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防空警報管理規定
湖北省人民防空警報管理規定
湖北省人民政府
湖北省人民防空警報管理規定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434號
《湖北省人民防空警報管理規定》已經2025年2月10日省人民政府第10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長 李殿勛
2025年2月18日
湖北省人民防空警報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人民防空警報設施建設和管理,規范人民防空警報信號的傳遞、發放,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保障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和《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人民防空警報設施的建設、維護管理,以及人民防空警報信號的傳遞、發放等活動。
本規定所稱人民防空警報設施,是指專門用于戰時應戰、平時應急傳遞、發放警報信號的設備設施系統,包括固定和移動的警報信號發放、控制設備及相關的通信、供電線路、后備電源和構筑物等附屬設施。
本規定所稱人民防空警報信號,是指人民防空警報設施發出的警示音響信號和警示信息,包含按照國家規定發出的警示音響信號,以及利用廣播、電視、互聯網、固定和移動通信等媒介發布的語音、文字、圖像警示信息等。
第三條 人民防空警報設施的建設、維護管理和人民防空警報信號的傳遞、發放費用是人民防空經費的組成部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擔的人民防空經費,應當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有關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負擔必要的人民防空警報設施管理費用。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人民防空警報設施的規劃、建設和維護管理工作,組織實施人民防空警報信號的傳遞、發放。
發展和改革、經濟和信息化、財政、住房和城鄉建設、自然資源、公安、應急管理、通信管理、廣播電視、電力等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保障工作。
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新聞媒體和通信運營單位應當配合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做好人民防空警報信號傳遞、發放和試鳴的公告、宣傳工作。
第五條 人民防空警報設施屬于國防戰備設施,一切組織和個人都應當依法履行保護義務,有權制止損害、破壞人民防空警報設施的行為,并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依法處理。
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應當加強人民防空警報工作的宣傳。
第六條 對在人民防空警報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或者個人,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予以獎勵。
第二章 人民防空警報設施建設
第七條 人民防空警報設施建設貫徹長期準備、重點建設、平戰結合的方針,堅持科學規劃、合理布局。
第八條 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和人民防空專項規劃,結合經濟發展水平、城市建設和防護要求,編制人民防空警報設施建設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應當根據人民防空警報設施建設規劃,制定人民防空警報設施建設方案,并及時通知需要設置人民防空警報設施的建筑物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
人民防空警報設施同等條件下優先選擇在機關、人民團體、事業單位、學校、醫院或者村(居)民委員會等的公共建筑和民用鐵塔、通信鐵塔、基站上安裝。在民用鐵塔、通信鐵塔、基站上安裝人民防空警報設施的,應當避免造成信號干擾。
第九條 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按照規定購買合格的人民防空警報設施,并按照人民防空警報設施建設方案和國家規定的技術要求組織安裝,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第十條 按照人民防空警報設施建設規劃,需要設置人民防空警報設施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將人民防空警報設施的建設納入工程建設施工方案,在建筑物上預留安裝人民防空警報設施空間和位置,修建相關基礎設施,并在建筑物頂層提供人民防空警報設施專用房、線路管孔和電源。
人民防空警報設施的安裝基礎、電力線路、終端控制線路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技術要求與主體工程同步建設。
第十一條 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在民用通信、廣播、電視、網絡等多媒體系統安裝人民防空警報信號末端接收設備時,具備裝載條件的通信運營、廣播電視等單位應當提供所需機房、安裝位置和相應接口,并協助安裝。
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配置車載機動人民防空警報設施,保障緊急情況時的人民防空警報信號發放和指揮調度。
第十二條 人民防空警報設施安裝后,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組織相關單位驗收。未按規定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三條 人民防空警報設施不得擅自拆除。確需拆除的,必須報經當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批準,并按照有關規定限期由拆除單位補建或者補償。
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應當在人民防空警報設施上設置警示標志。
