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昌市區企業國有土地收益租金征收管理辦法
許昌市區企業國有土地收益租金征收管理辦法
河南省許昌市人民政府
許昌市區企業國有土地收益租金征收管理辦法
許昌市區企業國有土地收益租金征收管理辦法
(2025年3月3日許昌市人民政府令第18號公布 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加強市區企業國有土地收益租金征收管理,保障國有土地資產有效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許昌市魏都區、市城鄉一體化示范區、經濟技術開發區、東城區范圍內的企業國有土地收益租金征收管理工作。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企業國有土地收益租金(以下簡稱土地收益租金),是指企業原劃撥土地使用權因改制、出租、改變土地用途等原因,已經不符合劃撥土地的使用條件,在退回土地前(有償)使用原劃撥土地,每年按規定向政府繳納的土地收益。
第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人是土地收益租金的繳納義務人,應按本辦法規定繳納土地收益租金:
(一)使用的原國有劃撥土地不再符合國家劃撥用地目錄,且未辦理土地出讓手續的;
(二)企業改制后,土地使用權以租賃方式取得的;
(三)劃撥土地使用權隨同地面建筑物、其他附著物出租的;
(四)劃拔土地使用權改變用途,用于商業、金融、旅游、娛樂等經營性活動的;
(五)其他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繳納土地收益的。
第五條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負責核定已申報宗地的土地收益租金計收面積、確定征繳額度,并向市稅務部門推送有關費源信息,具體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委托市區國有土地管理機構負責辦理;市稅務部門負責已推送宗地的土地收益租金征收;市財政部門負責土地收益租金的統籌使用。
第六條 土地收益租金繳納實行申報制,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申報。土地收益租金繳納義務人持本辦法第七條所列資料向市區國有土地管理機構申報。
(二)調查。市區國有土地管理機構進行現場調查。
(三)核定。市區國有土地管理機構對有關資料進行審核,核算土地收益租金計收面積、土地收益租金數額,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核定。
(四)推送。市區國有土地管理機構將繳納義務人、繳費金額、繳費期限、國有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等費源信息推送市稅務部門。
(五)征收。市稅務部門依據費源信息征收,并為繳納義務人開具繳款憑證。
(六)入庫。
繳納土地收益租金的房地產權屬、用途、面積等發生變更的,土地收益租金繳納義務人應當自變更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市區國有土地管理機構申請辦理土地收益租金變更手續。
第七條 土地收益租金繳納義務人應持下列資料向市區國有土地管理機構申請辦理土地收益租金申報手續:
(一)營業執照或自然人身份證明;
(二)土地收益租金申報表;
(三)證明土地權屬的材料,包括:不動產權證書或者國有土地使用證、房屋所有權證或者其他權屬證明文件;
(四)涉及房屋出租的,需提供租賃協議書;
(五)國有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資料。
第八條 土地收益租金征收標準,按許昌市基準地價確定、調整,并向社會公布。
第九條 土地收益租金按年征收,土地收益租金繳納義務人應按照國有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約定的繳納期限足額繳納。逾期繳納的,應按照國有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的約定支付違約金。
土地使用不滿一年的,按實際使用月份核定土地收益租金,未滿整月的可按整月計征。
國有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約定的土地使用期限內發生停租的,繳納義務人應當提前10個工作日向市區國有土地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經核實后按實際出租月份計算應繳數額。
第十條 本辦法實施前已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的土地使用權人,租賃期限到期需繼續續期的,或原合同未約定租賃期限的,在本辦法實施后,土地使用權人應在規定的期限內到市區國有土地管理機構申請,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與土地使用權人重新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租賃期限不得超過法定期限。
土地用途為居民住宅用地的,本辦法實施前簽訂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自本辦法實施后,不再繳納土地收益租金,待辦理該不動產物權變更登記時,一次性補繳其分割用地使用權出讓金。
第十一條 國家、省對劃撥土地的處置、土地收益租金的征繳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二條 國有劃撥土地上不動產按本辦法辦理土地收益租金繳納手續的,按照其辦理土地收益租金繳納手續時的土地用途確定,但不作為批準改變房屋產權、土地登記用途及征收補償安置的依據;其房屋產權、土地登記用途及征收補償安置標準仍按原批準用途確定。
第十三條 繳納義務人應依法履行繳納義務,據實申報并及時繳納土地收益租金,對隱瞞轉讓、出租、抵押行為和拒不繳納土地收益租金的單位和個人,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理。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