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陽市洛陽牡丹保護與發展條例
洛陽市洛陽牡丹保護與發展條例
河南省洛陽市人大常委會
洛陽市洛陽牡丹保護與發展條例
洛陽市洛陽牡丹保護與發展條例
(2023年9月5日洛陽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2023年9月28日河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批準)
目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種植與觀賞園建設
第三章 產品開發與貿易
第四章 文化與傳承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洛陽牡丹保護管理,促進牡丹文化傳承,打造牡丹花都,建設北國花城,推動牡丹及其相關產業高質量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牡丹的保護管理、產業發展和文化傳承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未作規定的,適用有關法律、法規規定。
第三條洛陽牡丹保護與發展應當遵循政府引導、市場運作、社會參與、依法規范的原則。
第四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牡丹保護與發展工作的領導,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洛陽牡丹保護與發展專項規劃,建立統籌協調和激勵保護機制,將牡丹保護與發展資金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市人民政府的安排,做好洛陽牡丹種植和觀賞園建設、種質資源保護、科技創新、融合發展等工作。
第五條市人民政府林業、城市管理部門是洛陽牡丹保護與發展工作的主管部門。林業部門負責洛陽牡丹種植產業的管理、監督、指導等工作。城市管理部門負責公園、游園和景觀綠化帶內牡丹種植養護的管理、監督、指導等工作。
文化廣電和旅游部門負責洛陽牡丹文化保護傳承、文旅融合發展的管理、監督、指導等工作。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洛陽牡丹相關生產、經營活動、產品質量安全的管理、監督、指導,以及商標、專利等相關知識產權保護工作。
發展和改革、教育、科學技術、工業和信息化、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水利、農業農村、商務、金融、文物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洛陽牡丹保護與發展相關工作。
第六條牡丹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和人才培養,規范行業行為,引導行業生產經營主體公平參與市場競爭,推動洛陽牡丹及其相關產業健康有序發展。
第七條市、縣、區人民政府對牡丹種植、產業發展、品牌建設、傳承推廣等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種植與觀賞園建設
第八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牡丹種植、觀賞等工作,科學合理安排用地,保障牡丹產業用地供給,引導和扶持牡丹標準化、規;N植,重點發展鮮切花、盆花、種苗等產業。
第九條鼓勵牡丹傳統種植區所在的縣、區人民政府建立牡丹種植基地,對符合標準的牡丹種植基地掛牌保護,實行分級管理,并給予技術扶持。
第十條市林業部門、市農林科學院應當加強牡丹種質資源保護、新品種研發培育,做好種質資源的收集、鑒定、登記、保存、研究和利用工作,提高洛陽牡丹種質資源庫管理水平。
第十一條市林業部門應當建立瀕危品種、珍稀品種、特色植株、野生植株以及四十年以上株齡牡丹等檔案,制定分類保護措施。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非法采集、破壞、毀損國家、省重點保護的野生牡丹,或者破壞其生長環境。
第十二條市林業、科學技術部門以及市農林科學院、重點實驗室等科研機構應當加大花期延長、反季節牡丹栽培、新品種培育等關鍵技術研發攻關,推動牡丹基因等方面科研成果的轉化、應用,實現牡丹種植產業發展現代化。
第十三條牡丹種植者應當科學合理使用農藥、肥料,不得使用劇毒、高毒、高殘留農藥。支持推廣生物、物理和其他綜合性病蟲害防控技術。
第十四條城市管理、林業部門應當加強牡丹觀賞園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提高建設標準,適度擴大面積與規模,建立長效機制。
第十五條禁止破壞、毀損公園等綠地的牡丹植株以及保護設施、保護標志。
第十六條禁止擅自改變牡丹觀賞園的用地性質和用途。確需改變牡丹觀賞園用地性質和用途的,應當征求市城市管理、林業、自然資源和規劃、文物部門的意見,另行規劃出不小于原規模的觀賞園建設用地,按照法定程序和審批權限辦理手續。
第十七條支持單位和個人利用庭院空間種植牡丹,引導民眾種花、養花、愛花、護花,營造牡丹花都氛圍。
第十八條 鼓勵和支持洛陽牡丹異地建園、布展,擴大洛陽牡丹品牌影響力和知名度。
第三章 產品開發與貿易
第十九條 牡丹加工應當以市場化運作為導向,以科技創新為支撐,以一二三產融合發展為方向,重點發展深加工類牡丹產業,推動牡丹加工全鏈條、規;、專業化、標準化生產。
第二十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牡丹產業的市場分析,建立產業平臺、引入市場主體、培育龍頭企業,支持洛陽牡丹本土品牌建設。
第二十一條 支持洛陽牡丹產業龍頭企業發揮示范帶頭作用,鼓勵和支持牡丹深加工企業開發牡丹食品、藥品、保健品、日化用品等,延伸牡丹加工產業鏈條。
