市供水單位應當對所管理的城市供水設施定期檢測、維護,確保安全運行。
第十五條 禁止下列損害城市供水管道及設施、危害城市供水安全的行為:
(一)擅自在城市供水管道及設施安全保護范圍內修筑建筑物、構筑物和堆放物品;
(二)在城市供水管道及設施安全保護范圍內,進行爆破作業、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傾倒腐蝕性及有毒有害物質;
(三)在城市供水管道及設施安全保護范圍內,建設化糞池或者污水井(池)等;
(四)將輸送不同水質的管網與飲用水供水管網系統直接連接;
(五)將產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質的生產用水管網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系統直接連接;
(六)擅自拆除、移動、遮擋保護標志或者啟閉城市供水設施;
(七)掩埋、圈占城市公共供水設施;
(八)其他損害城市供水管道及設施、危害城市供水安全的行為。
第十六條 禁止擅自將自建供水設施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系統連接;因特殊情況確需連接的,必須經城市供水企業同意,并在管道連接處采取防倒流及其他必要的防護措施。
第十七條 禁止擅自改建、拆除、遷移城市公共供水設施。因工程建設確需改建、拆除、遷移城市公共供水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在開工前報經城市供水主管部門、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批準,并采取相應的補救措施。
第十八條 涉及城市公共供水設施的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當到城市供水企業查明地下城市供水設施情況。施工可能影響供水設施安全的,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當與城市供水企業商定相應的保護措施,由施工單位負責實施。
第十九條 城市公共供水設施發生故障,城市供水企業應當及時組織搶修,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因搶修造成產權人損失的,城市供水企業應當依法予以補償。
第四章 供水用水管理
第二十條 城市供水單位應當依法與用戶簽訂供用水合同,明確供用水雙方的權利義務以及違約責任。
第二十一條 城市供水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管網測壓點,做好水壓監測工作,確保供水管網壓力符合國家規定標準。
第二十二條 城市供水單位應當不間斷供水,不得擅自停止供水。因施工、設備維修等原因需要停止供水的,應當經城市供水主管部門批準,并提前二十四小時通知用戶做好儲水準備。因自然災害、突發事故等原因造成停止供水的,應當在搶修的同時通知用戶,盡快恢復供水,并報告城市供水主管部門。
連續停止供水超過二十四小時的,城市供水單位應當采取應急供水措施,為居民提供基本生活用水。
第二十三條 城市供水企業應當在營業場所公示用水辦理程序、服務規范、服務電話、收費項目和標準,并提供用水量、水價、水費以及相關事項的查詢服務。
用戶對查詢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城市供水企業提出,城市供水企業收到異議應當及時處理;用戶對城市供水企業處理結果不滿意的,可以向城市供水主管部門投訴。
第二十四條 城市供水價格原則上實行政府定價。根據使用性質分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用水、特種用水三類。
制定居民生活用水價格的,應當依法舉行價格聽證。
第二十五條 發展和改革部門應當建立定期成本監審制度,監審周期原則上為3年。定期成本監審核定的定價成本,作為制定或調整水價的依據。
第二十六條 同一用戶不同類別的用水應當分表計量。不具備分表計量條件的,由供用水雙方協商確定適用水價。
第二十七條 城市供水企業應當根據國家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檢定的水表記錄、發展和改革部門核準的水價,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方式向用戶收取水費。
用戶應當按照規定的計量標準和水價標準按時繳納水費。
第二十八條 禁止下列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行為:
(一)繞越結算水表用水;
(二)拆除、偽造、開啟結算水表防盜裝置用水;
(三)人為致使結算水表停滯、失靈、逆行;
(四)非法充值后用水;
(五)隱瞞或擅自改變用水性質用水;
(六)非因消防需要,擅自開啟消火栓用水;
(七)轉供城市公共供水;
(八)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裝泵抽水;
(九)其他損害城市公共供水的行為。
第二十九條 消防供水設施應當專用,非因消防需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使用。負責維護管理的單位,應當保持消防供水設施的完好有效。在停水時有可能影響消防隊滅火救援的,有關單位應事先通知當地消防救援機構。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向城市供水企業通報公共消火栓啟用位置、用水時間等信息。
公共消防供水設施建設、管理和維護費用應當納入財政預算。其他消防供水設施由產權人負責建設、管理和維護。
第五章 水質安全
第三十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城市供水安全和應急管理協調機制,保障城市供水安全。
城市供水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監督制度,落實城市供水安全保障措施。
第三十一條 市、區(市)城市供水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城市供水水質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城市供水企業和自建設施對外供水單位應當依據城市供水水質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制定相應的突發事件應急方案,報所在地城市供水主管部門備案,并定期組織演練。
第三十二條 城市供水主管部門應當完善對城市供水水質的監管機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對水質進行檢測,所需資金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做好飲用水水源地水質監測,發現飲用水水源地水質不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應當立即采取措施,并告知城市供水主管部門。
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做好居民生活飲用水的衛生監督監測,發現居民生活飲用水水質不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應當立即采取措施,并告知城市供水主管部門。
第三十三條 城市供水單位應當對其供水水質負責,建立健全水質管理和檢測制度,按照相關的技術標準和規范進行水質檢測,保證供水水質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規定。
第三十四條 直接從事供、管水的人員,應當依法取得體檢合格證,并經衛生知識培訓合格后,方可上崗。
第三十五條 城市供水設備、管網應當符合保障水質安全的要求。
用于城市供水的新設備、管網或者經改造的原有設備、管網,應當嚴格進行清洗、消毒,經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檢驗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十六條 二次供水設施應當符合國家二次供水設施規范要求。
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定期進行常規檢測,每半年對各類儲水設施至少進行一次進行清洗、消毒;水質異常時,應當立即進行清洗、消毒。
二次供水儲水設施清洗、消毒完畢,水質經檢測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規定法律責任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并處以一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處分;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擅自在城市供水管道及設施安全保護范圍內修筑建筑物、構筑物和堆放物品的;
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裝泵抽水的。
第三十九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城市供水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供水單位是指城市供水企業、自建設施對外供水單位、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