第十四條 人民防空警報設施重點防護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人民防空警報信號發放預案,報當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備案,并定期組織演練;其使用的廣播系統,應當與人民防空警報系統對接。
第三章 人民防空警報設施維護管理
第十五條 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對人民防空警報設施的維護,設有人民防空警報設施的單位應當給予協助和配合。人民防空警報設施的維護可以采取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委托具備專業技術能力的機構進行。
人民防空警報設施所在建筑物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應當在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指導下,明確人民防空警報設施管理人員,建立日常管理檔案,使警報設施保持良好使用狀態;發現可能影響人民防空警報設施正常使用情形的,應當采取必要措施,并及時報告當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門。
移動的和無法確認管理主體的人民防空警報設施,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負責管理。
第十六條 人民防空警報設施所在建筑物發生權屬變更時,原權屬單位或者個人和取得權屬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自權屬變更之日起十五日內,將人民防空警報設施的管理責任等事項報告人民防空主管部門。
第十七條 工程建設涉及人民防空警報設施安全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在施工前應當向當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報告,在施工過程中應當采取有效防護措施,確保人民防空警報設施安全。
第十八條 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人民防空警報設施的維護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和指導。
第四章 人民防空警報信號傳遞、發放
第十九條 戰時人民防空警報信號的發放,由當地負責防空作戰的最高指揮機構決定。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負責人民防空警報信號發放的具體組織實施,新聞媒體、通信運營單位應當協同傳遞、發放人民防空警報信號。
第二十條 發生重大突發事件可以使用人民防空警報設施發放警報。災情警報信號的發放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決定。
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應當與廣播電視、氣象、地震、應急管理部門建立聯動協調機制,加強人民防空警報信號發放系統與公共廣播電視系統和應急預警有關系統對接,暢通警報信號快速傳遞、發放通道。
第二十一條 人民防空警報信號屬專用信號,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使用與其相同或者近似的信號。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混同人民防空警報通信專用頻率。
人民防空警報音響信號的傳遞、發放,使用國家規定的下列三種警報信號:
(一)預先警報:鳴36秒,停24秒,反復3遍為1個周期,時間3分鐘;
(二)空襲警報:鳴6秒,停6秒,反復15遍為1個周期,時間3分鐘;
(三)解除警報:連續鳴3分鐘。
利用人民防空警報設施在局部區域發放的災情警報應當使用國家規定的災情警報信號。
第二十二條 通信、廣播、電視系統以及設有人民防空警報設施的單位接到人民防空警報信號發放命令后,必須按規定即時發放,不得延誤。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妨礙人民防空警報信號傳遞、發放。
第二十三條 經濟和信息化、通信管理、廣播電視、電力等部門和單位應當制定人民防空警報信號傳遞方案,保證人民防空警報信號及時、優先傳遞。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應當予以指導。
經濟和信息化部門應當依法保障人民防空指揮通信所需的頻率。
通信管理部門應當對人民防空警報設施所需的控制線路、指揮通信網占用的管線、專線、中繼線路給予優先保障。
供電單位應當根據人民防空警報設施的用電負荷特性、后備電源的配置和使用情況,重點保障人民防空通信、警報、值勤所需的電力供應。
第二十四條 省人民政府建立人民防空警報試鳴制度。各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實際制定具體試鳴辦法。組織人民防空警報試鳴,應當在試鳴五日前由本級人民政府發布公告。
鼓勵支持結合人民防空警報試鳴開展人民防空、應急救援等演習、演練和國防、安全等宣傳教育活動。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法律、法規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對個人并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損失。
(一)阻撓安裝人民防空警報設施,拒不改正;
(二)擅自拆除人民防空警報設施;
(三)占用人民防空通信專用頻率、使用與人民防空警報信號相同的音響信號。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盜竊、故意破壞人民防空警報設施;
(二)擅自發放人民防空警報信號、散布虛假險情,擾亂公共秩序;
(三)阻撓、妨礙人民防空警報信號發放。
第二十八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人民防空警報管理工作中,有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行為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逗笔∪嗣穹揽站瘓笤O施管理規定》(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43號)同時廢止。