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昌市賈魯河保護條例
許昌市賈魯河保護條例
河南省許昌市人大常委會
許昌市賈魯河保護條例
許昌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3號
《許昌市賈魯河保護條例》已經許昌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于2024年11月5日通過。河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于2024年11月28日批準,現予公布,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許昌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4年12月20日
許昌市賈魯河保護條例
(2024年11月5日許昌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2024年11月28日河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批準)
第一條為了加強賈魯河流域生態環境保護,防治水災害,推進水資源節約集約利用,促進跨行政區域流域協同保護,推動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賈魯河流域水生態保護、水災害防治、水資源節約集約利用、跨行政區域協同保護及其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賈魯河流域,包括鄢陵縣、長葛市行政區域內賈魯河干流及其支流雙洎河、康溝河匯水面積內的水域和陸域。
本條例未作規定的,適用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三條賈魯河流域保護應當堅持統籌規劃、綠色發展、系統治理、協同推進的原則。
第四條市、賈魯河流域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賈魯河流域保護管理的領導,將賈魯河流域保護管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綜合協調機制,統籌解決賈魯河流域保護管理中的重大事項。
賈魯河流域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賈魯河流域保護管理工作。
賈魯河流域鄉鎮人民政府按照有關規定做好轄區內賈魯河流域保護管理相關工作。
第五條市、賈魯河流域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賈魯河流域水行政監督管理工作。
市、賈魯河流域縣級人民政府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負責賈魯河流域國土空間規劃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賈魯河流域環境污染防治統一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財政、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農村、教育、應急管理、城市管理、林業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賈魯河流域保護管理相關工作。
第六條賈魯河流域保護實行河長制。賈魯河流域各級河長分級分段負責賈魯河流域的水資源保護、水域岸線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環境治理、水生態修復和執法監督等工作。
第七條市、賈魯河流域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水生態保護宣傳和普及工作,鼓勵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社會組織和環境保護志愿者開展水生態保護法律法規、政策、知識的宣傳,營造保護水生態的良好社會氛圍。
教育部門、學校應當將水生態保護知識納入學校教育內容,培養學生的水生態保護意識。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水生態保護法律法規、政策、知識的宣傳,對賈魯河流域生態環境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鼓勵和支持河南長葛雙洎河國家濕地公園加強水生態保護宣傳教育設施建設,豐富生態環境宣傳教育內容,增強社會公眾的水生態保護意識。
第八條市人民政府應當與鄭州市、開封市、周口市人民政府加強區域協同,協商解決賈魯河流域水生態保護、水資源調度和配置、防汛抗旱、產業發展、航道體系建設等重大事項;協商不一致的,報請省人民政府處理。
第九條市、賈魯河流域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編制涉及賈魯河流域的相關規劃時,應當嚴格落實國家、省有關規劃和管控要求,加強與毗鄰同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溝通,實現相關規劃目標的協調統一和規劃措施的相互銜接。
第十條市人民政府應當與鄭州市、開封市、周口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賈魯河流域生態環境、水資源、水文、氣象、自然災害等監測網絡體系,實現信息共享。
第十一條市防汛指揮機構應當與鄭州市、開封市、周口市防汛指揮機構在省防汛指揮機構領導下,實現汛期水庫、河道樞紐工程等防洪工程的聯合調度。
防洪工程聯合調度應當按照水的天然流勢、防洪工程的設計標準或者經批準的運行方案,上游地區不得擅自增大下泄流量,下游地區不得設障阻水或者縮小河道的過水能力。
第十二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與淮河流域管理機構、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溝通,與鄭州市、開封市、周口市人民政府協同推進賈魯河流域堤防工程、防洪排澇、水質保護、港航設施、應急救援等基礎設施建設,共同構建賈魯河流域防洪減災體系,聯動實施河道清淤疏浚和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防洪減災監管,提升賈魯河流域防御洪澇災害的能力。
第十三條市人民政府應當與鄭州市、開封市、周口市人民政府建立洪澇災害聯合預報、預判、預警、預演、預案機制,對發生或者可能發生賈魯河洪澇災害的,應當相互通報情況,及時協調處理。
市人民政府應當與鄭州市、開封市、周口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賈魯河生態環境保護聯合預防預警機制和應急處置聯動機制,發現重大隱患和問題的,應當采取措施及時協調處置;發生突發生態環境事件時,協同采取措施控制污染,共同推動生態環境治理和修復工作。
第十四條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涉及賈魯河保護的地方性法規時,應當加強與鄭州市、開封市、周口市在立項、起草、審議等環節的溝通協調。
市人民政府應當與鄭州市、開封市、周口市人民政府共同加強賈魯河保護的行政執法,對破壞自然資源、侵占河道水域岸線、污染生態環境、破壞工程設施等違法行為開展協同執法。
市、賈魯河流域縣級司法機關應當與毗鄰的同級司法機關協同,建立健全賈魯河保護工作的司法協作機制,共同預防和懲治破壞流域防洪安全、生態安全、工程安全和供水安全等各類違法犯罪活動。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與鄭州市、開封市、周口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協同開展監督工作,保障相關法律法規和本條例的貫徹實施。
第十五條賈魯河流域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水體、濕地、林木、植被、野生生物資源及相關設施設備的保護和管理,保持河道生態流量,維護河道生態安全。
