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頂山市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
平頂山市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
河南省平頂山市人大
平頂山市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
平頂山市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
。2025年2月20日平頂山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目錄
第一章總 則
第二章 會議的舉行
第三章議案的提出和審議
第四章 審議工作報告,審查計劃和預算
第五章 民生實事項目票決
第六章 選舉、罷免和辭職
第七章詢問和質詢
第八章調查委員會
第九章 發言和表決
第十章 公 布
第十一章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保障平頂山市人民代表大會依法行使職權,提高議事質量和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等有關法律,結合平頂山市人民代表大會的實踐經驗,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依照法定職權和法定程序舉行會議、開展工作。
第三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堅持和發展全過程人民民主,始終同人民保持密切聯系,傾聽人民的意見和建議,為人民服務,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
第四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實行民主集中制原則,應當充分發揚民主,集體行使職權。
第五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應當勤勉盡責,認真參加大會的審議、表決和選舉等活動,嚴格遵守會議紀律。
第二章 會議的舉行
第六條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每年至少舉行一次,會議舉行的時間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的代表提議,可以臨時舉行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第七條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召集。
每屆市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在本屆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完成后的兩個月內,由上屆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召集。
第八條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舉行。
第九條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進行下列準備工作:
。ㄒ唬┨岢鰰h議程草案;
。ǘ┨岢鲋飨瘓F和秘書長名單草案;
。ㄈQ定列席會議人員名單;
。ㄋ模┨岢鍪腥嗣翊泶髸瘴瘑T會工作報告;
。ㄎ澹⿻h的其他準備事項。
臨時召集的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不適用前款第四項規定。
第十條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一個月前,將開會日期和建議議程通知代表,并將準備提請會議審議的地方性法規草案發給代表。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應當通過多種形式,征求代表對有關工作報告的意見。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組織代表研讀討論有關地方性法規草案,征求代表的意見。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組織代表開展視察、專題調研等活動,采取走訪、召開座談會等形式聽取群眾的意見和建議,為代表參加會議依法履職作準備。
臨時召集的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不適用前四款規定,但應當將開會日期和建議會議討論的主要事項提前通知代表。
第十一條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按照選舉單位組成代表團。代表團全體會議推選代表團團長、副團長。團長召集并主持代表團全體會議,并負責會議期間代表團其他工作。副團長協助團長工作。
代表團按照便于議事的原則,可以分設若干代表小組。代表小組會議推選小組召集人。
第十二條市人民代表大會每次會議舉行預備會議。
預備會議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持。每屆市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的預備會議,由上屆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持。
預備會議選舉主席團和秘書長,通過會議議程和關于會議其他準備事項的決定。預備會議選舉和決定事項,由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
市人民代表大會舉行預備會議之前,各代表團審議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的主席團和秘書長名單草案、會議議程草案以及關于會議的其他準備事項,提出意見。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根據各代表團提出的意見,可以對主席團和秘書長名單草案、會議議程草案以及關于會議的其他準備事項提出調整意見,提請預備會議審議。
每屆市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的預備會議通過議案審查委員會名單。議案審查委員會組成人員在本屆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實行常任制。屆中需要對議案審查委員會的個別成員進行調整或補充的,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經市人民代表大會預備會議通過。
第十三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每次會議的主席團在代表中產生,一般由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各代表團團長、有關國家機關的負責人和有關方面的代表組成。
除每屆市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外,市人民政府組成人員,市監察委員會、市中級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檢察院的負責人一般不擔任主席團成員。
第十四條主席團主持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主席團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主席團成員出席,始得舉行。
主席團決定事項,由主席團全體成員的過半數通過。
第十五條主席團第一次會議推選主席團常務主席若干人,推選主席團成員若干人分別擔任大會每次全體會議的執行主席,并決定下列事項:
。ㄒ唬└泵貢L人選;
。ǘ⿻h日程;
。ㄈ┳h案審理辦法;
。ㄋ模┢渌枰芍飨瘓F第一次會議決定的事項。
第十六條主席團常務主席召集并主持主席團會議。主席團第一次會議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或者副主任召集并主持;會議推選主席團常務主席后,由主席團常務主席主持。
每屆市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的主席團第一次會議,由上屆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或者副主任召集并主持,或者由大會秘書長召集并主持。
第十七條主席團常務主席可以對屬于主席團職權范圍內的事項向主席團提出建議,并可以對會議日程安排作必要的調整。
主席團常務主席可以召開代表團團長會議,就議案和有關報告的重大問題聽取各代表團的審議意見,進行討論,并將討論的情況和意見向主席團報告。
主席團常務主席可以就重大的專門性問題,召集代表團推選的有關代表進行討論。討論的問題如果涉及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屬工作部門,有關單位負責人應當參加會議,匯報情況,回答問題。討論的情況和意見應當向主席團報告。
第十八條主席團認為必要時,可以召開大會全體會議進行大會發言,由代表就議案和有關報告發表意見。
第十九條 各代表團應當按照會議日程進行審議。
代表團審議議案和有關報告,由代表團全體會議、代表小組會議審議。
第二十條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設立秘書處。秘書處由秘書長和副秘書長若干人組成。
秘書處根據需要設立若干工作機構,在秘書長領導下,辦理主席團交付的事項和處理會議的日常事務工作。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
第二十一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應當按時出席會議。