第二十二條 鼓勵和支持洛陽牡丹產業相關企業加大科技投入,整合資源和生產要素,研究加工技術,提高產能和品質。
第二十三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牡丹產業現代物流平臺建設,完善倉儲、快遞物流等配套設施,建設牡丹產業物流集散中心。
第二十四條 培育以牡丹鮮切花、盆花銷售為主的綜合型花卉交易市場,建設國內知名的牡丹產業展示展銷交易中心。
第二十五條 支持信息技術在牡丹產業中的應用,推動大數據、人工智能等數字化技術與牡丹產業相融合,培育洛陽牡丹數字化產業新形態。
支持牡丹產業工業互聯網平臺建設,運用大數據手段對牡丹種植和牡丹相關產品的生產、加工、檢驗、交易等信息進行分析,為牡丹產業發展提供數據支撐。
第二十六條 商務部門應當支持電子商務與牡丹產業深度融合,改造傳統營銷渠道,推動牡丹交易線上線下融合發展。
第二十七條 支持洛陽牡丹企業參加博覽會、商品交易會、貿易洽談會等推介活動,拓展牡丹產業市場規模,提升品牌形象。
第四章 文化與傳承
第二十八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在城鄉規劃和建設中結合實際融入牡丹元素,支持建設牡丹文化博物館、特色小鎮、主題公園、特色街區等,彰顯洛陽牡丹文化特色。
第二十九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開發推廣牡丹文化旅游項目,推動牡丹文化的展示、宣傳和對外交流,持續提高“中國洛陽牡丹文化節”國際知名度。
第三十條 支持洛陽牡丹題材文藝作品的創作、宣傳、交流和傳播,加強洛陽牡丹文化研究力度,提高洛陽牡丹文化影響力。
鼓勵發展主題演藝、影視制作、文化會展和動漫產品等牡丹文化旅游產業。
第三十一條 市文化廣電和旅游部門應當加強洛陽牡丹相關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傳承和發展工作,對列入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的項目或者代表性傳承人給予保護、獎勵。
支持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對牡丹栽培技藝、花茶制作技藝、牡丹畫技法等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開展整理、研究、學術交流等傳承傳播活動。
第三十二條 市文物部門應當加大對洛陽牡丹元素相關文物藏品的征集力度,豐富博物館的館藏,全方位、多角度展示洛陽牡丹文物藏品,傳承弘揚洛陽牡丹歷史文化。
第三十三條 相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加強對洛陽牡丹農耕文化遺產、文物、民俗實物、牡丹書畫、牡丹雕刻、詩詞典籍、民間傳說等的挖掘、征集、整理、保護、研究和展示工作。
第三十四條 支持牡丹文創產品的研發與創新,推動牡丹畫、牡丹瓷、牡丹服飾、牡丹數字產品等衍生品的產業發展。
第三十五條 在旅游景區、牡丹觀賞園、街巷綠地科學規劃布局牡丹主題劇本娛樂、漢服體驗、街頭表演等年輕化消費業態,打造沉浸式體驗場景。
第三十六條 鼓勵和支持學校開展牡丹文化教育、研學活動,普及牡丹文化知識。
鼓勵和支持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等新聞媒體宣傳洛陽牡丹文化。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七條 支持洛陽牡丹品牌建設,鼓勵相關企業、行業協會申請洛陽牡丹相關地理標志、證明商標、集體商標以及中國馳名商標、中華老字號等。
第三十八條 引導洛陽牡丹生產經營者申請使用“洛陽牡丹”地理標志證明商標和地理標志專用標志。符合“洛陽牡丹”地理標志證明商標使用管理規則規定申請使用的,商標注冊人應當予以許可。
“洛陽牡丹”地理標志證明商標和地理標志專用標志的使用人,應當按照有關標準種植牡丹,確保產品質量符合標準要求。
第三十九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擅自使用或者偽造、冒用“洛陽牡丹”地理標志證明商標和地理標志專用標志,或者使用與地理標志證明商標和地理標志專用標志相近、易產生誤解的名稱或者標識,以及可能誤導消費者的文字或者圖案標志。
第四十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牡丹產業專業人才隊伍建設,培養和引進牡丹種植、生產加工、研發、文化傳承、旅游等專業技術人才,建立牡丹專家庫。
開展牡丹資源引進、規劃移栽、搶救、復壯等工作時,應當組織相關專家參與、論證。
第四十一條支持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設立實驗室、工程技術中心、研發中心等牡丹科研機構,推進牡丹科技創新和成果轉化。
第四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出臺激勵措施,引導社會資本加大牡丹種植、加工、流通、科研、文化傳承等方面資金投入。
第四十三條 鼓勵金融機構加大牡丹產業信貸支持力度,鼓勵保險機構開發牡丹相關保險產品,支持符合條件的牡丹相關企業上市。
第四十四條市人大常委會應當每年聽取和審議市人民政府牡丹保護與高質量發展專項工作報告。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破壞、毀損公園等綠地內牡丹植株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七條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在洛陽牡丹保護與發展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本條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