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賈魯河流域生態環境保護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確定賈魯河支流雙洎河水質控制目標,定期開展水質監測,并將目標完成情況納入考核。
市、賈魯河流域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對賈魯河支流雙洎河水質不達標的河段進行治理和生態修復。生態修復應當堅持自然修復與人工修復相結合,采取科學防治措施,維護河道自然生態岸線,提高賈魯河流域的水體自然凈化能力和生態環境承載能力。
第十六條市、賈魯河流域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新污染物的管控、治理,強化源頭準入,嚴格落實重點管控新污染物清單及其禁止、限制、限排等環境風險管控措施,有效防范新污染物環境與健康風險。
第十七條賈魯河流域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城鎮發展實際,統籌規劃建設城鎮污水收集和處理設施。處理設施的建設、規模、工藝、排放標準應當與河流水質目標要求相適應。
賈魯河流域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結合經濟社會發展實際,因地制宜,采取措施對農村生活污水進行收集處理,鼓勵對尾水進行資源化利用。
新建工業園區應當統籌規劃建設污水收集管網和集中處理設施。已設立的工業園區未實現污水集中處理的,應當制定改造方案,配套建設污水集中處理設施。
鼓勵有條件的城鎮、農村和工業園區建設污水處理設施時,配套建設尾水濕地,通過水生植物和微生物作用等凈化水質、修復水生態環境。
第十八條市、賈魯河流域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流域內農業生產需要,推廣使用安全、高效、低毒、低殘留農藥和全生物降解農用地膜,實施測土配方施肥技術,指導農業生產者科學、合理施用化肥和農藥。
第十九條市、賈魯河流域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賈魯河流域相關規劃和航運發展需要,推進航道體系建設。
進入賈魯河干流及其支流雙洎河水域的船舶應當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清潔能源,配備安全救生器具和垃圾、污液等專用收集箱;船舶垃圾、污液和其他污染物應當回收到岸,實行集中處理。
賈魯河干流及其支流雙洎河通航水域的船舶航行、停泊作業活動和船舶污染防治管理,由交通運輸、生態環境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市、賈魯河流域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編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做好突發水污染事故的應急準備、應急處置和事后恢復等工作。
存在水污染事故風險隱患的單位,應當制定水污染事故應急方案,并定期組織演練。
生產、經營、儲存、運輸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在處理安全生產事故過程中產生的廢水、廢液直接排入賈魯河干流及其支流雙洎河、康溝河。
第二十一條市、賈魯河流域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賈魯河流域控制性水工程、標準化堤防等防洪工程體系建設,實施病險水庫水閘除險加固,加強防洪工程的運行管護,實行水量調度和防洪排澇的動態監測與數據信息共享,保障工程安全穩定運行。
賈魯河流域跨汛期施工的涉河工程項目,應當制定工程度汛方案,編制超標準洪水應急預案,并報有管理權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第二十二條賈魯河流域保護管理區域內不得擅自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筑物或者其他建設工程項目。確需建設下列工程項目的,應當按照管理權限批準;涉及其他部門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一)跨(穿)河、跨(穿)堤埋設管道、線纜或者建設臨河設施;
(二)修筑攔河設施;
(三)設置雨洪水入河排水口;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所稱賈魯河流域保護管理區域,是指賈魯河干流及其支流雙洎河、康溝河兩岸堤防之間水域、灘地、兩岸堤防及其護堤地。具體保護管理區域范圍由賈魯河流域縣級人民政府劃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三條經依法批準的建設工程項目,建設單位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保護賈魯河流域內的水體、濕地、林木、植被、地貌、野生生物資源及相關設施設備,防止造成污染和破壞,其污染防治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在賈魯河流域保護管理區域內,經依法批準的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結束后,建設單位應當及時清理施工場地、恢復原狀。
第二十四條賈魯河流域水資源開發利用應當遵循保護優先、適度開發利用的原則,實行嚴格的水資源管理制度,全面實施國家有關水資源取用水總量控制和消耗強度控制管理的規定。
市、賈魯河流域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綜合考慮賈魯河流域水資源條件、生態環境狀況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合理布局產業和建設項目,科學論證規劃、動態調整已編制的賈魯河流域水量分配方案,在優先滿足城鄉居民生活用水的基礎上,兼顧農業、工業、生態環境用水以及航運等需要。
第二十五條市、賈魯河流域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結合城鄉融合共同富裕先行試驗區建設,推動節水型農業和高效生態農業的融合發展,積極推廣節水灌溉技術,降低農業生產耗水量,提高農田灌溉用水效率。
第二十六條賈魯河流域保護管理區域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傾倒、拋撒、堆放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工業固體廢物或者其他固體廢物,排放污染物;
(二)獵捕鳥類等野生動物,投放外來物種或者其他非本地物種種質資源;
(三)在禁止區域游泳、垂釣;
(四)擅自堆放物料、搭建建(構)筑物;
(五)擅自取土、取水、排水;
(六)損毀堤防、護岸、閘壩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設施、水文監測和測量設施、河岸地質監測設施以及通信照明設施等;
(七)在河道堤防堤肩、堤坡開墾或者種植農作物、放牧等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活動;
(八)在河道內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和高稈作物;
(九)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前款第三項中的禁止游泳、垂釣的區域,由賈魯河流域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劃定、公布并設置相應警示標志。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拒不改正的,處一百元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七項規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市、賈魯河流域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賈魯河保護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條本條例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