代表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會前由選舉單位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理書面請假手續;會議期間由代表團向秘書處辦理書面請假手續。
代表未經批準兩次不出席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的,依法終止其代表資格。
第二十二條 下列人員列席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ㄒ唬┎皇谴淼氖腥嗣裾M成人員、市監察委員會主任、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ǘ┍臼羞x出的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ㄈ┎皇谴淼氖腥嗣翊泶髸瘴瘑T會工作機構、辦事機構的負責人;
。ㄋ模┢渌嘘P機關、團體的負責人;
。ㄎ澹┬枰邢瘯h的其他人員。
列席會議的人員有發言權,沒有表決權。列席人員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列席本次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的,應當會前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書面請假;在會議期間不能列席會議的,向所在代表團請假。
出席市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的政協委員應邀列席市人民代表大會的有關全體會議。
第二十三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應當合理安排會期和會議日程,提高議事質量和效率。
第二十四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公開舉行。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議程、日程和會議情況予以公開。
市人民代表大會全體會議設旁聽席。旁聽辦法另行規定。
第二十五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在必要時,由主席團決定,可以舉行秘密會議。
第二十六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根據需要舉行新聞發布會、記者會。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設發言人,代表團可以根據需要經秘書處同意后設發言人。
秘書處可以組織代表和有關單位負責人接受新聞媒體采訪。代表團可以組織本代表團代表接受新聞媒體采訪。
大會全體會議通過廣播、電視、網絡等媒體進行公開報道。
第二十七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代表在各種會議上的發言,整理簡報印發會議。會議簡報可以為紙質版,也可以為電子版。
第三章議案的提出和審議
第二十八條市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時,主席團、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市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市人民政府,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屬于市人民代表大會職權范圍內的議案,由主席團決定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審議。
十人以上的代表聯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屬于市人民代表大會職權范圍內的議案,由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大會議程,或者先交有關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審議或者議案審查委員會審查,提出是否列入大會議程的意見,再由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大會議程。
代表聯名提出的議案應當有領銜人,并在本次會議代表提出議案截止時間之前提交。
第二十九條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提出議案,應當寫明案由、案據和方案。
第三十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審議或者議案審查委員會審查代表提出的議案時,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邀請議案的領銜人、提案人、有關方面的代表和專家列席會議,發表意見。
有關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和議案審查委員會關于議案的處理意見或者審查情況的報告,經主席團會議通過后,印發市人民代表大會全體會議。
第三十一條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提案人和有關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辦事機構應當提供有關的資料。
第三十二條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提案人應當向會議提出關于議案的說明。議案由各代表團進行審議,主席團可以一并交有關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進行審議、提出報告。主席團根據各代表團和有關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和報告,審議決定是否將該議案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全體會議表決。
第三十三條 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在審議中有重大問題需要進一步研究的,由主席團提出,經市人民代表大會全體會議決定,可以交市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審議決定,或者授權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決定。授權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決定的,審議結果報市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備案,或者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繼續審議。
第三十四條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在交付表決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經主席團同意,會議對該議案的審議即行終止。
第三十五條代表聯名提出的議案,經主席團決定不列入本次會議議程的,交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后審議。
交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的議案,由有關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審議或者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辦事機構辦理,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審議結果或者辦理情況的報告,經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通過后,以適當形式及時向代表反饋。
第三十六條 地方性法規案的提出和審議,按照《河南省地方立法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代表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的不屬于市人民代表大會職權范圍內的議案,可以作為建議、批評和意見處理,報主席團研究決定。
代表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的對于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按照《平頂山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四章 審議工作報告,審查計劃和預算
第三十八條市人民代表大會每年舉行會議時,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應當向會議提出工作報告。
相關工作報告經各代表團審議后,秘書處向主席團匯報相關工作報告的審議情況并提出相關決議草案,決議草案經主席團通過后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全體會議表決。
