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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對在綁架勒索犯罪過程中對同一受害人又有搶劫行為應如何定罪問題的答復

    1. 【頒布時間】1995-5-30
    2. 【標題】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對在綁架勒索犯罪過程中對同一受害人又有搶劫行為應如何定罪問題的答復
    3. 【發文號】
    4. 【失效時間】
    5.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6. 【法規來源】https://flk.npc.gov.cn/detail2.html?NDAyODgxZTQ1ZmZiYmU0MTAxNWZmYzNmOTJkYzA3ZjU

    7. 【法規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對在綁架勒索犯罪過程中對同一受害人又有搶劫行為應如何定罪問題的答復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對在綁架勒索犯罪過程中對同一受害人又有搶劫行為應如何定罪問題的答復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對在綁架勒索犯罪過程中對同一受害人又有搶劫行為應如何定罪問題的答復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對在綁架勒索犯罪過程中對同一受害人又有搶劫行為應如何定罪問題的答復

    (1995年5月30日) 

    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贛高法〔1995〕54號《關于在綁架勒索犯罪過程中又有搶劫行為是否數罪并罰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行為人在綁架勒索犯罪過程中,又搶劫同一被害人財物的,應以綁架勒索罪定罪,從重處罰;同時又搶劫他人財物的,應分別以綁架勒索罪、搶劫罪定罪,實行數罪并罰。

    附:
    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在綁架勒索犯罪過程中又有搶劫行為是否數罪并罰的請示

    1995年4月20日   贛高法〔1995〕54號 

    最高人民法院:

    本院在審理唐勝平、石自房、石遠彬綁架勒索案(案情見本院審理報告)時,對該案是以綁架勒索一罪處罰還是以綁架勒索罪、搶劫罪并罰,審判委員會討論意見不一,把握不準。第一種意見認為:綁架勒索中直接從被綁架人身上劫取錢物,雖然符合搶劫的特征,但它是一種牽連行為,應當依重罪吸收輕罪的原則,以綁架勒索罪從重處罰。第二種意見認為,罪犯實施了綁架勒索行為,又在綁架的同時采取暴力或暴力相威脅,直接從被綁架人身上劫取財物,具有綁架勒索和搶劫的兩種故意和行為,構成了兩個犯罪,應當數罪并罰。

    此類情況應如何定罪處罰,請批復。

    附件:關于唐勝平等人綁架勒索、搶劫案審理報告五份(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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