濱州市煙花爆竹燃放管理辦法
濱州市煙花爆竹燃放管理辦法
山東省濱州市人民政府
濱州市煙花爆竹燃放管理辦法
濱州市煙花爆竹燃放管理辦法
(2019年12月17日濱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號公布根據2022年10月15日濱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4號修正根據2023年11月20日濱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8號修訂 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防治環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根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濱州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煙花爆竹燃放等活動以及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加強對煙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統籌協調煙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項,保障煙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經費。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對本轄區煙花爆竹燃放的安全管理,依法協助有關部門做好相關工作。
第四條 公安機關負責煙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依法查處非法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
城市管理部門負責勸阻、制止在日常巡查、執法檢查中發現的非法燃放、經營煙花爆竹的行為;將依法燃放煙花爆竹要求納入市容環境衛生責任書,并監督落實。應急管理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依法查處非法經營煙花爆竹的行為。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督促建設、施工等單位遵守煙花爆竹燃放管理的相關規定,督促物業服務人協助做好服務區域內燃放煙花爆竹管理以及非法燃放煙花爆竹的勸阻和報告工作。
民政部門負責監督婚姻登記、殯葬服務、公墓管理等單位遵守煙花爆竹燃放管理相關規定。
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指導和督促中小學校、幼兒園加強對在校學生煙花爆竹燃放安全的教育。
財政、生態環境、交通運輸、文化旅游、退役軍人事務、行政審批服務、市場監管、氣象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燃放煙花爆竹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和業主委員會應當協助做好煙花爆竹燃放管理和宣傳教育工作,勸阻、制止非法燃放行為。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和業主委員會應當依法組織制定村規民約、居民公約和管理規約,對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進行規范。
第六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其它組織應當做好本單位工作人員燃放煙花爆竹的宣傳教育,勸阻、制止在工作或者營業場所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單位、派出機構應當定期組織開展依法燃放煙花爆竹的宣傳,并在重大節日期間加大宣傳力度。
相關部門在辦理婚姻登記、戶籍登記、產權登記、火化登記、市場主體注冊登記等業務時,應當通過發放告知書、設立告知牌等形式,開展依法燃放煙花爆竹的宣傳教育。
第八條 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媒體和戶外廣告經營者、發布者應當開展依法燃放煙花爆竹和移風易俗的公益宣傳。
第九條 鼓勵環境保護等社會組織以及志愿者參與依法燃放煙花爆竹志愿服務活動。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非法經營、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進行勸阻和舉報,接到舉報的相關部門應當及時處理并答復舉報人。
第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公共安全需要,可以采取零售實名制登記等安全管理措施。
煙花爆竹批發企業應當健全煙花爆竹流向登記檔案。
煙花爆竹批發企業和零售經營者應當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張貼依法燃放煙花爆竹的相關規定。
第十一條 禁止在下列地點燃放煙花爆竹:
(一)文物保護單位;
(二)車站、碼頭、飛機場等交通樞紐以及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
(三)高架路、過街天橋、立交橋、隧道;
(四)公共建筑物和居民住宅區的走廊、樓梯、屋頂、陽臺、窗口;
(五)倉庫、停車場;
(六)商場、集貿市場、娛樂場所等人員密集場所;
(七)機關辦公區域、醫療機構、教育機構、養老機構、公共文化場所、宗教活動場所;
(八)易燃易爆物品生產、經營、使用、儲存單位;
(九)輸變電、燃氣、燃油等設施安全保護區內;
(十)公園、綠地、景區、山林、苗圃、草原、濕地、水源保護地等重點防火區;
(十一)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依法公布的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其他地點。
經營管理單位或者產權單位應當在前款規定地點的顯著位置設置禁止燃放警示標識,并做好防護工作。
第十二條 禁止在下列區域燃放煙花爆竹:
(一)濱州市主城區:東至東外環,西至西外環,南至黃河大道,北至北海大道范圍以內(包含上述道路);
(二)縣(市、區)建成區:建成區范圍由所在縣(市、區)人民政府劃定并向社會公布。
根據城市發展和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工作需要,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適時調整本行政區域內限制或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時限范圍,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三條 燃放煙花爆竹應當遵守下列要求:
(一)不得向煙花爆竹零售點、行人、車輛、建筑物、構筑物、建筑工地、樹木、河道、公共綠地、窨井等投擲煙花爆竹;
(二)不得從建筑物、構筑物向外拋擲燃放煙花爆竹;
(三)不得在車輛、船舶等交通工具上燃放煙花爆竹;
(四)不得妨礙行人、車輛安全通行;
(五)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燃放煙花爆竹的,應當由監護人或者其他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陪同。
第十四條 啟動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期間,本市行政區域內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第十五條 遇有重大公共活動,需要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主辦單位應當按照分級管理的規定向公安機關提出申請。
第十六條 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內,從事慶典、婚慶、殯葬、宴席等服務的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為服務對象提供燃放煙花爆竹的相關服務。
第十七條 飯店、酒店、賓館等經營者,應當告知消費者依法燃放煙花爆竹;對違法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應當予以勸阻;經勸阻無效的,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第十八條 物業服務人應當告知業主遵守依法燃放煙花爆竹的有關規定,并做好燃放安全提醒和相關防范工作;對物業服務區域內違法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應當予以勸阻,經勸阻無效的,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經規定法律責任的,適用其規定。
第二十條 從事慶典、婚慶、殯葬、宴席等服務的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提供燃放煙花爆竹相關服務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在煙花爆竹燃放管理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公安、應急管理和其他負有煙花爆竹燃放、經營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將違反本辦法受到行政處罰的信息依法錄入公共信用信息平臺,并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三條 山東省濱海公安局濱西分局按照管理權限,負責本市其管轄區內的煙花爆竹燃放管理相關工作。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