第三十九條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三十日前,市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將上一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執行情況的主要內容與本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草案的初步方案,上一年度預算執行情況的主要內容與本年度預算草案的初步方案,分別提交市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市人民代表大會預算監督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市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市人民代表大會預算監督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時,應當邀請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參加,可以邀請有關專業機構或者專家參加。
第四十條市人民代表大會每年舉行會議時,市人民政府應當向會議提出關于上一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執行情況與本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草案的報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草案,關于上一年度預算執行情況與本年度預算草案的報告、預算草案,由各代表團進行審查。
市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市人民代表大會預算監督委員會根據各代表團的審查意見,對前款規定的報告和草案進行審查,向主席團提出審查結果報告和相關決議草案,經主席團審議通過后,印發會議,并由主席團將關于上一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執行情況與本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的決議草案、關于上一年度預算執行情況與本年度預算的決議草案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全體會議表決。
第四十一條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預算經市人民代表大會批準后,在執行過程中必須作部分調整的,市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將調整方案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準。
第四十二條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規劃綱要和中長期規劃綱要的審查、批準和調整,參照本章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民生實事項目票決
第四十三條擬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審議票決的民生實事項目,應當在市人民代表大會召開前,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經常務委員會按照有關程序審議后,決定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四條市人民代表大會票決民生實事項目的辦法,由大會主席團提出草案,經各代表團審議后,由大會全體會議通過。
第四十五條列入會議議程的民生實事項目,由市人民政府提出民生實事候選項目基本情況的報告,列出具體明細,印發各代表團審議。各代表團審議時,市人民政府應當安排相關人員列席會議,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民生實事候選項目在各代表團充分審議的基礎上,根據市人民代表大會全體會議通過的民生實事項目票決辦法進行票決。計票結果經大會主席團審議通過后,在大會全體會議上向代表宣布,并由大會主席團予以公告。
在下一次市人民代表大會上,市人民政府應當向會議提出關于本年度民生實事項目實施情況的報告;必要時,市人民代表大會可以組織滿意度測評。
第六章 選舉、罷免和辭職
第四十六條市人民代表大會依法選舉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市人民政府市長、副市長,市監察委員會主任,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以及本市出席省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
市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的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的人選,由主席團在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中提名,大會全體會議通過。
第四十七條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應當制定選舉辦法,由主席團提交各代表團審議,并由大會全體會議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人選,市人民政府市長、副市長的人選,市監察委員會主任的人選,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和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人選,由主席團提名或者由代表二十人以上書面聯名提出。不同選區或者選舉單位的代表也可以聯合提出。
主席團提名的候選人人數,每一代表與其他代表聯合提名的候選人人數,均不得超過應選名額。
本市出席全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人選,由各政黨、各人民團體聯合或者單獨推薦,代表十人以上聯名也可以推薦。
第四十九條 候選人的提名人應當如實向會議介紹候選人的基本情況,并對代表提出的問題作必要的說明。
第五十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秘書長,市人民政府市長,市監察委員會主任,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候選人數可以多一人,進行差額選舉;如果提名的候選人只有一人,也可以進行等額選舉。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市人民政府副市長,本市出席全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法進行差額選舉。
第五十一條 提名、推薦的候選人數符合規定的差額數、差額比例的,由主席團提交代表醞釀、討論后,進行選舉;超過規定的差額數、差額比例的,由主席團提交代表醞釀、討論后,依照有關法律規定進行預選,確定正式候選人名單,進行選舉。
第五十二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換屆選舉本級國家機關領導人員、選舉本市出席全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時,提名、醞釀候選人的時間不得少于兩天。
第五十三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得票數超過全體代表半數的,始得當選。獲得過半數選票的候選人人數超過應選名額時,得票多的當選。如票數相等不能確定當選人時,應當就票數相等的候選人再次投票,得票多的當選。獲得全體代表過半數選票的當選人數少于應選名額時,不足的名額依法另行選舉。
第五十四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補選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委員,市人民政府市長、副市長,市監察委員會主任,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時,候選人數可以多于應選人數,也可以同應選人數相等。選舉辦法由市人民代表大會決定。
第五十五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進行選舉時,采用無記名投票方式。候選人的得票數,應當公布。選舉結果由會議主持人當場宣布。
選出的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須報經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
第五十六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市人民政府市長、副市長,市監察委員會主任,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通過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在依照法定程序產生后,公開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主席團組織。
市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的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后,公開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組織。
第五十七條市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時,主席團、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聯名,可以提出對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市人民政府組成人員、市監察委員會主任、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罷免案。罷免案由主席團交各代表團審議后,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或者由主席團提議,經大會全體會議決定,組織調查委員會,由市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根據調查委員會的報告審議決定。
