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岡市既有住宅加裝電梯條例
黃岡市既有住宅加裝電梯條例
湖北省黃岡市人大常委會
黃岡市既有住宅加裝電梯條例
黃岡市既有住宅加裝電梯條例
(2024年12月26日黃岡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 2025年3月26日湖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批準)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申請和審查
第三章 建設和使用
第四章 保障和監督
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推進和規范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工作,完善既有住宅使用功能,改善居住條件,方便居民生活,適應人口老齡化和經濟社會發展需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無障礙環境建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工作及其相關活動。
本條例所稱既有住宅,是指已建成投入使用、具有合法權屬證明、未列入房屋征收范圍或者計劃、四層及以上(不含地下室)非單獨所有的無電梯住宅。
第三條 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工作應當堅持黨建引領、政府引導,業主自愿、協商共治,規范實施、保障安全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統籌推進本行政區域內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工作,將所需財政補貼資金以及工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合理確定補貼標準,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狀況逐步提高。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既有住宅加裝電梯的政策宣傳、意愿征詢、民意協調、組織推動等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協助做好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工作。
第五條 市住房和城市更新部門、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是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協調既有住宅加裝電梯的聯合審查等工作。
市自然資源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既有住宅加裝電梯用地管理、施工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規劃審查和技術指標控制等工作;縣(市、區)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以上工作。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電梯安裝、維護保養、使用管理等單位以及檢驗檢測機構的監督管理等工作。
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公安、司法行政、財政、應急管理、城市管理、消防救援、住房公積金等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既有住宅加裝電梯相關工作。
第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利用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媒體,開展既有住宅加裝電梯的宣傳工作。
第二章 申請和審查
第七條 既有住宅加裝電梯以住宅單元為單位,一戶申請即可啟動所在住宅單元加裝電梯的意愿征詢工作。
第八條 加裝電梯應當由所在住宅單元專有部分面積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人數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參與表決,并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同意。
擬占用業主專有部分的,還應當征得該專有部分的業主同意。
第九條 同意加裝電梯并出資的業主是既有住宅加裝電梯的加裝人,負責統一意見、籌集資金、項目申請、采購設備、組織施工和竣工驗收、委托維護等相關事項。
加裝人可以書面委托業主代表、電梯企業、設計施工單位或者物業服務人等,處理加裝電梯相關事項。
第十條 加裝人應當向所在地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提出初步申請。
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在收到初步申請后,應當在十五個工作日內組織相關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自然資源和規劃、市場監督管理、城市管理、消防救援以及電力、燃氣、給排水、通信等單位現場勘察,并就加裝電梯的可行性、安全性等出具初步審查意見。
第十一條 初步審查通過后,加裝人應當就加裝電梯的配置、資金籌集、設計施工、竣工驗收、使用管理、維護保養和費用分攤等相關事宜達成共識,簽訂協議。
第十二條 既有住宅加裝電梯所需資金,可以通過下列途徑籌集:
(一)加裝人協商分攤;
(二)符合條件的補貼資金;
(三)社會投資、社會捐贈等其他合法資金。
加裝人協商分攤的資金,可以使用符合規定的住房公積金、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第十三條 加裝人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編制加裝電梯施工圖設計文件和相應的加裝電梯結構安全說明資料。
設計單位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專項設計,對專項設計的質量和安全負責,確保電梯外觀、建設風格與周邊風貌相協調,不得改變原有房屋的結構安全和整體性。
鼓勵有條件的既有住宅單元采用平層入戶的方式加裝電梯,實現無障礙通行。
第十四條 經加裝人提出,所在地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在擬加裝電梯的住宅單元樓道口、小區公示欄等顯著位置,公示業主同意加裝電梯的證明材料、加裝電梯的設計文件以及電梯配置、使用管理要求等資料,公示期不少于十個工作日。
公示期滿后,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出具公示是否符合前款規定的意見單,并抄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第十五條 公示期內,本單元業主或者因加裝電梯通行、采光、安全等受到直接影響的其他利害關系人,有實名書面反對意見的,可以通過下列方式解決:
(一)相關當事人協商;
(二)業主委員會組織協調;
(三)村(居)民委員會組織調解;
(四)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協調會、聽證會等;
(五)訴訟;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基層黨組織領導下村(居)民委員會、基層調解組織、物業服務人等多方參與的矛盾糾紛調解機制,實行基層和部門的協調聯動,多元化解矛盾糾紛。
第十六條 村(居)民委員會出具公示符合有關規定的意見單后,加裝人應當向所在地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書面提出聯合審查申請。
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在收到申請后,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組織自然資源和規劃、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聯合審查,并出具聯合審查意見。
第三章 建設和使用
第十七條 加裝電梯的土建施工、設備安裝、工程監理等單位應當具備相應資質,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落實技術標準要求,合理安排作業時間,加強施工現場管理,保持施工現場有序規范,對各自所承擔業務的質量和安全負責。
第十八條 電力、燃氣、給排水、通信等單位應當加強協商溝通,配合既有住宅加裝電梯的管線遷改。
鼓勵有關單位減免或者以成本價收取管線遷改等費用。
第十九條 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加裝電梯工程施工和安裝過程的質量、安全進行監管;負責協調指導加裝人組織設計、施工、監理、電梯安裝等相關單位,對加裝電梯工程進行竣工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項目竣工驗收后,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組織加裝人將加裝電梯過程中形成的工程檔案和技術資料及時移交有關部門歸檔。
第二十條 加裝人可以委托物業服務人、維護保養單位、專業公司等作為加裝電梯的使用管理單位,依法履行電梯使用管理義務,承擔相應責任;未委托的,由加裝人履行管理職責,承擔相應責任。
加裝人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電梯維護保養單位對電梯進行日常維護保養,并簽訂維護保養合同。
電梯的維護保養單位應當根據法律法規以及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對電梯進行維護保養。
第二十一條 電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內,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或者加裝人應當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申請使用登記,取得使用登記證書。登記標志應當置于電梯的顯著位置。
第二十二條 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后,電梯由加裝人共有,加裝人對電梯享有共同管理的權利,依法共同承擔相應義務。
第四章 保障和監督
第二十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年度計劃和工作方案,編制相關工作指引和技術規范,加強工作組織協調,提升加裝電梯工作水平。
第二十四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帶量議價、集中采購等方式,推行成片連片加裝和統一維護保養,降低建設和維護成本,提高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工作質量和效率。具體辦法由縣(市、區)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條 電梯相關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推進行業誠信體系建設,開展行業信息分析研究、服務質量評價,組織教育培訓和咨詢,參與相關標準制定,配合開展技術鑒定、推行電梯保險等工作。
第二十六條 鼓勵社會資本參與既有住宅加裝電梯項目,建立投資主體多元的加裝電梯工作模式。
鼓勵保險機構推行電梯安全責任險種,提升電梯使用管理和維護保養水平。
鼓勵合理利用電梯開展商業廣告等經營活動,拓寬電梯運行、維護、保養資金籌措渠道。
第二十七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工作投訴舉報制度,收集有關意見建議,并督促相關單位及時處理。
第二十八條 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建立誠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并制定具體辦法,強化對相關單位和從業人員的監督管理,優化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市場環境。
第二十九條 阻撓、破壞既有住宅加裝電梯施工,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三十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條例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