市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時,主席團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聯名,可以提出對本市選出的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罷免案。罷免案由主席團交各代表團審議后,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
罷免案應當寫明罷免理由,并提供有關的材料。
第五十八條罷免案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前,被提出罷免的人員有權在主席團會議或者大會全體會議上提出申辯意見,或者書面提出申辯意見。在主席團會議上提出的申辯意見或者書面提出的申辯意見,由主席團印發會議。
第五十九條 罷免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須報經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
罷免本市選出的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決議,須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六十條市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時,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市人民政府市長、副市長,市監察委員會主任,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和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出辭職的,由主席團將其辭職請求交各代表團審議后,提請大會全體會議決定。
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提出辭職的,由主任會議將其辭職請求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決定。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接受辭職后,報市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備案。
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辭職,須報經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
第七章 詢問和質詢
第六十一條各代表團對議案和有關報告進行審議時,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應當派人到會,聽取意見,回答代表提出的詢問。
主席團和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對議案和有關報告進行審議時,有關部門或者單位的負責人應當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并可以對議案或者有關報告作補充說明。
第六十二條市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時,代表十名以上聯名,可以書面提出對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門、市監察委員會、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的質詢案。
質詢案必須寫明質詢的對象、質詢的問題和內容。
第六十三條質詢案由主席團決定交由受質詢機關在主席團會議、大會全體會議或者有關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會議上作口頭答復,或者由受質詢機關書面答復。
在主席團會議或者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會議上答復的,提質詢案的代表有權列席會議,發表意見。主席團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將答復質詢案的情況報告印發會議。
在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會議上答復的,有關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應當將答復質詢案的情況向主席團報告。
質詢案以口頭答復的,應當由受質詢機關的負責人到會答復;質詢案以書面答復的,應當由受質詢機關的負責人簽署,由主席團印發會議或者印發提質詢案的代表。
第六十四條 提質詢案的代表或者代表團對答復質詢不滿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經主席團決定,由受質詢機關再作答復。
第八章 調查委員會
第六十五條市人民代表大會認為必要時,可以組織關于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
主席團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書面聯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提議組織關于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由主席團提請大會全體會議決定。
第六十六條調查委員會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組成,由主席團在代表中提名,提請大會全體會議通過。
調查委員會可以聘請有關的專業人員參加調查工作。
第六十七條調查委員會進行調查時,有關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公民都有義務如實提供情況。提供情況的公民要求調查委員會對情況來源保密的,調查委員會應當保密。
調查委員會在調查過程中,可以不公布調查的情況和材料。
第六十八條調查委員會應當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提出調查報告。市人民代表大會根據調查委員會的報告,可以作出相應的決議。
市人民代表大會可以授權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聽取調查委員會的調查報告。市人民代表大會可以作出相應的決議,報市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備案。
第九章 發言和表決
第六十九條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會各種會議上的發言和表決,不受法律追究。
第七十條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會各種會議上發言,應當圍繞會議確定的議題進行。
第七十一條代表要求在大會全體會議上發言的,應當在會前向大會秘書處報名,由大會執行主席安排發言順序。在大會全體會議上臨時要求發言的,經大會執行主席許可,始得發言。
代表在大會全體會議上發言的,每人就同一議題可以發言兩次,第一次不超過十分鐘,第二次不超過五分鐘。
第七十二條主席團成員或者列席主席團會議的代表團推選的代表在主席團會議上發言的,每人可以就同一議題發言兩次,第一次不超過十五分鐘,第二次不超過十分鐘。經會議主持人許可,發言時間可以適當延長。
第七十三條大會全體會議表決議案,須由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
會議表決時,代表可以表示贊成,可以表示反對,也可以表示棄權。
表決結果由會議主持人當場宣布。
第七十四條會議表決議案采用無記名投票的方式或者舉手的方式。具體采用的表決方式根據情況由主席團決定。
預備會議、主席團會議表決的方式,適用本條規定。
第十章 公 布
第七十五條市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市人民政府市長、副市長,市監察委員會主任,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通過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選舉的本市出席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由主席團以市人民代表大會公告形式予以公布。
前款人員在市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時辭職或者被依法罷免的,由主席團以市人民代表大會公告形式予以公布。
第七十六條市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地方性法規,由主席團以市人民代表大會公告形式予以公布。
第七十七條市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地方性法規、決議、決定和主席團發布的公告,應當及時在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和平頂山人大網、平頂山日報上刊載。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一章附 則
第七十八條本規則自通過之日起施行。2015年1月23日平頂山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的《平頂山市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